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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學 - 78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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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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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這許多方式,在文明社會裡,縱然平時或在別人身上,也覺得不雅馴的,到了自己發生熱戀的時候,也就無所忌諱了。我們同時又得承認,很多的人口之中,總有一部分人,因先天后天的關係,在性感覺方面,有比較根深蒂固的歧變的傾向,例如前面所已分別討論的受虐戀或物戀,或下文將要討論的同性戀之類,這些人的性慾的滿足是有特別的條件的,就是性刺激的到達他們身上,一定得經過一些不太正常的途徑。不過就在這裡,即不學的人所稱的「邪孽」裡,只要它們不走極端,也還有它們的正常的成分。沃爾巴斯特說得很對:「在常態的人的品性裡,我們也往往可以找到這種成分。

在常態的人中既有它們的地位,也就不能算不正常了。弗洛伊德說得更進一步,並且也許說得很正確,就是:」在任何健康的人的生活裡,這種“邪孽‘的性傾向總有時候要表現一兩次。


  

因此我們如今正慢慢達到的結論是這樣的:性衝動的不正常滿足,無論出奇到什麼程度,也無論表面上可以教人憎厭到什麼程度,除非是那些在醫學上或法律上可以引起問題的例子,是無需乎責備或干涉的。第一類在醫學上可以發生問題的例子是要干涉的。因為這種人的不正常的活動會侵蝕到本人的健康,所以,非經藥物或精神的治療不可。第二類的例子可以傷害到對方或第三者的健康或權益,因此法律就有干涉之權。

這種侵害別人身體和權益的方式是可以很多的,各國各地方的法律對此種侵害行為的反應也各異其趣。至于法律究應如何反應,各種人士的觀點自然也很不一致。不過對若干種的侵犯行為之所以為侵犯行為,與這種侵犯行為的應當懲處,各方面的見解倒也不大分歧。對未成年人的引誘成好,對已婚男女的姦淫,因性交而傳染性病給別人,因獲取一己的性的滿足而虐使他人(不論此種虐待是有意的或無意的)等等,都是這一類應受干涉的侵害行為。

另有一種性的歧變有時也可以成為侵害行為,但對於它,各方面的意見還極不一致。而各國的法律習慣也莫衷一是,那就是同性戀,關於這個問題下章別有詳細的討論。

同性戀是古往今來始終存在的一個現象。它和許多別的現象一樣,也是自然的與無可避免的變異範圍以內的一個所謂間性(詳見下章)的狀態(intersexual condition)。離開這所謂間性的狀態一點不說,同時,同性戀的人在早年的時候,性的興趣也往往比較淡薄,這一點也拋開不說,在有的國家和文化裡,同性戀可以成為一種很流行的風尚,甚至于成為一種性生活的理想。但在其他一些國家和文化裡,它是受輿論及法律的干涉的。

儘管無論輿論如何嚴厲,法律如何冷酷,同性戀依然存在,無法根除。在歐洲基督教流行的最早的幾個世紀裡,東羅馬的君士坦丁大帝皈依基督教而使它成為國教以後,同性戀是一度受過國家極嚴厲的干涉的。當時多少是政教合一的,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止,但終於無效。及至大革命前夕的法國,因犯雞姦或男色而被燒的人,時常還有。

大革命以後,自《拿破崙法典》的頒行,一切比較單純的同性戀行為,只要雙方元首系成年人,雙方全表示同意而完全是私人的行動,不影響到國家的觀瞻,是不構成罪名的。但若有些公開的性質,且行為的一方又屬一個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人判刑罰還是很重的。凡是《拿破崙法典》影響所及的國家,現在都通行這種比較開明的法律習慣。但其他國家就不如此,特別是英美兩國。

在這些國家裡,舊時那種不放鬆的態度還存在,而原有的嚴刑峻法也似乎很難修正。目前所已做到的不過是使這種刑法不完全實施出來罷了。


  
社會對於這一類問題的態度越變越開明以後,我們還可以看見一些更多的成效。態度的開明化既屬固然有理,這種成效也自勢所必至。有些簡單的事實我們早晚總會承認。性的活動和性的態度只要不公開地取罪於人,終究是一二當事人的私事,而其是非利害,應由私人自裁,與公眾並不發生關係,此其一。

這種活動和態度,雖與後天的教養有關,終究大半是先天氣質的結果,根底極深,無由卒拔,此其二。因此,一個醫生或性心理學專家遇到一個似乎有先天根據的性歧變的例子的時候,他總有一個疑難的問題要向自己提出來。他想用些治療的功夫把病人弄成一個常態的人麼?我們說弄成常態,而不說恢復常態,因為就病人而言,病態就是他的常態,而常人之所謂常態,即使能弄成的話,對他是橫逆的,不自然的,即對他反而成為一種「邪孽」。這豈不是心勞日拙麼?豈不是非徒無益,而又害麼?所以筆者很贊成沃爾巴斯特的一句話:「倘若一種性歧變的行為對某一個人的性態,能一貫予以滿足,而在給予滿足之際,對當事人的身心兩方並不引起什麼損害,那種歧變對於那個人,名為歧變,事實上卻一定得認為是正常的。

如果我們從事性心理研究的學者能根據這樣一個說法行事,大概雖不中也不遠了。」沃氏這說法是很對的。不過我們得補充一句,即那個人的那種歧變必須同時對別人的身心健康也不發生危害才行。否則,無論對本人如何「正常」,如何有利,社會還是有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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