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頁
假定節省勞動的機器、化學的輔助材料等等,在農業中已經廣泛應用,因而不變資本同所用勞動力的總量相比,在技術方面,即不僅在價值方面,而且在總量方面已經增大。而在農業中(採礦業中也一樣),問題不只是勞動的社會生產率,而且還有由勞動的自然條件決定的勞動的自然生產率。可能有這種情況:在農業中,社會生產力的增長僅僅補償或甚至還補償不了自然力的減少,——這種補償總是只能起暫時的作用,——所以,儘管技術發展,產品還是不會便宜,只是產品的價格不致上漲得更高而已。也可能有這種情況:在穀物價格上漲時,產品的絶對量減少,而相對的剩餘產品卻增加。
當主要由機器或牲畜構成的、只有損耗部分需要補償的不變資本相對增大,而投在工資上面的、必須不斷由產品來全部補償的可變資本部分相應減少時,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但是,也可能有這種情況:在技術輔助手段尚處于較低階段時,較壞土地本來必須有市場價格的較大的上漲,才能被人耕種並提供地租,但隨着農業的進步,只要市場價格稍微超過平均價格,就可以做到這一點。
864例如,在大規模畜牧業中,和作為牲畜本身存在的不變資本相比,所用勞動力的總量是非常微小的,這一情況似乎可以用來斷然駁斥如下的說法:按百分比計算,農業資本比非農業的社會平均資本推動更多的勞動力。不過,這裡應當指出,我們在闡明地租時,作為具有決定意義的出發點的,是農業資本中生產主要植物性食物,即生產各文明國家中一般主要生活資料的那一部分。亞·斯密已經證明(這是他的貢獻之一),畜牧業中的價格是由完全不同的方法決定的,並且一切不是為生產主要生活資料(例如穀物)而投在土地上的資本,平均來說也是這樣。在這裡,價格是這樣決定的:例如,一塊土地用作畜牧業的人工牧場,但這塊土地同樣也可以變成有一定質量的耕地,那末,這塊土地的產品的價格,必須提高到這種程度,足以使這塊土地和一塊質量相等的耕地提供相等的地租;在這裡,穀物地的地租就會參加決定牲畜的價格。
因此,拉姆賽曾正確指出,這樣一來,通過地租,通過土地所有權的經濟表現,也就是,通過土地所有權,牲畜的價格就被人為地提高了。
「由於耕作的擴大,天然牧場的面積對於提供食用牲畜已經不夠了。一大部分耕地,必須用來飼養牲畜,所以牲畜的價格必須提高到這種程度,即不僅能對飼養牲畜使用的勞動進行支付,並且要和這種土地作為耕地時一樣,使土地所有者能夠得到地租,租地農場主能夠得到利潤。荒野地上飼養的牲畜,和最好的耕地上飼養的牲畜,在同一個市場上,就會按各自的重量和質量,以同樣的價格出售。這種荒地的所有者從中得到利益,按照牲畜價格相應地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亞·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
第1卷第1篇第11章 第1節 )
在這裡,與穀物地租不同,級差地租是有利於較壞土地的。
絶對地租說明了一些現象,這些現象乍看起來使人感到,地租
865只是由壟斷價格引起的。為了進一步說明亞·斯密舉的例子,我們可以拿挪威的某一森林的所有者來說,這種森林沒有經過任何人工經營,因而不是森林營造的產物。如果這種森林的所有者從一個由於英國的需要而採伐木材的資本家那裡得到地租,或者他自己作為一個資本家來採伐木材,那末,在木材上,他除了得到預付資本的利潤外,還可以得到一個或大或小的地租。這個地租就好象純粹是對這個純粹自然產物的壟斷加價。
但是事實上,資本在這裡几乎只是由投在勞動上的可變資本構成,因此也比其他的同量資本推動更多的剩餘勞動。因此,和那些構成較高的資本的產品相比,木材價值中包含着無酬勞動或剩餘價值的一個更大的餘額。所以從這種木材上可以獲得平均利潤,又可以有一個相當大的餘額以地租的形式歸森林所有者所有。反過來說,也要承認,在木材的採伐很容易擴大,也就是說,木材的產量能夠迅速增加的情況下,需求必須有非常顯著的增加,木材的價格才會和它的價值相等,無酬勞動(超過作為平均利潤歸資本家所有的部分)的全部餘額,才會以地租的形式歸森林所有者所有。
我們曾假定,新耕種的土地,質量比最後耕種的最壞土地還要差。如果新耕種的土地較好,它就會提供級差地租。但是我們這裡研究的情況,卻正好是地租並不表現為級差地租。在這裡,只可能有兩種情況。
新耕種的土地比最後耕種的土地差些,或者一樣好。如果差些,那末,這個問題已經研究過了。因此,還要研究的,只是一樣好的情況。
我們在考察級差地租時已經闡明,隨着耕作的進步,無論一樣好甚至更好的土地,還是較壞的土地,都同樣能夠成為新的耕地。
第一,因為在級差地租上(以及在一般地租上,因為甚至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