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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語曰:「堯、舜之儉,茅茨不剪,采椽不斫。夫言茅茨采椽,可也;言不剪不斫,增之也。《經》曰“弼成五服」。五服,五采服也。服五采之服,又茅茨、采椽,何宮室衣服之不相稱也?服五采,畫日月星辰,茅茨、采椽,非其實也。
傳語曰:「秦始皇帝燔燒詩書,坑殺儒士。」言燔燒詩書,滅去《五經》文書也;坑殺儒士者,言其皆挾經傳文書之人也。燒其書,坑其人,詩書絶矣。言燒燔詩書、坑殺儒士,實也;言其欲滅詩書,故坑殺其人,非其誠,又增之也。
秦始皇帝三十四年,置酒咸陽台,儒士七十人前為壽。仆射周青臣進頌始皇之德。齊淳于越進諫始皇不封子弟功臣自為〔挾〕輔,刺周青臣以為面諛。始皇下其議於丞相李斯。李斯非淳于越曰:「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臣請敕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有敢藏詩書、百家語、諸刑書者;悉詣守尉集燒之;有敢偶語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族滅;吏見知弗舉,與同罪。」始皇許之。明年,三十五年,諸生在咸陽者,多為妖言。始皇使御史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者,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人,皆坑之。燔詩書,起淳于越之諫;坑儒士,起自諸生為妖言,見坑者四百六十七人。傳增言坑殺儒士,欲絶詩書,又言盡坑之。此非其實,而又增之。
傳語曰:「町町若荊軻之閭。」言荊軻為燕太子丹刺秦王,後誅軻九族,其後恚恨不已,復夷軻之一里,一里皆滅,故曰町町。此言增之也。
夫秦雖無道,無為盡誅荊軻之裡。始皇幸梁山之宮,從山上望見丞相李斯車騎甚盛,恚,出言非之。其後左右以告李斯,李斯立損車騎。始皇知左右泄其言,莫知為誰,盡捕諸在旁者皆殺之。其後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民或刻其石曰「 始皇帝死,地分」。皇帝聞之,令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人誅之。夫誅從行於梁山宮及誅石旁人,欲得泄言、刻石者,不能審知,故盡誅之。荊軻之閭,何罪於秦而盡誅之?如刺秦王在閭中,不知為誰,盡誅之,可也;荊軻已死,刺者有人,一里之民,何為坐之?始皇二十年,燕使荊軻刺秦王,秦王覺之,體解軻以徇,不言盡誅其閭。彼或時誅軻九族,九族眾多,同裡而處,誅其九族,一里且盡,好增事者,則言町町也。
卷八儒增篇
第二十六
儒書稱:「堯、舜之德,至優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遺在成、康,刑錯不用四十餘年。」是欲稱堯、舜,褒文、武也。夫為言不益,則美不足稱;為文不渥,則事不足褒。堯、舜雖優,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雖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錯不用,增之也。
夫能使一人不刑,則能使一國不伐;能使刑錯不用,則能使兵寢不施。案堯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設用。成王之時,四國篡畔,淮夷、徐戎,併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誅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異。巧論之人,不能別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與兵,猶足與翼也,走用足,飛用翼。形體雖異,其行身同。刑之與兵,全眾禁邪,其實一也。稱兵之用,言刑之不施,是猶人〔身〕缺目完,以目完稱人體全,不可從也。人桀於刺虎,怯於擊人,而以刺虎稱謂之勇,不可聽也。身無敗缺,勇無不進,乃為全耳。今稱「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錯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為優,未可謂盛也。
儒書稱:「楚養由基善射,射一楊葉,百發能百中之。」是稱其巧於射也。夫言其時射一楊葉中之,可也;言其百發而百中,增之也。
夫一楊葉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敗穿不可復射矣。如就葉懸於樹而射之,雖不欲射葉,楊葉繁茂,自中之矣。是必使上取楊葉,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射之數十行,足以見巧;觀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亦必不至於百,明矣。言事者好增巧美,數十中之,則言其百中矣。百與千,數之大者也。實欲言「十」則言「 百」,百則言「千」矣。是與《書》言「協和萬邦」,《詩》曰「子孫千億」,同一意也。
儒書言:「衛有忠臣弘演,為衛哀公使,未還,狄人攻哀公而殺之,盡食其肉,獨舍其肝。弘演使還,致命於肝,痛哀公之死,身肉盡,肝無所附,引刀自刳其腹,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而死。」言此者,欲稱其忠矣。言其自刳內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增之也。
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輒死。何則?五藏,氣之主也,猶頭,脈之湊也。頭一斷,手不能取他人之頭著之於頸,奈何獨能先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腹實出,輒死,則手不能復把矣。如先內哀公之肝,乃出其腹實,則文當言「內哀公之肝,出其腹實。」今先言「盡出其腹實,內哀公之肝,」又言「盡」,增其實也。
儒書言:「楚熊渠子出,見寢石,以為伏虎,將弓射之,矢沒其衛。」或曰:養由基見寢石,以為兕也,射之,矢飲羽。”或言:「李廣」。便是熊渠、養由基、李廣主名不審,無實也。或以為「虎」,或以為「兕」,兕、虎俱猛,一實也。或言「沒衛」,或言飲羽,羽則衛,言不同耳,要取以寢石似虎、兕,畏懼加精,射之入深也。夫言以寢石為虎,射之矢入,可也;言其沒衛,增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