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林院典簿,禮部鑄印局, 宣統三年印鑄局改屬新內閣,禮部亦改典禮院。 理籓院銀庫,工部製造庫,工部料估所,各部、院督催所銅關防,長三寸,闊一寸九分。
順天府府治中、稽察盛京五部將軍衙門、稽察黑龍江等處、稽察寧古塔等處銅關防,長二寸九分,闊一寸九分。
兵馬司副指揮銅關防,長二寸六分,闊一寸六分。
宗人府經歷司銅印,直紐,方二寸四分,厚五分。
都察院經歷司銅印,直紐,方二寸二分,厚四分五釐。
鑾儀衛經歷司,各部、院、寺司務銅印,直紐,方二寸一分,厚四分四釐。
各壇、廟、祠祭署銅印,直紐,方二寸,厚四分二釐。
太醫院藥庫銅印,直紐,方一寸九分,厚四分二釐。
國子監典籍銅印,直紐,方一寸九分,厚四分二釐。
禮部鑄印局大使銅條記,長二寸六分,闊一寸九分。
兵馬司吏目銅條記,長二寸四分,闊一寸四分。俱清、漢文垂露篆。
護軍統領、前鋒統領、火器營統領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
提督九門步軍統領,圓明園總管八旗、內府三旗官兵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
總管雲梯健鋭營八旗傳事銀關防,直紐,長三寸二分,闊二寸。俱清、漢文柳葉篆。
護軍統領、參領、協領、雲梯健鋭營翼長、各處總管銅關防,長三寸,闊一寸九分。俱清、漢文殳篆。
八旗佐領,宗室、覺羅族長銅圖記, 凡圖記皆直紐。 方一寸七分,厚四分五釐。俱清文懸針篆。
鹹安宮官學、景山官學、養心殿造辦處銅圖記,方一寸七分,厚四分。
看守通州三倉首領銅關防,長三寸,闊一寸九分。俱清、漢文懸針篆。
鎮守將軍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
副都統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二分,厚八分。俱清、漢文柳葉篆。
察哈爾都統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用滿洲、蒙古二種字,滿文柳葉篆。
總統伊犁等處將軍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兼滿、漢、托忒、回子四種字,滿、漢文俱柳葉篆,托忒、回子字不篆。
辦理伊犁、烏魯木齊等處事務大臣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兼滿、漢、托忒三種字,滿、漢文俱柳葉篆。
伊犁分駐雅爾城總理參贊大臣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兼滿洲、托忒、回子三種字,滿文柳葉篆。
辦理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諸處事務大臣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兼滿、漢、回子三種字,滿、漢文俱柳葉篆。
管理巴裡坤等處事務大臣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
辦理哈密糧餉事務大臣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俱柳葉篆。
八旗遊牧總管,察哈爾總管、城守尉銅印,方二寸六分,厚六分五釐。殳篆。
興京等城守尉銅關防,長三寸,闊一寸九分。
錦州等城守尉銅關防,長二寸九分,闊一寸九分。
駐防左、右翼長,協領、參領銅條記,長二寸六分,闊一寸六分五釐。俱殳篆。
防守尉銅關防,長二寸八分,闊一寸九分。
駐防佐領銅條記,長二寸六分,闊一寸六分五釐。俱清、漢文懸針篆。
直省總督、巡撫銀關防, 直隷總督、陝甘總督、四川總督,鎸兼巡撫字樣。江西巡撫、河南巡撫,鎸兼提督字樣。山西巡撫,鎸兼提督鹽政字樣。 長三寸二分,闊二寸,俱清、漢文尚方大篆。
欽差大臣銅關防,如督、撫式。三品以上用之。
各省承宣布政使司銀印,直紐,二台,方三寸一分,厚八分。
各省提刑按察使司 後改提法使。 銅印,直紐,方二寸七分,厚九分。
各省鹽運使司銅印,直紐,方二寸六分,厚六分五釐。
各省提督學政 後改提學使,並改關防為印信。 銅關防,長二寸九分,闊一寸九分。俱清、漢文尚方小篆。
各處管理織造銅關防,長二寸九分,闊一寸九分。
各省守、巡道 後於省會地方增設巡警道、勸業道。 銅關防,長三寸,闊一寸九分,俱清、漢文鐘鼎篆。
欽差官員銅關防、如道員式。四品以下用之。
各府銅印,直紐,方二寸五分,厚六分。
各府同知、通判銅關防,長二寸八分,闊一寸九分。
各州銅印,直紐,方二寸三分,厚五分。
京縣銅印,直紐,方二寸二分,厚四分五釐。
各縣銅印,直紐,方二寸一分,厚四分四釐。
鹽課提舉司銅印,方二寸四分,厚五分。
淮南儀所監製官銅關防,長二寸八分,闊一寸九分。
布政使司經歷司、理問所銅印,方二寸二分,厚四分五釐。
鹽運使司經歷司銅印,方二寸一分,厚四分四釐。
布政使司照磨所、京府儒學、各府經歷司銅印,方二寸,厚四分二釐。
京府照磨所、司獄司、各府照磨所、司獄司、各府儒學、衛儒學、布政司庫大使、府庫大使、巡檢司、稅課司、茶馬司銅印,方一寸九分,厚四分。
各州、縣儒學銅條記,長二寸六分,闊一寸六分五釐。
縣丞、主簿、吏目、鹽課所、批驗所、各驛丞、遞運所、各局、各倉、各閘銅條記,長二寸四分,闊一寸三分。俱垂露篆。
提督、總兵官銀印,虎紐,三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
鎮守掛印總兵官銀印,虎紐,二台,方三寸三分,厚九分。
鎮守總兵官銅關防,長三寸二分,闊二寸。俱清、漢文柳葉篆。
副將、參將、遊擊銅關防,長三寸,闊一寸九分。
宣慰司銅印,方二寸七分,厚九分。俱清、漢文殳篆。
都司僉書銅關防,長三寸,闊一寸九分。營都司,衛、所千總銅關防,長二寸八分,闊一寸九分。
守備銅條記,長二寸六分,闊一寸六分。
衛守備銅印,方二寸六分,厚六分五釐。
宣撫司銅印,方二寸五分,厚六分。
宣撫司副使、安撫司領運千總銅印,方二寸四分,厚五分五釐。
長官司指揮、僉事銅印,方二寸二分,厚四分五釐。俱清、漢文懸針篆。
衛經歷、宣慰司經歷銅印,方二寸一分,厚四分四釐,垂露篆。
土千戶銅印,方二寸三分,厚四分五釐。
土百戶銅印,方二寸,厚四分二釐。俱清、漢文懸針篆。
管理京城喇嘛班第、管理盛京喇嘛班第銅印,方二寸二分,厚四分五釐。俱清、漢文轉宿篆。
正乙真人銅印,方二寸四分,厚五分。清、漢文垂露篆。
乾隆十四年,禮部奉諭:「理籓院印文之蒙古字,不必篆書。外籓紮薩克盟長、喇嘛、並蒙古、西藏,一應滿洲、蒙古、唐古特文,均亦不必篆書。其在京紮薩克、大喇嘛印,滿文俱篆書,蒙古文不必篆書。」又諭:「近因新定清文篆書,鑄造各衙門印信,所司檢閲庫中所藏經略大將軍、將軍諸印,凡百餘顆。皆前此因事頒給,經用繳還,未經銷毀者。會典復有‘命將出師,請旨將庫中印信頒給’之文,遂至濫觴。朕思虎符鵲紐,用之軍旅,所以昭信,無取繁多。庫中所藏,其中振揚威武,建立膚功者,具載歷朝實錄,班班可考。今擇其克捷奏凱,底定迅速者,經略印一,大將軍、將軍印各七,分匣收貯。稽其事蹟始末,刻諸文笥,足以傳示奕禩。即仍其清、漢舊文,而配以今制清文篆書,如數重造。遇有應用,具奏請旨頒給。一併藏之皇史宬。其餘悉交該部銷毀。此後若遇請自皇史宬而用者,蕆事仍歸之皇史宬。若因遇事特行頒給印信者,事完交部銷毀。將此載入會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