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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 24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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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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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頁

朗讀:

從古至今,為患於人類的最大問題,不在於世界上有沒有權力存在,也不在於權力來自什麼地方,而在於誰應當擁有權力。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不亞於君主們的安全,以及君主領地和國家的和平與福利。如果這個問題解決得不好,就可能給人類帶來城市破壞、國家人口絶滅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壞等災禍。因此,一個政治學研究者對解決這個問題應給予極大的關注,並且應做到觀點明確。

否則,如果在這一點上還有爭論,其餘一切便沒有意義了。用極權主義所能帶來的一切榮耀和誘惑來粉飾權力,而不說明誰應當擁有這種權力,結果只會更加刺激人們去發展其自然的野心。由於這種自然的野心本身極易走向極端,因此,它將促使人們更加熱衷于爭權奪利,從而為人類無休止的戰爭和混亂埋下永久的禍根。這樣一來,本是政府的任務和人類社會之目的的和平與安寧,反倒被拋在了一邊。


  

菲爾麥比其他人更有義務來解決這一問題,因為他斷言「國家權力的授予是神的規定」,從而使權力本身及其轉移都成為神聖的。既然君權神授,便沒有任何權力,也沒有任何因素,可以從君主手中將權力奪走;而且既沒有辦法,也沒有必要讓別人取代他的位置。菲爾麥還規定,亞當的君主權力或父親的統治權傳給後代,即由他的「嫡傳繼承人」來世襲,這種世襲代代相傳,永無止境。如果任何不是亞當的嫡傳繼承人登上了王位,據菲爾麥說,那就是對神的最大褻瀆。

然而,在誰是嫡傳繼承人的問題上,菲爾麥一聲不吭,要不就含糊其辭。例如,他說:「子孫的這種從屬既是一切王權的源泉,出自上帝自己的意旨,所以國家權力不僅出自神的規定,而且它特別指定授予最年長的兩親」。像這樣重大的事情本應該用明白的話來說,以便儘量減少可疑或意義模棱兩可之處。因此,我們本來希望菲爾麥在此處使用一種較為通俗易懂的詞句,好教我們清楚知道,誰是「神所規定被授予國家權力」的人;至少,他也應該告訴我們他所說的「最年長的雙親」是什麼意思。

「最年長的兩親」一語,使我們對於誰是依據神的規定而應擁有國家權力的人,比起那些從來沒有聽到過亞當的嫡傳繼承人一類話的人,更加糊塗。通讀他的著作,我發現其主要內容雖是教人要服從那些世襲了神授權力的人,但是,對於誰是應有這種世襲權力的人這一點,就好比是政治學中的「點金石」,任何人都無法從他的著作中有所發現。

我們知道,菲爾麥是一個偉大的文辭大師。但對於誰是這個嫡傳繼承人的問題,他卻說了這種意義含糊的話,這決不能歸咎於他語言貧乏,而是由於他體會到用神的規定來決定繼承的規則是多麼困難,而現在要找出「亞當的嫡傳繼承人」就更不可能了。

我們通過對《聖經》的考察發現,在猶太人作為上帝特選民族的一千七百五十年當中,他們保有世襲君主政府的時間卻不到三分之一。而即使在保有世襲君主政府的這一段時期裡,也沒有一刻顯現出父權政府的蹤跡,沒有一點兒對父權政府的嫡傳世襲的跡象。

06

第一章

論政治權力一上篇總結

我們在上篇中已經闡明:

第一,亞當並不像菲爾麥等人所主張的那樣,是基于父親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確賜予,享有對於其子女的支配權及對整個世界的統治權。

第二,即使亞當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也無權世襲這種權力。

第三,即使亞當的繼承人可以世襲這種權力,但是由於沒有自然法,也沒有上帝的明文規定,來確定在各種情況下誰是合法繼承人,因而也無從確定應該由誰來掌握統治權。

第四,即使這也已被確定,但是誰是亞當的嫡傳繼承人,早已無從查考。這就使人類各種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沒有哪一個人比別人更能自稱是最正宗的長房後嗣,從而享有世襲的權利。


  
我認為,上述所有這些問題在上篇中都已經得到了清楚論證。因此,當今世界上的統治者要想從以亞當的個人統治權和父權為一切權力的根源這一學說中得到任何好處,或從中取得絲毫權威,就成為了不可能的事。有人曾設想: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強力或暴力的產物,人們生活在一起乃是服從弱肉強食的叢林規則,而不是服從其他規則,從而奠定了永久混亂、禍患、暴動、騷擾和叛亂的基礎。所以,無論是誰,只要拿不出正當理由來證實設想,他就必須拋開菲爾麥的論辭,尋求另一種關於政府的起源、關於政治權力的產生以及關於用來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的新學說。

二政治權力的概念

我想,為達此目的,現在來討論政治權力的概念是合適的。我也將在這裡給出自己的關於政治權力的定義。我認為官長對於臣民的權力,同父親對於子女的權力、主人對於仆役的權力、丈夫對於妻子的權力及貴族對於奴隷的權力,是大不相同的,也是可以區別開來的。由於這些不同的權力有時會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所以,把這個人置於這種多重關係中進行考察,就可以幫助我們分清這些權力之間的區別,從而說明一國之君、一家之主和一船長之間的不同。

因此我認為,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罰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利;而這一切都是為了公眾福利。

第二章

論自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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