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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採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並傳給後代,那麼,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行嗎?大凡聖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麼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於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麼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麼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並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聖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准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麼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範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後頒發下去。今後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胡士明)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