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府論 - 29 / 33
政治學類 / 洛克 / 本書目錄
  

政府論

第29頁 / 共33頁。

 大小:

 第29頁

朗讀:

但是,如何才能使世人對任何東西享有財產權呢?如果說,根據上帝將世界賜給了亞當及其子孫共有這一假設,難以理解財產權的話,那麼,根據上帝將世界給予亞當和他的繼承人,並將亞當的其他子孫排斥在外的假設,除了唯一的全世界的君主之外,誰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財產權。而我將要設法證明,在上帝賜給世人所共有的東西之中,人們有辦法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為他們的財產,並且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

一財產權的產生


  

上帝在把世界賜給人類共有的同時,也把理性賜給了他們,讓人應用理性解決生活中的難題。土地和其上的一切東西,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生存和舒適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長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都屬自然之物,因而都歸人類所共有,沒有人一開始就對所有這些自然之物擁有排他性的私有權。但是,既然自然之物都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方式把它們撥歸私用,然後人們才能享用這些自然之物。

依靠果實和鹿肉生活的原始印第安人,在不懂得用圈地方法將土地劃歸私有時,就知道把果實和鹿肉據為己有,使之成為自己的私有物以服務于自己的生存與生活。

雖然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歸人類共有,但是,人對自己的身體卻有排他性的所有權。人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自己的。所以,一個人只要使任何東西脫離其自然存在的狀態,這個東西里就已經摻進了他的勞動,即摻進了他自己所有的東西,因而這個東西就成為了他的財產。換言之,一個人只要通過自己的勞動使任何自然之物脫離自然狀態,他就對這一自然之物享有排他的所有權。

由於勞動是勞動者無可爭辯的所有物,所以,對於摻進了一個人的勞動的東西,除勞動者本人之外就沒有別人能夠享用它。至少在還剩下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留給其他人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

《播種者》米勒

上帝是把土地賜給勤勞和有理性的人們利用的,而不是讓喜好吵閙和紛爭的人們貪婪獨占的。

當一個人撿起橡樹的果實或摘下樹上的蘋果用來填飽肚子時,他就確實把它們歸為己用了。誰都不能否認,食物是完全應該由他享用的。由此而來的問題是,這些東西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屬於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時候,還是在他吃的時候,還是他煮的時候,還是他把它們帶回家的時候,還是他撿取或摘下它們的時候呢?答案很明顯,是在他撿起或摘下它們的時候。因為如果最初的採摘行為不能使它們成為他的東西,那其他行為就更不可能了。

是勞動把這些東西同公共的東西區別開來。勞動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東西,使它們成為勞動者的私有財產。

或許有人會問:沒有得到全人類的同意,他就能通過勞動將橡子或蘋果變成他的所有物嗎?這樣把屬於全體共有的東西據為己有,是否是盜竊行為呢?我認為,如果這種全人類的同意是必要的話,那麼,儘管上帝賜給人類很豐富的東西,人類也早就餓死了。我們在根據契約保持的共有關係中看到,當人們從共有的東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並使它脫離自然狀態時,財產權就產生了。如果不是這樣,共有的東西就毫無用處了。而取出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並不需要徵得一切共有人的明確同意。

因此,我的馬所吃的草、我的僕人修整過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享開採權的地方挖出的礦石,都成為我的財產。這不需要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我的勞動使它們脫離原來所處的共有狀態,由此便確定了我對於它們的財產權。


  

如果規定一個人把共有財產的一部分據為己有時,必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明確同意,那麼,當父親或主人把一塊肉給了孩子們或僕人們共享時,沒有指定哪個人吃哪一部分,孩子們或僕人們就不能動這塊肉了。雖然湧動的泉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有誰能懷疑盛在水壺裡的水只屬於汲水人呢?當泉水還在自然手裡時,它是共有的,同等地屬於所有的人;而當有人通過勞動把它從自然手裡取出來時,它就被撥歸為勞動者私有了。

依照這一理性法則,印第安人能把自己射殺的鹿據為己有。儘管原來是人人享有共同權利的東西,在有人對它實施勞動以後,就成為了勞動者的財物。儘管一些文明社會中的人們已經制定並且增訂了一些明文法來確定財產權,但是規定如何在最初共有的東西中產生財產權的原始自然法,在他們中間仍然適用。根據這一點,在仍為人類共有的廣闊海洋中,文明社會中的人們有權將自己捕獲的魚或採集的龍涎香變成自己的財產。

因為,根據自然法,誰通過辛勤勞動使公海裡的魚和龍涎香脫離了自然的共有狀態,誰就對它們享有財產權。同樣,在我們狩獵時,如果一個人在追趕一隻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認為是他的所有物。野獸也是共有物,不屬任何人私有。但只要有人對這類動物花費勞動去發現並追趕它,他就使它脫離了原來共有的自然狀態,而開始成為一種財產。

二土地作為私有財產



贊助商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