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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8 / 50
西洋哲學類 / 盧梭 / 本書目錄
  

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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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但凡個體,都有自己的個人意志,有時這種意志和其作為公民應有的一般意志也會不同以至于牴觸。他的私利可以完全不同於共同利益;他絶對天然的獨立性可能使他認為自己的奉公是一種慈善的貢獻,沒有它別人並不受什麼傷害,而有它不過是自己的負擔,如此把國家成員認為是虛構而非實在的個人,希望享有公民的權利,而不履行臣民的義務,對每個個體都有着莫大的誘惑。這種不公一旦流行只會為整個政體帶來了毀滅。

為了社會公約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它總是帶有一些默契的條規來保障它的有效性:不遵從一般意志的個體,必須被強制服從全體的利益,也就是說,強制他自由罷了,這正是每個公民奉獻於國家的條件,這也保障他使他脫離個人的依賴。這一條件是政治機器得以運行的重要依據,使得公民義務成為合理,否則,此等義務必然是荒唐暴虐,易於濫用的。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八章

公民國家

從自由人國度過渡到公民國家,人本身也產生了明顯的變化,表現在行為中正義代替了直覺,道德因此而產生了。只有在這個時候,責任的聲音代替了行為的衝動、權利代替了貪慾,人,此前僅僅考慮個人私利,他必須開始思考行為的因果,開始不得不按照嶄新的原則行事。在這個國度中,雖然他失去了自然賦予的一些權利,他收到的回饋遠超出了他的付出:他的潛能得以開發,他的思維得以擴展,他的感情變的高尚,他的靈魂也得到昇華。只要這一新生的環境不受到破壞使他生活更加困苦,人必然會接受這一公民社會而永遠走出他的自然國度,從此他成為智慧的人,而不再是愚昧的動物。

讓我們把這一過程說得更加明白一點:在社會契約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賦自由和對一切予取予奪的沒有限制的權利,人獲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為了完整的描述而不是顧此失彼,我們必須清楚地區分自然人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前者僅僅受限于個人的體力,後者受限于一般意志;我們還要分清佔有和所有權的差別,前者只是暴力的結果或先占權,後者是公眾的法律認可。

我們可以再加入一點,人從公民社會中還獲得了道德的自由,從此人成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為純粹貪慾的衝動只會使人成為一種奴隷,而我們對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服從才是真正的自由。至此我已經說了太多,自由一詞的哲學含義並非這裡的論題。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九章

財產所有


  
在公民社會形成的時候,每個社區成員都把自己和其所有交給了社會。這一過程並不因為財產轉手而改變財產的性質;他們並不是變成主權者的財產。就像國家力量遠遠大於個體的力量,事實上公共財產也比個人財產更加強大,雖然至少在考慮到外國人時不是更加合法。國家對於它的成員,通過社會契約有着對個人財產權的完全控制,從而在國家內部形成公民權利的基礎。對於國家之間,產權仍然依照先占先有的原則,這和獨立個體的先占權是對等的。

先占先有的原則,雖然比強權佔有更加真實,但是除非私有財產權的建立,這種佔有並不構成真正的權利。每個人都擁有對他所必須的東西予取予奪的天然權利,但是只有法律的承認才能使他真正地成為財產的排他的擁有者。作為這一過程的受惠者,他的產權也就有了侷限,而不能再對公共財產有所侵犯。因此,在自然國度中脆弱的先占權,在公民國家得到完全的尊重。這種對私有財產的尊重,與其說是對他人財產的尊重,不如說是對不屬於我們的財產的尊重。

一般地說,對土地的先占先有的授權,下列條件是必須的。首先,土地從未被任何人居住;第二,土地的佔有必須是為了他的生存;第三,土地的佔有不能是空洞的儀式,只能是通過勞動開墾,在沒有司法授權的條件下,開墾是土地的擁有能夠為人尊重的唯一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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