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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農村基層控制在每個縣裡有一些村莊、城、鎮、鄉和集市。這些鄉村區域的管理留給了當地居民而非官吏來運作,國家的行政管理停留在縣一級,但是,國家的控制仍然深入到稱作保甲和裡甲的兩種村社組織中。前一種組織建於
1644年以促進治安控制,後一種機制則建於
1648年以協助稅收徵集。
根據保甲制度,每十戶立一牌,領袖稱牌長。每十牌立一甲,其首曰甲長(或曰甲頭);每十甲立一保,為首者稱保長。這樣,每保就有一千住戶。每一住戶在大門上貼掛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于上。
保甲負責稽查戶籍、記錄個人行蹤,時而還作當地人口登記。保甲成員應監視鄰里中的犯罪行為並向保甲長舉報,保甲長則向知縣具報消息。每一個保甲成員就都會是其它成員的潛在告密者。由此產生的恐懼和懷疑,約束了村民不與其鄉鄰密謀造反,從而也減少了叛亂的機會。
對犯罪或密謀不予舉報將招致連坐(集體懲罰)。每月月尾,各保長鬚向知縣呈遞甘結,擔保其鄰里平安無事。
裡甲經常與保甲混淆,兩者其實是完全不同之機制。在鄉間,每
110戶立一里,內中十戶含丁男數最多的戶主被選為里長。餘下的
100戶分成十甲,各有一長。每三年(
1656年後是每五年)作一次稽查,以確定地丁稅稅額。
裡甲的作用是協助地方居民登記,估算並徵集地稅和丁稅,以及幫助編訂「黃冊」,
10「黃冊」登錄該地區所有可納稅個人的名單。
然而,在
1712年後,裡甲的性質出現了某些變化;這一年,康熙帝將當年的丁男數立為定額,並宣佈嗣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到
1740年時,几乎所有各省的人丁稅都被併入了地稅,這樣,「黃冊」就完全失去了它原有的用處。裡甲編訂納稅人丁記錄的事宜終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更全面的保甲編戶稽查。
1722年,每五年作一次丁口登記的做法被完全取消了。
裡甲的主要功能從為編訂「黃冊」提供數據,轉向了催科納賦;而裡甲長則經常要為村民不繳納應交稅款負責。
清政府實行了一種將帝國控制力擴展到社會最底部的巧妙方法。這個方法就是通過基層管理,利用當地居民來約束他們自己,與此同時則削減了地方政府的開銷,並排除了任命官員的需要。
處在鄉村社會最底層的是溫順、消極和勤勞的農民,他們終年勞動以求溫飽。農民們基本上聽天由命,認同他們所不得不屈從的社會環境。然而,如果稅收變得太重而使生活變得太苦的話,他們也會在一些比較大膽的士人或鄉紳帶領下揭竿而起。政府也因此認識到應及時給予他們一些恩惠;恩惠通常是採取在豐年減免賦稅的方式。
一個好的政府應該是能夠給農民提供過得去的生活條件,同時又將控制調節到一定的寬鬆度上。
112.經濟制度
中國以農業為主,土地和人力構成了國家的經濟基礎。大部分稅收來自于地丁稅,另外還有一些取自鹽課、茶課、本地關稅、牙稅(商業許可稅)及其它一些收入作補充。總的來說,在清朝最初的一個半世紀裡,財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並不大。在順治朝(
1604-
1661年),清廷的歲入約為
2,
800萬兩;康熙朝(
1662-
1722年)約為
3,
500萬兩;雍正朝(
1723-
1735年)為
4,
000萬兩;而在乾隆朝(
1736-
1795年),歲入在
4,
300萬-
4,
800萬兩之間,與此相對,每年的支出大約在
3,
500萬兩左右(
1765年)。
收入緩慢提高主要是由於土地耕種的增長甚微;
1661年的可耕地總量為
5.
49億畝,而
1766年只增加到
7.
41億畝。
2.
1土地和稅收制度清朝中前期,地稅是所有稅收中最大的一項,遠遠超過其它收入。地稅徵集的依據是
1646年出版的《賦役全書》,該書明文記載了全國耕地的總數、各省地丁稅的定額、應交賦稅的人丁數目和解部入庫的稅款定額。正規的地稅取自民戶的田地,稅率依土地的肥瘠和家產的規模而定。民戶面積小得不值一計的零碎田地免于納稅。
免稅的還有那些學田、祭祀用地以及分配給帝室宗親及旗人的田地。稱為「魚鱗冊」
12的田地丈量冊標明了每一地的耕地總面積,而「黃冊」則載有該地繳納賦稅的丁口總數。
1712年,康熙頒發了一份著名而意義深遠的諭旨,規定丁稅將永遠以
1712年的定額為準。這份上諭稱:
國朝承平已久,滋生日繁。如依現今丁數增收賦稅,誠不妥矣。蓋因生齒日繁而地不加益。應令諸省督撫,將現今錢糧冊內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徵收丁稅」定額,其自後所生人丁,不必徵收錢糧。
編查時,只將增出實數審明,另造清冊題報。朕欲知人丁之實數,不在加增錢糧也。
13如此確定了丁數定額,使丁口稅變得毫無意義,它逐步併入了地稅。
1716年,康熙同意在廣東省施行攤丁入地法,每一兩地稅加收
0.
1064兩丁稅,從而確立了地丁合一的先例。其它省份紛起倣傚,至十九世紀初,兩稅合一已成為全國之常例。原則上,在地稅重的地方丁稅就輕,反之亦然。
兩稅合一後,「黃冊」的用處日減,而「魚鱗冊」的用處則日增。
征稅的方法是「一條鞭法」(首創于
1581年),該法將所有稅項統一為一個定額,每年分兩次繳納。夏限一般設在
2月至
5月間,秋限則設在
8月到
11月間。此兩限俗稱為「上忙」和「下忙」。
下表顯示了不同年份地丁稅的糧賦總目:
14年代賦銀(兩)漕糧(石,合
133又
1/
3磅)
1661年
21,
576,
0066,
479,
4651753年
29,
611,
2018,
406,
4221812年
32,
845,
4744,
356,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