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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6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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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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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五章

根本的還是第一約法


  

就算我們承認強權的存在,接受我前所拒絶了的所有種種,專制政府的辯護士還是好不到哪去。治理社會和壓榨奴隷還是兩個概念。如果個體還要臣服于某個個人,他們之間的關係就是奴隷和主人,而不是人民和統治者的關係。由此產生的是一群聚集的人,而不是人的結合體,公益和政體也就子虛烏有了。即便這個強人征服奴化了半個世界,他也只是一個單一的個體,他的利益也是與民無涉的私利。他的死亡也就是他的帝國的末日,因為這樣的帝國是沒有凝聚力的個體的烏合之眾而不是有機的結合體,就象火後的橡樹一樣化成了飛灰。

葛羅休斯說,人民可以為自己找到一個君主。按葛羅休斯的意思,人民在尋找君主之前就已是人民了。這一狀況本身就是文明的行為而包含了整體上的協約。因此,在分析人民尋找君主之行為前,還是要先分析一下個人相約為人民的約法三章。它既然在君主之先,它才是社會產生的真正基礎。

假如表決不是全體無異議通過,那為什麼少數人要服從多數人的選擇?為什麼百來號需要主子的人可以代表十幾個不要主子的人來表決?如果在此前還從無任何約法三章,這種接受多數人選擇的表決方法至少應在一個場合曾經通過了全體無異議的表決。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六章

社會公約

我認為在人類發展的某一時期,自然國度中個人之生存不再能由單一個體無力而藐小的力量來維持,原來的自然國度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現狀如不改變,人類就要消亡。

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們團結起來,才是他們保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結成一體,用力量的總和來攻艱克難,群策群力。

如此集體力量只能由一群人的合作來實現。但既然每個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謀生的主要手段,個人如何能夠善用此一集體力量,而不傷及自己和自己的利益?這一問題可以這樣表達:「設計一種人類的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繫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社會契約的本質決定了上述各項要件不能有一絲更動,否則社會契約就會失去效用,即便這些條件不曾被正式宣佈,它也必須是每一時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否則,每個個人都失去或放棄了他的契約自由,而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天然的權利和自由。


  
這些要件,正確的理解之下,都歸於一條,就是每個加盟成員都把自己的權利奉獻給整個社會。首先,只有當個人把自己整個地投入,每一個人的條件才能平等,他人的負擔也就是自己的負擔,而為他人增加負荷,對任何人都不再有利。

進一步,此等奉獻既然毫無保留,這樣的集體就是最完美的,每一個成員都不會過分地要求:只要有一個人還保有他的某一權利,他就遲早會在某一事例上開始特立獨行,在個人和社會等事物上不受任何權威的約束。當最後所有人都開始拿回了他的權利凡事都憑自己的判斷,人們就回覆到了自然國度,社會必然地變得如非解體,就成暴政。

最後,每個個體無保留地投身于社會整體,等於個體毫無奉獻。每個個體對其他加盟個體的權利都是一樣的,因此,他所付出的,為他投身于社會的回饋所彌補,加上更強的保全自身的能力。

如果,我們撇開社會公約中所有不重要的東西不談,我們會發現它成為如下的公式:「在一般意志的最高權威下我們每個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獻出來,在這一集體中,我們把每個加盟者都接受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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