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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1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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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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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並不是說統治者的政令不能成為一般意志;只要主權者仍然擁有否決的自由而沒有行使否決。此時,整體的沉默就是人民的認同。這一點以後還會深入論述。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二章


  

主權不能分裂

正如主權不能放棄,與此同一原因,主權也是不能分裂的。意志要麼是一般的,要麼不是一般的【原注1】;代表的公民要麼是全體要麼只是部分。一旦申明,前者就成為主權的決議而構成法律,而後者不過是個體意志,或官員的決議,最多是一種政令而已。

但我們的政治理論家們,不是在根源上分裂主權,就是在對象上將之分裂開來。一會是力量和意志;一會是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一會是納稅權、司法權和戰爭權;一會是內政權力和外交權力。有時他們把這些混為一談,有時他們又把它分裂開來。對於他們,政體好象是各種東西拼湊的魔術;好象他們是在拼湊一個有着幾個身體的人,而每個身體都只有自己的眼睛四肢,僅此而已。據說日本魔術師可以把小孩在觀眾前肢解了,然後把這些肢體一一扔向天空,落下的還是一個活生生的整體。這和我們的政治理論家有着異曲同工之妙:他們分花妙手地肢解了社會整體,再把它用只有他們自己才懂得的方式重新組合。

這樣的錯誤起因于缺乏對主權權威的精確理解和表面片面的對主權者的認識。比如,戰爭和和平被認為是主權的行為,可事實反之。每個這樣的行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實施,是一種在特定條件下法律的特殊行為,這一點,我們在定義什麼是「法律」的時候會看得更清楚。

其他分法可以用同樣的方法分析,可以發現,任何認為主權可以分裂的人都終結于錯誤,而所有被認為是被分裂的主權之一部分的權利其實最後都從屬於主權,它們被預先假想為最高意志,而其實不過是其意志的付諸執行而已。

這種缺乏精確為政治理論家們帶來了很大混亂,使他們無法根據他們的前述理論判斷國王和人民的相應權利。每個人都可以從葛羅休斯第一本著作的第三四章中看出來,這個學人和他的譯者巴貝拉克(Barbeyrac)如何為了滿足他們的目的,一會害怕說得太多一會害怕說得太少,對陳述斤斤計較以自圓其說。葛羅休斯為不滿于其祖國而流亡法國,為了討好國王路易十三而把他的書奉獻給他,他當然地要盡其全力剝奪了人民所有的權利而置他們于國王的座前。而這也正迎合了巴貝拉克,他把他的譯本獻給了英國國王喬治一世【譯註1】。不幸的是,他所認定為讓位的詹姆士二世被放逐一事【譯註2】,迫使他維持了一種保留、含糊而迴避的態度,以免把威廉指認成篡位者。如果這兩個作者能夠一本正確的原則,這一切難題也就可以迎刃而解,自圓其說了;只是這些真話定帶著非常的悲哀,也只有人民才能接受它們。講真話不是發財的通衢;人民也不會指定什麼使節教授或者是發放養老金。

【原注1】為了成為一般,一個意志不一定要一致通過;但每一張選票都要計到:任何正式的排斥都是對一般性的破壞。【譯註1】英國國王George I(16601727)【譯註2】英國國王James II(16331701)為他的女婿,也就是後來的威廉三世(WilliamOf  Orange)篡位。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三章


  

一般意志能否有誤區

從上所述,一般意志總是為了大眾共同利益的;但是這並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矇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

在總體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間有着很大的差別。後者僅僅及于共同利益,而前者包含個體私利從而只是個體意志的加和而已。把總體意志中的正負相抵後的差額加和【原注1】,就構成了一般意志:它總是個體利益的一種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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