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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魚 - 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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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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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和五十三年九月九日。十三號颱風襲擊了關東地區。中心氣壓達九百三十五毫拔,中心附近最大風速達每秒五十米。多摩河危險水域的水面已經上漲了一米半。如果多摩河氾濫成災的話,以聖績櫻丘站為中心的街市將全部被洪水淹沒。但是洪水沒有發生,在水退以後的河床上卻發現了一具渾身沾滿泥巴的中年男性的屍體。死者的情況如下:淺黃留治,四十八歲,住多摩市櫻丘。淺黃是溺水而死的,不過卻被斷定為他殺。屍體的右臂靠肩頭部位殘存著深深的人齒咬痕。一目瞭然——那是拼盡全身力氣才能咬出的痕跡。此外,身上還殘存著一條半圓狀傷痕,不過,傷痕的來歷卻無法判斷。看上去似乎是某種軟口生物叼住淺黃后拚命搖動后留下的痕跡。若果真如此的話,那生物必定是一個龐然大物。若是陸地生物則應該有牙齒。河裡的鯉魚或草魚並沒有牙齒,況且鯉魚或草魚是不可能襲擊人類的。再者,多摩河內並無草魚棲息,當然,有時也會釣到兩米以上的大傢伙。說來咬住淺黃的腰部倒並非絕無可能。而鯉魚一般則長不了那麼大。
淺黃的直接死因是溺水。經過解剖鑑定,死亡時間被推定為九月九日下午二時至三時。十三號颱風是從九月九日下午到深夜襲擊關東地區的。當天下午二時至三時,正是黑雲密佈、暴雨傾盆的時候。
九月十三日,日高登志作為殺害淺黃的嫌疑犯被帶到日野警察署。登志三十六歲,是淺黃的妾。也居住在櫻丘。登志和淺黃之間生有一子,兩歲,名叫雅士。


  
據淺黃的正室證實,九月九日晨,淺黃騎著摩托車出去釣魚了。淺黃與四十五歲的正室和代之間無子。
警察對登志窮追不捨。
結論是:淺黃不知在何處與人爭執過。后被推人河裡。爭執的地點無法斷定。發現屍體的地點是在關戶橋下游約六百米處。那裡有一個兒童交通公園,河灘上還有警犬訓練所。這個平常總會有人的地方,偏偏在淺黃被殺那一天的推定時刻內無人在現場。因為當時黑雲密佈,大雨傾盆。
兩個人爭執起來,登志咬住了淺黃的胳膊。廝打過程中淺黃跌倒在河裡。淺黃在掙扎。河水雖然已很混濁,但尚未漲起來。爲了殺死淺黃,登志用某種半圓狀物體摁在淺黃的身上,使淺黃溺水而死。河水十分混濁,但屍體並未被沖走。每當出現障礙物時,奔騰的河水便會在岸邊打起漩渦,於是淺黃便被裹人那漩渦之中,或者是在更上游的地段也未可知……警察緊緊咬住這兩點不放。
登志無法證明自己不在作案現場,不管那個現場在哪兒。那天,登志用車載著雅士在外面兜風,回到家時已是傍晚五時左右。當時滿天烏雲,暴風雨即將來臨。據她本人講,她那天正漫無目的地在相模湖兜風。當時暴風雨就要來臨。但是沒有證據能證明登志的話並非謊言。登志說她並未繞道它處。
登志有殺人的動機。圍繞著兒子雅士,登志正在與淺黃打官司。雅士雖然已經出生在世,但淺黃並不去辦理認領手續。如果不辦理認領手續,父子關係就不會成立,雅士也就無權繼承淺黃的遺產。登志不斷地強迫淺黃去辦理認領手續。而淺黃卻總是閃爍其詞。兩人的爭執持續了一年左右。於是,淺黃不再去見登志,只是讓一個名叫末摘廣道的年輕人按月將生活費送到登志家中。忍無可忍的登志上訴至東京地方法院八王子分院,要求法院判處淺黃辦理認領手續。雅士是淺黃親生之子已經無可非議,血型也好,其他證據也好,全都可以為證。血親鑑定的技術也已十分先進。但是,卻不能作出雅士百分之百是淺黃親生兒子的結論。確認某人不是某人的親生子女時,結論可以下。但做肯定鑑定時則只能做出可能性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判斷。登志對勝訴充滿了自信。她沒有任何理由來懷疑這件事。如果勝訴,就可以令淺黃辦理認領手續,就能夠拿到撫養費,就可以藉機離開淺黃,自食其力地生活下去。
當年,登志的前夫死於車禍。登志不得不出去尋找工作。她找到了一家生產電腦零件的小廠就職。廠長就是淺黃。據說該廠以前是一個生產螺絲的企業,自從改產電腦零件以後。工廠連年盈利。
一天夜晚,登志被淺黃邀去喝酒,之後便被強行帶到情人旅館。當登志發現車子己經開到情人旅館時,她曾反抗過,但無濟於事。她被淺黃連推帶搡地以武力硬給塞進房間里。淺黃整整折磨了她一夜,並逼她為妾。登志點頭應允了。前夫去世已經八個多月,登志一直在獨守空房。前來誘惑她的色鬼不在少數,都被她拒之門外。她想要男人。但想要的是可以成為其丈夫的男人,而不是那種露水夫妻、一夜姻緣。八個月的禁慾生活被淺黃打破了。在淺黃無休止的「進攻」下,登志覺得即使作淺黃的女人也未嘗不可。


  
登志成了淺黃的小老婆。
不久,登志便了解到了淺黃的性格。
在金錢方面淺黃並不吝嗇。但在精神方面卻是無可救藥的吝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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