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圜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聲中黃鐘,始於黃鐘而反覆焉,君製器之象也。
龠者,黃鐘律之實也,躍微動氣而生物也。
合者,合龠之量也。
升者,登合之量也。
鬥者,聚升之量也。
斛者,角鬥平多少之量也。
夫量者,躍于龠,合于合,登于升,聚于鬥,角于斛也。
職在太倉,大司農掌之。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
其道如底,以見準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矩,其在天也,佐助旋機,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論語》云:「立則見其參于前也,在車則見其倚于衡也。」
又曰:「齊之以禮。」此衡在前居南方之義也。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
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忖為十八,《易》十有八變之象也。
五權之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其餘小大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無端,終而復始,無窮已也。
銖者,物繇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異也。
兩者,兩黃鐘律之重也。
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
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銖,《易》二篇之爻,陰陽變動之象也。
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
鈞者,均也,陽施其氣,陰化其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
權與物均,重萬一千五百二十銖,當萬物之象也。
四百八十兩者,六旬行八節之象也。
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
石者,大也,權之大者也。
始於銖,兩于兩,明於斤,均于鈞,終於石,物終石大也。
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
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
終於十二辰而復于子,黃鐘之象也。
千九百二十兩者,陰陽之數也。
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
四萬六千八十銖者,萬一千五百二十物歷四時之象也。
而歲功成就,五權謹矣。
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圜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準正則平衡而鈞權矣。是為五則。規者,所以規圜器械,令得其類也。
矩者,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
規矩相須,陰陽位序,圜方乃成。準者,所以揆平取正也。
繩者,上下端直,經緯四通也。
準繩連體,衡權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輔弼執玉,以冀天子。《詩》云:「尹氏大師,秉國之鈞,四方是維,天子是-,俾民不迷。」咸有五象,其義一也。
以陰陽言之,大陰者,北方。北,伏也,陽氣伏于下,于時為冬。冬,終也,物終臧,乃可稱。水潤下。知者謀,謀者重,故為權也。
大陽者,南方。南,任也,陽氣任養物,于時為夏。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火炎上。禮者齊,齊者平,故為衡也。
少陰者,西方。西,遷也,陰氣遷落物,于時為秋。秋B
05D也,物B
05D斂,乃成孰。金從革,改更也。
義者成,成者方,故為矩也。
少陽者,東方。東,動也,陽氣動物,于時為春。春,蠢也,物蠢生,乃動運。木曲直。仁者生,生者圜,故為規也。
中央者,陰陽之內,四方之中,經緯通達,乃能端直,于時為四季。土稼嗇蕃息。信者誠,誠者直,故為繩也。
五則揆物,有輕重、圜方、平直、陰陽之義,四方、四時之體,五常、五行之象。厥法有品,各順其方而應其行。職在大行,鴻臚掌之。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內五言,女聽。」予者,帝舜也。
言以律呂和五聲,施之八音,合之成樂。七者,天地四時人之始也。
順以歌詠五常之言,聽之則順乎天地,序乎四時,應人輪,本陰陽,原情性,風之以德,感之以樂,莫不同乎一。唯聖人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聞之也。
今廣延群儒,博謀講道,修明舊典,同律,審度,嘉量,平衡,均權,正準,直繩,立於五則,備數和聲,以利兆民,貞天下于一,同海內之歸。凡律、度、量、衡用銅者,各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也。
銅為物之至津,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
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曆數之起上矣。傳述顓頊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後三苗亂德,二官咸廢,而閏余乖次,孟陬殄滅,攝提失方。堯復育重、黎之後,使纂其業,故《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歲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允厘百官,眾功皆美。」其後以授舜曰:「咨爾舜,天之曆數在爾躬。」「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紀明曆法。故自殷、周,皆創業改制,咸正歷紀,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三代既沒,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歷》。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頗推五勝,而自以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上黑。
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顓頊歷》,比于六歷,疏闊中最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