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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特納的著述裡,還可舉出一些其他的奇妙規律:例如,某些物種特別能和其他物種雜交;同屬的其他物種特別能使它們的雜種後代類似自己;但是這二種能力並不一定伴隨在一起。有一些雜種,不像通常那樣地具有雙親之間的中間性狀,卻常常與雙親的某一方密切相似;這等雜種,雖然在外觀上很像純粹親種的一方,但除了極少的例外,都是極端不育的。還有,在通常具有雙親之間的中間構造的一些雜種裡,有時會出現例外的和異常的個體,它們與純粹親種的一方密切相似:這些雜種几乎常常是極端不育的,縱使從同一個蒴裡的種籽培育出來的其他雜種是相當能育的時候,也是如此。這些事實闡明了,一個雜種的能育性和它在外觀上與任何一個純粹親種的相似性,可以何等全然無關。
考察了剛纔所舉出的支配第一次雜交的和雜種的能育性的凡項規律,我們便可看出,當必須看作是真正不同物種的那些類型進行雜交時,它們的能育性,是從完全不育逐漸到完全能育,或者甚至在某些條件下可以過分地能育;它們的能育性,除了顯著容易受良好條件和不良條件的影響外,是內在地易於變異的;第一次雜交的能育性以及由此產生出來的雜種的能育性在程度上決不是永遠一樣的;雜種的能育性和它與任何一個親種在外觀上的相似性,是無關的;最後,二個物種之間的第一次雜交的難易,並不永遠受它們的分類系統的親緣關係,即彼此相似的程度所支配。最後這一點,已在同樣的二個物種之間的互交結果中表現出來的差異所明確證實了,因為,某一個物種或另一個物種被用作父本或母本時,它們雜交的難易,一般地有某些差異,並且有時有極其廣泛可能的差異。還有,從互交中產生出來的雜種常常在能育性上有差異。
那麼,這些複雜的和奇妙的規律,是否表明僅僅為著阻止物種在自然狀況中的混淆,它們才被賦予了不育性呢?我想並不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必須假定避免混淆對於各個不同的物種都是同等重要的,而為什麼當各個不同的物種進行雜交時,它們的不育性的程度會有如此極端的差異呢?為什麼同一物種的一些個體中的不育性程度會內在地易於變異呢?為什麼某些物種易於雜交,卻產生很不育的雜種;而其他物種極難雜交,卻產生很能育的雜種呢?為什麼在同樣的二個物種的互交結果中常常會有如此巨大的差異呢?甚至可以問,為什麼會允許雜種的產生呢?既然賦予物種以產生雜種的特別能力,然後又以不同程度的不育性,來阻止它們進一步的繁殖,而這種不育程度又和第一次結合的難易並無嚴格關聯。這似乎是一種奇怪的安排。
相反地,上述一些規律和事實,在我看來,清楚地表明了第一次雜交的和雜種的不育性,僅僅是伴隨于或者是決定於它們的生殖系統中的未知的差異;這些差異具有如此特殊的和嚴格的性質,以致在同樣的二個物種的互交中,一個物種的雄性生殖質雖然常常能自由地作用於另一物種的雌性生殖質,但不能翻轉過來起作用。最好用一個例子來充分地解釋我所謂的不育性是伴隨其他差異而發生的,並不是特別被賦予的一種性質。例如,一種植物嫁接或芽接在其他植物之上的能力,對於它們在自然狀態下的利益來說,並不重要,所以我設想沒有一個人會假定這種能力是被特別賦予的一種性質,但是他們會承認這是伴隨那二種植物的生長法則上的差異而發生的。我們有時可以從樹木生長速度的差異、木質硬度的差異、以及樹液流動期間和樹液性質的差異等等看出,為什麼某一種樹不能嫁接在另一種樹上的理由;但是在很多情形下,我們卻完全看不出任何理由來。
無論二種植物在大小上的巨大差異,無論一是木本的、一是草本的,無論一是常綠的,一是落葉的,也無論它們對於廣泛不同的氣候的適應性,都不會常常阻止它們能夠嫁接在一一起。雜交的能力是受分類系統的親緣關係所限制的,嫁接也是如此,因為還沒有人能夠把屬於十分不同科的樹嫁接在一起;但是相反地,密切近似的物種以及同一物種的變種,雖不一定能夠、但通常能夠容易地嫁接在一起,但是這種能力,和在雜交中一樣,絶對不受分類系統的親緣關係所支配。雖然同一科裡的許多不同的屬可以嫁接在一起,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形裡,同一屬的一些物種卻不能彼此嫁接。梨和溫荸(quince)被列為不同的屬,梨和蘋果被列為同屬①,但是把梨嫁接在溫棒上遠比把梨嫁接在蘋果上來得容易。
甚至不同的梨變種在溫檸上的嫁接,其難易程度也有所不同;不同杏變種和桃變種在某些李變種上的嫁接,也是如此。
正如該特納發見同樣的二個物種的不同個體往往在雜交中會有內在的差異,薩哥瑞特(Sageret)相信同樣的二個物種的不同個體在嫁接中也是如此。正如在互交中,結合的難易常常是很不相同的,在嫁接中也往往如此;例如,普通醋慄不能嫁接在穗狀醋慄(currant)上,然而穗狀醋慄卻能嫁接在普通醋慄上,雖然這是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