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頁
辛蒙人改用五色國旗,以符國體。
壬蒙人應遵民國法律。
癸蒙人練兵所需槍械,概由各省都督代購,不准私運。
各旗王公,均表同情。政府三委員,返報袁總統,滿望從此進行,得將蒙、藏兩大部收歸宇下,實踐五族一家的本旨。不意十一月九日,竟由駐京俄使,來了一個照會,說是正式通告。外交部接着,慌忙展閲,不瞧猶可,瞧著這照會中的全文,幾把那外交總長梁如浩,嚇得瞠目伸舌,險些兒成了痴獃病。
小子有詩嘆道:
莫言世界盡強權,勝負只爭一着先。
試憶中西交涉事,昧機多半是遷延。
畢竟照會中有何緊要,且至下回交代。
民國
第一屆國慶日,舉行祝典,號稱極盛,自是而後,逐年減色,至民國四年雙十節 ,袁氏欲行帝制,竟停止慶祝宴會。外人謂吾中國人,只有五分鐘熱誠。即以逐年之國慶日觀之,已可覘華人程度。彼美利堅之七月四日,法蘭西之七月十四日,全國慶祝,迄今猶昔,何吾國人之有初鮮終,一至于此乎?若夫蒙、藏兩區為英、俄二國所播弄,向背靡常,反覆不一,而袁氏且只事覊縻,仍襲用前清遷延政策。
迨至一紙飛來,全國驚詫,始悔前此因循之失計,不亦晚乎?特揭之以儆將來。
第十七回示協約驚走梁如浩 議外交忙煞陸子欣
卻說駐京俄使,致照會與外交部,看官!道是何等公文?乃是數條俄蒙協約。其文云:
前因蒙人全體宣告,決意欲保存其國于歷史上原有之治體,故華官華軍,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為蒙古人之君主。前此之中蒙關係,於是斷絶。現在懷念以上所述之事,並念俄、蒙人民,歷年彼此和好之睦誼,且鑒於正確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茲由全權俄使廓索維慈,與各全權蒙使,訂定下開各款:
一俄政府願幫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設之自治制度,與主有蒙古人軍隊之權利,及不許華兵入其領土,華人殖居其地之權利。
二蒙古君主與蒙古政府,仍往日之舊願,于其主有之境內,準俄民與俄國商務,享附約內開之各種權利利益,又允此後他國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給以權利,不得多過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鑒於有與中國及其他別國,訂立條件之必要,此項新約,無論若何,不得侵犯本約及附約內開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許,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協約自畫押日起,發生效力。
據這四條約文,簡直是將蒙古地方,完全為俄人勢力圈,並與中華民國絶對脫離關係,還有附約十七條,更將蒙古種種利益,統為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願再錄,因關係國際上的大交涉,並以後迭經磋議,俄人終未肯取消協約,以致外蒙問題,始終未有結果,這是我中華民國的國恥,不能不錄述全文。我國民聽者!附約云:
第一條,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動,並經理商務製作及其他各事項。且得與各個人各貨行及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之公私處所往來,協定辦理各事。第二條,俄人無論何時,將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出產製作各貨運出運入,免納出入口各稅,並自由貿易。無論何項稅課捐,概免交納。
第三條,俄國銀行,得在蒙古開設分行,與各個人各處所各公司會社,辦理各種款目事項。第四條,俄人可用現錢買賣貨物,或互換貨物,並可商明賒欠。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擔負私人借款。第五條,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華人與俄人往來,約定辦理各種商業;並不得阻止其在俄人處服役。
又蒙古域內,無論何種公私公司會社,或各處所,各個人,皆不得有商務製作專賣權。惟未定此約以前,已得蒙古政府許可,于定限未滿前,仍得保存其權利。第六條,俄人得在蒙古境內,約定期限,租買地段,建造商務製作局廠,或修築房屋鋪戶貨棧,並租用閒地開墾耕種,惟不得以之作謀利之舉。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機事業者是。
此種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與蒙古政府妥商撥給。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第七條,俄人得與蒙古政府協商,關於享用礦產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第八條,俄國政府,得與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處,派設領事。
第九條,凡有俄國領事之處,及有關俄國商務之地,均可由俄國領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無領事之處,歸俄國各商務公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于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國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郵件貨物。此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別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此約第六條定章 辦理。第十一條,俄國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別項公事需用時,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隻,駱駝不過三十隻,可勿給費。俄領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償給費用。
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償費用,須與蒙古政府商定。
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內,流至俄國境內各河,及此諸河所受之河流,均準俄人航行,與沿岸居民貿易。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項需用標識等事。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 ,于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為建築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