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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不是指定獨裁官,而只是把自己的所有權力都轉給了執政官。結果,西塞羅不得不在關鍵的時刻超越其權限以便有效行動,雖然他的行動一開始曾為人大聲叫好,他後來卻公正地被人指斥要為違法地使民眾流血負責,這種責備對獨裁官是不可能適用的。但是,執政官的雄辯一掃所有的反對呼聲;作為羅馬人的他,更愛自己的榮譽而非他的祖國,更關心自己得到所有應得的榮耀而不是尋找最確定而合法的方式來拯救國家【原注
2】。因此,他被人公正地戴上羅馬解放者的桂冠,也要公正地為其破壞法律而受罰。不論他從流放歸來時擁有多麼的輝煌,無疑,那是一種赦免。
但是,不論這一強大的職權是如何授權的,把其限制在不能延長的一段非常短的時期是極為重要的。在導致獨裁官制的危機中,國家要麼是很快被消滅要麼是很快被拯救,在危機過後,獨裁官如非暴政就是無用。在羅馬,獨裁官任命限期半年,他們大多在任期結束前自己辭職告退。如果任期再長,他們會試圖延長任期,如有一年任期的十人委員會。獨裁官的任期只要足夠應付產生其任命的危機就行了,這使他沒有時間考慮其他的計劃。
【原注
1】提名是夜間秘密進行的,好象把個人放在法律之上是非常可恥的一件事。【原注
2】如果他提議獨裁官,他自己就不確定能否得到榮耀;他不敢提名自己做獨裁官,也不確定他的同事會否提名他。【譯註
1】Catiline(公元前
108-
62年),羅馬政治家陰謀家。他兩次試圖參選執政官,一次因被人誤指玩忽職守而落敗,第二次,他面對演說家西塞羅和保守黨的全力阻抗而再次落敗。他試圖武裝奪取執政官一職。西塞羅在得知陰謀後,不顧凱撒的請求,逮捕並處死了在羅馬的陰謀同夥。卡特萊恩逃走後並不投降,一個月後,他在戰爭中敗亡。
《社會契約論》第四冊第七章
督察官制
正如一般意志是由法律申明,公眾評判也要由督察官來闡明;公眾觀念是一種由督察官監督的法律形式,象統治者一樣,他只將之使用於特殊事件。
督察官員只是人民輿論的發言人,而遠不是人民輿論的權威,一旦它偏離了人民輿論,它的決定也就失去了效用。
區分民族道德和尊敬對象是圖勞的,因為兩者都基于同一原則而不可分割。在世界上所有的人民中,不是天然而是其輿論決定了他們對快樂的選擇。端正一個人的觀念,其道德也就自然地得到淨化。人總是熱愛被崇拜的一切、或是他們自認為被崇拜的一切,但是既然他們在判斷什麼是可崇拜的對象時會出現錯誤,就必須對這種判斷做出規範。對道德的評判就是對榮譽的評價,對榮譽的評價來自于觀念的尺度。
人民的觀念來自它的組成;雖然法律並不規定道德,立法卻產生道德;當立法權力消沉時,道德也在敗壞中,但是此時,督察官的評判已不能彌補法律力量的空白了。
從這一點可以推論,督察官制只對維持道德有用,而無助于道德的恢復。在法律還有其活力時才可設立督察官制,因為一旦法律失去活力,一切都失去了希望;當法律自身沒有了力量,合法的一切權力也都失去了力量。
通過防止觀念的腐蝕,用明智的使用保持觀念的正直,有時甚至是在其不確定時將之決定,督察官制維護着道德。在決鬥中助手的使用,一度在法蘭西王國是熱門的時尚,但後來被皇室詔書禁止如下:「至于那些膽怯得非要決鬥助手的人…」這一判斷和民眾的判斷相結合,輿論立刻就被決定下來。但是,同一個皇室詔書試圖建立另一個觀念,認為進行決鬥是膽怯的行為-這本是正確的,但有違于世俗觀點-公眾嘲弄了此一宣佈,因為他們已經對此事務形成了自己的評判。
我已在別處說了【原注
1】,既然公眾輿論沒有任何限制,在代表輿論所立的法庭上就不應該有任何限制的痕跡。我們不能過分崇拜這種為羅馬人使用過而斯巴達人更擅長的技巧,現代世界已完全地失去它。
從前有一個寡德的人向斯巴達議會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建議,五人監察院(ephor)不予理睬,只是讓另一個德高望眾的公民重新提出同一建議。不必對任一方加一言讚美或責備,對一方這是多大的榮譽,而對另一方多大的羞辱啊!有些來自撒慕斯【原注
2】的醉漢曾弄髒了五人監察院的法堂,第二天公眾法令授予撒慕斯人可以骯髒的特權。實際上的懲罰也比這樣的免罰來得輕微。當斯巴達宣告什麼是正當或不正當,希臘人就不會再反駁它的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