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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 128 / 463
古典詩類 / 蘇東坡 / 本書目錄
  

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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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8頁

朗讀:

方今山陵事起,日費千金,軾乃于此時議以官榷與民,其為迂闊取笑可知矣。然竊以為古人之所以大過人者,惟能于擾攘急迫之中,行寬大閒暇久長之政,此天下所以不測而大服也。朝廷自數十年以來,取之無術,用之無度,是以民日困,官日貧。一旦有大故,則政出一切,不復有所擇。此從來不革之過,今日之所宜深懲而永慮也。山陵之功,不過歲終。一切之政,當訖事而罷。明年之春,則陛下踰年即位改元之歲,必將首行王道以風天下。及今使郡吏議之,減定其數,當復以聞,則言之今其時矣。伏惟相公留意。千萬幸甚。

【上蔡省主論放欠書】


  

軾于門下,蹤跡絶疏。然私自揆度,亦似見知于明公者。尋常無因緣,固不敢造次致書,今既有所欲言,而又默默拘于流俗人之議,以為跡疏不當干說,則是謂明公亦如凡人拘于疏密之分者,竊以為不然,故輒有所言不顧,惟少留聽。

軾于府中,實掌理欠。自今歲麥熟以來,日與小民結為嫌恨,鞭笞鎖系,與縣官日得千百錢,固不敢憚也。彼實侵盜欺官,而不以時償,雖日撻無愧。然其間有甚足悲者。或管押竹木,風水之所漂;或主持糧斛,歲久之所壞;或布帛惡弱,估剝以為虧官;或糟滓潰爛,紐計以為實欠;或未輸之臓,責于當時主典之吏;或敗折之課,均于保任干係之家。官吏上下,舉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于條憲,勢不得釋,朝廷亦深知其無告也,是以每赦必及焉。凡今之所追呼鞭撻日夜不得休息者,皆更數赦,遠者六七赦矣。問其以不得釋之狀,則皆曰:「吾無錢以與三司之曹吏。」以為不信,而考諸舊籍,則有事同而先釋者矣。曰:「此有錢者也。」嗟夫,天下之人以為言出而莫敢逆者,莫若天子之詔書也。今詔書且已許之,而三司之曹吏獨不許,是猶可忍邪?

伏惟明公在上,必不容此輩,故敢以告。凡四十六條,二百二十五人,錢七萬四百五十九千,粟米三千八百三十斛。其餘炭鐵器用材木冗雜之物甚眾。皆經監司選吏詳定灼然可放者,軾已具列聞于本府。府當以奏,奏且下三司,議者皆曰:「必不報,雖報,必無決然了絶之命。」軾以為不然。往年韓中丞詳定放欠,以為赦書所放,必待其家業蕩盡,以至于干係保人亦無孑遺可償者,又當計赦後月日以為放數。如此則所及甚少,不稱天子一切寬貸之意。自今苟無所隱欺者,一切除免,不問其他。以此知今之所奏者,皆可放無疑也。伏惟明公獨斷而力行之,使此二百二十五家皆得歸安其藜糗,養其老幼,日晏而起,吏不至門,以歌詠明公之德,亦使赦書不為空言而無信者。干冒威重,退增恐悚。

【答安師孟書】

辱書,為貺過厚。吾子自以美才積學,取榮名于當時,所宜德者,平生之師友,朝夕相與講學者也,如軾何與焉。然吾子之於軾,其得失休戚,軾所宜知。何者?其勢足以相及也。向也,聞七子者之失,然如軾之有失也。既乃聞吾子之得,則亦如軾之有得也。今吾子書來,以為自為喜者少,而為軾喜者多,甚矣吾子之見愛也。然彼七子者,豈以一失為戚哉。彼將退治其所有,益廣而新之,則吾猶有望焉。若吾子既得不驕,而日知其所不足,則軾之所得,又將有大者也。

【與曾子固書】


  

軾叩頭泣血言。軾負罪至大,苟生朝夕,不自屏竄,輒通書問于朋友故舊之門者。伏念軾逮事祖父,祖父之沒,軾年十二矣,尚能記憶其為人。又嘗見先君欲求人為撰墓碣,雖不指言所屬,然私揣其意,欲得子固之文也。京師人事擾擾,而先君亦不自料止於此。嗚呼,軾尚忍言之!今年四月,軾既護喪還家,未葬,偶與弟轍閲家中舊書,見先君子自疏錄祖父事蹟數紙,似欲為行狀未成者,知其意未嘗不在於此也。因自思念,恐亦一旦卒然,則先君之意,永已不遂。謹即其遺書,粗加整齊為行狀,以授同年兄鄧君文約,以告于下執事。伏惟哀憐而幸諾之。豈惟罪逆遺孤之幸,抑先君有知,實寵綏之。軾不任哀祈懇切之至。

【上韓魏公乞葬董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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