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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孫龍子 - 1 / 2
中國哲學類 / 公孫龍 / 本書目錄
  

公孫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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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孫龍子》是戰國後期思想家公孫龍的著作。《漢書·藝文志》記載了《公孫龍子》14篇,現僅存6篇;其中第一篇《跡府》為後人記述的有關公孫龍的事蹟生平,其餘五篇則被公認為公孫龍的作品。其中《白馬論》所提出的「白馬非馬」論,以及《堅白論》所提出的「離堅白」的兩個命題,是公孫龍思想的精華。除去以上兩篇,還有《指物論》(討論事物的概念或名稱與事物本身的關係)、《通變論》(討論運動變化)以及《名實論》(討論名與實)。關於為《公孫龍子》注釋的書籍,有宋人謝希深注,清人陳澧的《公孫龍子注》和多種近人的注釋。


跡府第一



  

公孫龍,六國時辯士也。疾名實之散亂,因資材之所長,為「守白」之論。假物取譬,以「守白」辯,謂白馬為非馬也。



白馬為非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夫言色則形不當與,言形則色不宜從,今合以為物,非也。如求白馬于廄中,無有,而有驪色之馬,然不可以應有 白馬也。不可以應有白馬,則所求之馬亡矣;亡則白馬竟非馬。欲推是辯,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焉。

龍于孔穿會趙平原君家。穿曰 :「素聞先生高誼,願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馬為非馬耳!情去此術,則穿請為弟子。」

龍曰:“先生之言悖。龍之所以為名者,乃以白馬之論爾!今使龍去之,則無以教焉。且欲師之者,以智與學不如也。今使龍去之,此先教而後師也;先教而後師之者,悖。

「且白馬非馬,乃仲尼之所取。龍聞楚王張繁弱之弓,載亡歸之矢,以射蛟口于雲夢之圃,而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人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 『楚王仁義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與所謂『人 』。夫是仲尼異『楚人』與所謂『人』,而非龍『白馬』于所謂『馬』,悖。」

「先生修儒術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學而使龍去所教,則雖百龍,固不能當前矣 。」孔穿無以應焉。

公孫龍,趙平原君之客也;孔穿,孔子之葉也。穿與龍會。穿謂龍曰 :「臣居魯,側聞下風,高先生之智,說先生之行,願受益之日久矣,乃今得見。然所不取先生者,獨不取先生之以白馬為非馬耳。請去白馬非馬之學,穿請為弟子 。」

公孫龍曰 :「先生之言悖。龍之學,以白馬為非馬者也。使龍去之,則龍無以教;無以教而乃學于龍也者,悖。且夫欲學于龍者,以智與學焉為不逮也。今教龍去白馬非馬,是先教而後師之也;先教而後師之,不可。」

「先生之所以教龍者,似齊王之謂尹文也。齊王之謂尹文曰:『寡人甚好士,以齊國無士,何也?』尹文曰:『願聞大王之所謂士者 。』齊王無以應。尹文曰 :『今有人于此,事君則忠,事親則孝,交友則信,處鄉則順,有此四行,可謂士乎?』齊王曰 :『善!此真吾所謂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為臣乎?』王曰:『所願而不可得也。』」

「是時齊王好勇。於是尹文曰 :『使此人廣眾大庭之中,見侵侮而終不敢鬥,王將以為臣乎?』王曰 :『鉅士也?見侮而不鬥,辱也!辱則寡人不以為臣矣 。』尹文曰:『唯見侮而不鬥,未失其四行也。是人失其四行,其所以為士也然。而王一以為臣,一不以為臣,則向之所謂士者,乃非士乎?』齊王無以應。」

“尹文曰:『今有人君,將理其國,人有非則非之,無非則亦非之;有功則賞之,無功則亦賞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齊王曰 :『不可。』尹文曰:『臣口觀下吏之理齊,齊方若此矣 。』王曰:『寡人理國,信若先生之煙,人雖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與?』

「尹文曰:『言之敢無說乎?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人有畏王之令者,見侮而終不敢鬥,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 :『見侮而不鬥者,辱也。』謂之辱,非之也。無非而王非之,故因除其籍,不以為臣也。不以為臣者,罰之也。此無而王罰之也。且王辱不敢鬥者,必榮敢鬥者也;榮敢鬥者,是而王是之,必以為臣矣。必以為臣者,賞之也。彼無功而王賞之。王之所賞,吏之所誅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非也。賞罰是非,相與四謬,雖十黃帝,不能理也 。’齊王無以應。」

「故龍以子之言有似齊王。子知難白馬之非馬,不知所以難之說,以此,猶好士之名,而不知察士之類 。」

白馬論第二



「白馬非馬」,可乎?

曰:可。

曰:何哉?


  
曰: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名形也。故曰 :「白馬非馬」。

曰:有馬不可謂無馬也。不可謂無馬者,非馬也?有白馬為有馬,白之,非馬何也?

曰: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是白馬乃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異馬也,所求不異,如黃、黑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與不可,其相非明。如黃、黑馬一也,而可以應有馬,而不可以應有白馬,是白馬之非馬,審矣!

曰:以馬之有色為非馬,天下非有無色之馬。天下無馬可乎?

曰:馬固有色,故有白馬。使馬無色,有馬如已耳,安取 白馬?故白馬非馬也。白馬者,馬與白也。黑與白,馬也?故曰白馬非馬業。

曰:馬未與白為馬,白未與馬為白。合馬與白,複名白馬。是相與以不相與為名,未可。故曰:白馬非馬未可。

曰:以「有白馬為有馬」,謂有白馬為有黃馬,可乎?

曰: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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