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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看菲爾麥怎樣把他的「神造」說和「神選」說糅合在一起。他說:“亞當一經創生,就由於上帝的選任而成為世界的君主,雖然他還沒有臣民。實際上,沒有臣民就不可能有政府。可是,基于自然的權利,亞當理應是他的後裔的統治者。
儘管不是在事實上,但至少在外表上,亞當從他的創生時候起就是一個君王。”然而,對「基于上帝的選任」的含義的理解通常有三種:一是指神意所命令的;二是指明確的啟示所宣告的;三是指自然法所指示的。我多麼希望菲爾麥在這兒能告訴我們,「基于上帝的選任」到底是指哪種含義。既然他不肯告訴我們,那我就只好把每種含義都考察一番了。
首先,我以為菲爾麥在這兒所講的含義不是指第一種含義——即「神意所命令的」。否則那就等於是說:「亞當一經創生」,就成為事實上的君主,因為「基于自然的權利,亞當應當是他的後裔的統治者」。但是,在實際上還不存在政府、還不存在被統治的臣民的時候,亞當不可能基于神意的命令而成為世界的統治者。這一點,菲爾麥本人也是承認的。
其次,讓我們來考察第二種含義——即「明確的啟示所宣告的」。根據這一含義,菲爾麥的論證就是:「基于上帝明確啟示的宣告,亞當一經創生,就成為世界的君主。因為基于自然的權利,亞當應是他的後裔的統治者。」可是這種論證方法,有兩個明顯的謬誤。
謬誤之一,說上帝在亞當一經創生時,就明確宣告他是世界的君主。因為上帝在沒把夏娃創造出來並交給亞當之前,顯然是不會對亞當說這話的。那麼,他怎樣可以「一經創生就基于選任而成為君主」呢?尤其是,菲爾麥把上帝對夏娃說的話當作是“政府《創世紀-創造亞當》(局部)米開朗基羅
的原始授予”,而這事兒一定要等到偷食禁果的「原罪」發生之後才會發生,而「原罪」發生時,至少在時間上,更多的是在條件上,距離亞當的被創造已經很遙遠了。因此,我不能夠明白,菲爾麥怎麼可以在這個意義上說:「基于上帝的選任,亞當一創生,就是世界的君主。」謬誤之二,即使亞當一經創生,上帝就明確宣告「把他選任為世界的君主」一事是真的,菲爾麥在這裡提供的理由也還是不能自圓其說。無論如何,上帝明確宣告選任亞當為「世界的君主,因為基于自然的權利,亞當應當是他的後裔的統治者」,這個說法是一種自相矛盾的推理。
因為既然老天賦給亞當統治的自然權,就不需要有明確的宣告,至少,決不能把這個說法當成明確的宣告的證據。
最後,我們來考察第三種含義——即「自然法所指示的」。在此處這種說法極為不通,而且這種理解對事情也不見得有多大的幫助。因為這樣一來,我們所論及的文句就將是:「基于自然法,亞當一經創生,就是人類的統治者,因為基于自然的權利,亞當應當是他的後裔的統治者。」這實際上是一個重複論證:亞當是基于自然權利的統治者,因為他是基于自然權利的統治者。
況且,即使我們承認一個男子是他的子女們的「天生的統治者」,亞當也還是不能「一經創生就成為君主」。因為這種自然權利既然建立在父親身份的基礎上,那麼,在亞當成為父親之前,他是如何擁有「作統治者的自然權利的」呢?我認為這是難以想象的,因為只有作為父親,他才擁有那種「統治權力」。除非菲爾麥要讓亞當在沒有做父親之時就成為了父親,在獲得以前就已經擁有了資格。
三外表上的與實際上的統治權
對於這一意料之中的反駁,菲爾麥的答覆非常嚴謹:「他是外表上的而不是實際上的統治者。」做一個統治者卻沒有政府,做一個父親卻沒有子女,做一個君王卻沒有臣民,這種方法真是妙不可言!照此我們可以說,菲爾麥在沒有寫書以前就已經是一個作者了,當然不是「實際上的」而是「外表上的」作者。因為他一旦出書之後,「基于自然的權利」,他就應當是那本書的作者。如果做這樣一個「外表上的而不是實際上的」絶對君主也有什麼用處的話,那麼,菲爾麥可以隨意把這個頭銜彬彬有禮地賞給他的任何一個朋友。
對此,我是不太會羡慕的。不過就是這個所謂「實際」和「外表」的區分,對他的理論論證也沒有多大幫助。因為這裡的問題不在於亞當是否真的行使了統治權,而在於他是否真的享有統治權。菲爾麥說:統治權「基于自然的權利而應當屬於亞當」。
這個自然的權利是什麼呢?它是父親通過生兒育女而對子女們享有的一種權利。菲爾麥引用格老秀斯的話說:「父母由於生育而獲得對兒女的權利。」這即是說,自然的權利是隨着生育兒女的行為而來。因此,根據菲爾麥的這種推理或區分的方法,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亞當一經創生,只有一種「外表上的而不是實際上的」統治權。
簡而言之,那就是,亞當實際上根本沒有統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