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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296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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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惟俄國新舊交爭,兩邊設立政府,新黨占住俄都彼得格勒,仍在歐洲東北原境。舊黨失去舊都,移居西伯利亞,組織臨時政府,暫就鄂穆斯克地方為住址,旋又遷至伊爾庫次克。偏新黨節節取,舊黨屢戰屢敗,幾至不支,再經伊爾庫次克境內的社會黨,目睹舊黨失勢,竟與新黨過激派聯絡,驟起革命,推翻舊政府。舊政府領袖柯爾恰克將軍等,統皆逃散,不能成軍。

俄國新政府既占優勢,自謂劃除一切階級,以農人為本位,故號為勞農政府。且因俄都彼得格勒偏據歐洲,改就俄國從前舊都莫斯科為根據地,一面聲告各國,除舊有土地外,不致相侵。協約各國,本皆派兵至海參崴,出次西伯利亞,防禦俄亂。事見前文。


  

美國因俄新政府既已聲明,不侵外人,當即將西伯利亞駐屯軍,全數撤回。獨日本政府不願撤兵,反且增兵,別寓深意。遂牒告美國政府,略謂:「日本處境,與美國不同。就俄國過激派現勢觀察,實足危及日本安全,故日政府決定增派五千補充隊,駐防西伯利亞東端」云云。

美國也不暇理論,撤兵自去。獨中國前與日本協商,訂定中日軍事協定條件,所派軍隊,不能自由往返,屢經廣東軍政府通電反對,國務院乃電復廣東,內稱:「軍事協定,原為防止德、奧起見,現在各國駐俄軍隊,業經分起撤退,我國軍隊自當與各國一致行動,待至全隊撤回,即為軍事協定終止的期間。」但日本不肯退軍,中國亦當被牽制,甚至日本二次宣言,謂西伯利亞的政局,影響波及滿洲、朝鮮,危及日本僑民,所以不便撤兵。已視滿洲為朝鮮第二了!必待滿洲、朝鮮,脫除危險,日僑生命財產,可得安全,並由俄政府擔保交通自由,方好撤回西伯利亞屯兵。

中政府得聞宣言,也覺不能容忍,即由外交部出與抗議,略云:

貴國關於西伯利亞撤退之時機,有滿洲、朝鮮並稱之名詞,查朝鮮系與日合邦者,本國不應過問,而滿洲系東三省,系吾國行省之一部,豈容有此連續之記載?實屬蔑視吾國主權,特此抗議!

這抗議書賫交日使,日使延宕了好幾日,方致一覆文,還說:「由中國誤解,或誤譯日文,亦未可知。我帝國宣言中,並述滿洲、朝鮮,不過指摘俄亂影響,始及滿洲,繼及朝鮮,足危害我日本僑民,並無蔑視中國東三省主權。」看官試想,此等辯詞,果有理沒有理麼?正是:

畢竟野心謀拓土,但誇利口太欺人。

為了日本種種恃強,遂致中國內地,常有排日風潮,欲知詳情,且看下回便知。

日人毆傷學生,槍斃警察,尚欲調派軍艦,來華示威,假使易地處此,試問日人將如何辦理乎?夫俄與日本,皆強國也,前清之季,交相憑陵。迨民國紀元,又牽率而來,俄染指于北,日垂涎于東,中政府之受其要挾,窮無所訴,視俄固猶日也。乃俄亂驟起,土宇分崩,外蒙離俄而取消自治,呼倫貝爾亦離俄而取消特別區域,可見強弱無常,暴興者未必不暴仆。況中、日兩國,同文同種,又同處亞東,胡不思唇齒之誼,而屢與中國為難耶?日人日人,其亦可少休也歟!

第一百十三回

對日使迭開交涉 為魯案公議覆書

卻說各省學潮,迭起不已,大半為了中日交涉,相率爭嘩。一是魯案,一是閩案,兩案俱未解決。天津學生,屢次求見省長,要請轉電政府,與日本嚴重理論。省長不允接見,反派衛隊驅散學生,甚至毆傷數名。


  
天津各校,遂全體罷學。北京各校,亦依次響應,公舉代表,謁見國務總理。靳雲鵬雖未拒絶,但也不過支吾對付。學生等復遊行演講,被大隊軍警干涉,驅入天安門嚴守,待至天暮,始得釋放。

學生未肯罷休,仍然四處鼓吹,一意排日,有時為軍警拘去,終不少屈。嗣是上海、安慶、杭州各校,亦往往因嚴查日貨,發生衝突,政府不得已下一禁令,不許學生干政,令云:

近年以來,學潮頽靡,法紀不張,以諸生雋異之姿,動輒聚眾暴行,自由行動,國家作育英髦,期望至切,迭經明令剴切誥誡,申明約束,深冀其濯磨砥礪,勉為異日致用之才,諸生等果知自愛愛國,當亦憬然愧悟。乃據京師警察廳報告,本月四日,京師各校學生,有在前門外排列演說,阻斷交通,並有擊毀車輛毆傷行人情事;

而日前直隷省長,亦有學生包圍公署,擊傷警衛,不服制止之報告,似此擾亂秩序,顯干法紀,菁莪之選,淪於榛棘,甚為諸生惜之!自來學生干政,例禁綦嚴,誠以向學之年,質性未定,紛心政治,適隳學業,抑且立法行政之責,各有專屬,豈宜以少數學子,挾出位之思,為逾軌之舉?在國家則有妨統馭,在諸生亦自敗修名,在政府雖愛惜諸生,而不能不尊重法律。須知國家生存,全賴法律之維繫,學生同屬國民,即同在法權統治之下,負執行法律之責者,詎能以學生干法,置之不問?茲特依據法律,再為諄切之申告,自此次明令之後,應即責成教育部,督飭辦學各員,恪遵迭令,認真牖導。凡學生有軼出範圍之舉,立予從嚴制止,總期銷弭未萌,各循矩矱。其有情甘暴棄,希圖煽亂者,查明斥退;情節較重,構成犯罪行為者,交由司法官廳,依法懲辦。

辦學各員,倘有徇庇縱容,並予撤懲。總之國紀所在,不容凌蔑,政府以國家為重,執法以繩,決無寬貸,其共懍之!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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