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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學對各種文化的研究中,區別以恥為基調的文化和以罪為基調的文化是一項重要工作。提倡建立道德的絶對標準並且依靠它發展人的良心,這種社會可以定義為「罪感文化」。不過,這種社會的人,例如在美國,在作了並非犯罪的不要之事時,也會自疚而另有羞恥感。比如,有時因衣著不得體,或者言辭有誤,都會感到懊惱。在以恥為主要強制力的文化中,對那些在我們看來應該是感到犯罪的行為,那裡的人們則感到懊惱。這種懊惱可能非常強烈,以至不能象罪感那樣,可以通過仟悔、贖罪而得到解脫。犯了罪的人可以通過坦白罪行而減輕內心重負。坦白這種手段已運用於世俗心理療法,許多宗教團體也運用,雖然這兩者在其他方面很少共同之處。我們知道,坦白可以解脫。但在以恥為主要強制力的地方,有錯誤的人即使當眾認錯、甚至向神父懺悔,也不會感到解脫。他反而會感到,只要不良行為沒有暴露在社會上,就不必懊喪,坦白懺悔只能是自尋煩惱。因此,恥感文化中沒有坦白懺悔的習慣,甚至對上帝懺悔的習慣也沒有。他們有祈禱幸福的儀式,卻沒有祈禱贖罪的儀式。
真正的恥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強制力來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則依靠罪惡感在內心的反映來做善行。羞恥是對別人批評的反應。一個人感到羞恥,是因為他或者被公開譏笑、排斥,或者他自己感覺被譏笑,不管是哪一種,羞恥感都是一種有效的強制力。但是,羞恥感要求有外人在場,至少要感覺到有外人在場。罪惡感則不是這樣。有的民族中,名譽的含義就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自我而生活,這裡,即使惡行未被人發覺,自己也會有罪惡感,而且這種罪惡感會因坦白懺悔而確實得到解脫。
早期移居美國的清教徒們曾努力把一切道德置於罪惡感的基礎之上。所有精神病學者都知道,現代美國人是如何為良心所苦惱。但是在美國,羞恥感正在逐漸加重其份量,而罪惡感則已不如以前那麼敏鋭。美國人把這種現象解釋為道德的鬆弛。這種解釋雖然也包藏著很多真理,但這是因為我們沒有指望羞恥感能對道德承擔重任。我們也不把伴隨恥辱而出現的強烈的個人惱恨納入我們道德的基本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