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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16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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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第四款,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妥慎保護,負其責任,並設守衛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謁陵寢,沿途所需費用,由民國擔任。

大眾道:「清帝謁陵的費用,如何要民國擔任?倘他借謁陵為名,日日嬉遊,我民國當得起這許多供奉嗎?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語盡可刪卻。」乃改定:「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寢,由民國妥慎保護。」復看第五款云: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謹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經費,均由民國擔任。

這一款卻沒人反對,只酌改數字,作為:「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至第六款云:

第六款,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眾道:「清宮舊用閹人,我民國尊重民權,當然不准有這腐豎,須要載明方好。」即改為:「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產,特別保護。此款也沒甚異議,不過竄易字句,變為:「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及看到第八款,沒有一人讚成,議決作廢。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寫着什麼?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禮,國民得以稱慶。

依情理上論來,清帝已經退位,中國人民,不服清帝管轄,所有清室典禮,與國民何涉?應該將此款刪去。到了第九款,大眾又抗論起來,但見原稿上寫着:

第九款,禁衛軍名額俸餉,仍如其舊。

原來禁衛軍是保護清宮,因有此制。清帝退位後,須移居頤和園,禁衛軍理應裁去。但從前這班軍人,靠着軍餉過活,此時遽議裁汰,恐他遊騎無歸,轉成寇盜。當經各議員裁酌,改為:「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製,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統計甲種九款,改為八款,下文是:

關於皇族待遇之條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舊,並得傳襲。其襲封時,仍用大清皇帝冊寶,凡大清皇帝贈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冊寶。

大眾議決,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條文中只用首二語,以下盡行刪去。第二款云:

第二款,皇族對於國家之公權,與國民同等。

這條經大眾增改,定為:「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這兩條不加刪改,惟于皇族上各加一「清」字。統計乙種共四款,下文為丙種條件,共計七款,原文云:

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與漢人平等;保護其原有之私產;王公世襲,概存其舊;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應設法撥給官產,作為世業,以資補助;先籌八旗生計,于未籌定之前,八旗官兵俸餉,仍舊支放;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自由。

七款均不必更改,但就第四款中刪一「應」字,第五款中,改「官兵」為「官弁」。條件已終,全體議決,再由主稿員依次謄正。惟末文尚有結尾數語,又由各議員修正通過,原文為:「以上條件,列于正式公文,照會各國,或電達駐荷華使,知會海牙萬國平和會存案。」改正為:「以上條件,除丙款各條另行宣佈外,余均列于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全文俱已繕清,即咨照臨時政府,轉交伍代表電達北京。袁總理瞧閲一周,便呈入隆裕太后。隆裕後又召見各近支王公及各國務大臣,諮詢優待條件事宜。應召的人,很是寥寥,惟醇王載灃等到來。

會議多時,或謂:「皇室經費,必須四百萬兩,分文不能短少。」這是奪利。或謂:「皇帝尊號相承不替數字,定須增入。」這是爭名。

或謂:「各種條件,統應增損。」惱動了隆裕太后,不覺唏噓道:「大事已去,只爭了一些小節,亦屬無益。咳!我列祖列宗創造經營,得了中國一統江山,煞是艱苦,不意傳到我輩子孫,無材無力,輕輕的讓與別人,教我如何對得住先人呢?」說畢,哽咽不已,載灃等亦愧悔交集,各帶慘容。始終以一哭了之。

隆裕後又道:「慶親王到哪裡去了?為何此時尚不見來?」正憶念間,忽見老慶傴僂趨入,臉上尚帶煙容。想是大吸阿芙蓉膏,因此來遲。當由隆裕後與他商議,老慶細閲優待條件,亦沒甚異議,不過于相承不替一語,亦主張加入。隆裕後乃轉囑袁總理,令他致電南京政府,爭此四字。

怎奈南方回電,堅不承認。袁總理入宮面復,請太后自行定奪。隆裕後道:「為這四字,決裂和議,倘或宗廟震驚,生靈塗炭,不更令我增罪嗎?依他便了。」這卻是仁人之言。

袁總理道:「且再與近支王公熟商。」隆裕後不待說畢,便道:「他們多半不在京師,就是留着,也是不中用的人物,你不妨作主辦理,日後必無異言。」袁總理唯唯退出,即欲擬旨,只因遜位的「遜」字,有礙清帝體面,且會議時候,皇族中亦有異論,乃酌改一「辭」字,與南方電議允洽,敦請老袁出山,總算爭得此一字。便草定懿旨三道,呈入宮中,請隆裕太后及宣統帝蓋用禦寶。

宣統帝不識不知,當然由太后作主,含淚鈐印,統共蓋訖,就于清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即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二日,頒佈天下。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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