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後者實際上也是自耕農,因為除了工資,他們還分得四英畝或更多一些的耕地和小屋。此外,他們又和真正的農民共同利用公有地,在公有地上放牧自己的牲畜和取得木材、泥炭等燃料。在歐洲一切國家中,封建生產的特點是土地分給儘可能多的臣屬。同一切君主的權力一樣,封建主的權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數決定的,後者又取決於自耕農的人數。
因此,雖然英國的土地在諾曼人入侵後分為巨大的男爵領地,往往一個男爵領地就包括九百個盎格魯撒克遜舊領地,但是小農戶仍然遍佈全國,只是在有些地方穿插有較大的封建領地。
785這些情況,加上代表十五世紀特點的城市繁榮,就使大法官福特斯居在其《談談英國法律的優越性》一書中十分雄辯地描述過的人民財富能夠產生出來,但是這些情況是排斥資本財富的。
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奠定基礎的變革的序幕,是在十五世紀最後三十多年和十六世紀最初幾十年演出的。由於封建家臣
這些封建家臣,正如詹姆斯·斯圖亞特爵士正確指出的,「到處都無用地塞滿了房屋和城堡」的解散,大量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者被拋向勞動市場。雖然王權這個資產階級發展的產物在追求絶對權力時,用暴力加速了這些家臣的解散,但王權絶不是這件事情的唯一原因。不如說,同王室和議會頑強對抗的大封建主,通過把農民從土地
農民對土地享有和封建主一樣的封建權利上趕走,奪去他們的公有地的辦法,造成了人數更多得無比的無產階級。
在今天的中國則是將工人從國有企業下崗,並將國有企業半賣半送地給了私人。在英國,特別是弗蘭德毛紡織工場手工業的繁榮,以及由此引起的羊毛價格的上漲,對這件事起了直接的推動作用。大規模的封建戰爭已經消滅了舊的封建貴族,而新的封建貴族則是他們自己的時代的兒子,對這一時代說來,貨幣是一切權力的權力。因而,把耕地變為牧羊場就成了他們的口號。
哈里遜在其著作《英國概述》
載于霍林舍德的編年史的卷首中,描述了對小農的剝奪給國家造成了多麼大的破壞。他寫道:「我們的大掠奪者什麼也不在乎!」農民的住房和工人的小屋被強行拆除,或者任其坍毀。哈里遜說:
「我們對照一下每一個騎士領地的舊財產清單,就會發現,無數的房屋和小農戶消失了;現在土地供養的人口少得多了;雖然有一些新的城市繁榮起來,但是很多城市衰落了…… 城市和鄉村為了作牧羊場而被毀壞,只有領主的房屋保留下來,這類情況我也能談一些。」
這些老的編年史的作者的抱怨總是誇大的,但是他們準確地
786描繪了生產關係的革命給當時的人們造成的印象。把大法官福特斯居的著作與大法官托馬斯·莫爾的著作比較一下,我們就會清楚地看見十五世紀和十六世紀之間的鴻溝。桑頓說得對,英國工人階級沒有經過任何過渡階段就從自己的黃金時代陷入了黑鐵時代。
立法被這一變革嚇住了。它還沒有達到這樣的文明程度:把「國民財富」,也就是把資本的形成、對人民群眾的殘酷剝削和他們的貧困化當作全部國策的極限。培根在他的亨利七世執政史中說道:
「這時〈
1489年〉人們越來越多地抱怨把耕地變成少數牧人就可照管的牧場〈牧羊場等〉;定期租地、終身租地和年度租地
很多自耕農靠年度租地生活變成了領地。這使人民衰落,因而使城市、教會、什一稅也衰落…… 國王和當時的議會為醫治這一弊端表現出的智慧是值得讚歎的…… 他們採取措施來制止對公有地的滅絶人口的掠奪,來制止隨之而來的滅絶人口的牧場的形成。」
1489年亨利七世頒佈的第
19號法令,禁止拆毀附有
20英畝以上土地的農民房屋。亨利八世二十五年頒佈的法令,又重新規定這條法律。其中談到:
「很多租地和大畜群,特別是大羊群,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因此地租飛漲,耕地荒蕪,教堂和房屋被毀,無力養家餬口的人多得驚人。」
因此法律規定重建那些荒廢了的農場,制定耕地和牧場的比例等等。
1533年的一項法令抱怨不少所有者擁有
24000隻羊,於是限定不得超過
2000隻。但是,人民的抱怨和從亨利七世以來
150年內相繼頒佈的禁止剝奪小租地農民和農民的法律,都同
787樣毫無效果。它們毫無效果的秘密,培根已經不自覺地透露給我們了。
他在《文明與道德論文集》
第29節 中寫道:
「亨利七世的法令是深思熟慮的和值得讚賞的,因為它建立了一定標準的農場和農舍,也就是說,為農場和農舍保持一定數量的土地,這樣,它們就能提供相當富裕的、不是處于奴隷地位的臣民,並能使耕犁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而不是掌握在僱工手中。」
但是,資本主義制度卻正是要求人民群眾處于奴隷地位,使他們本身轉化為僱工,使他們的勞動資料轉化為資本。在這一過渡時期中,立法也曾力圖使農業僱傭工人的小屋保有
4英畝土地,並且禁止他們以自己的小屋招攬房客。
1627年,在查理一世的時候,豐特米爾的羅吉爾·克羅克在豐特米爾的領地上修建一座小屋時,還因沒有撥出
4英畝土地作為小屋的永久附屬物而被判罪;
1638年,在查理一世的時候,還任命了一個皇家委員會來監督舊法律的實施,特別是關於
4英畝土地的法律的實施;克倫威爾還禁止在倫敦周圍
4哩的地區內修建未附有
4英畝土地的房屋。在十
788八世紀上半葉,如果農業工人的小屋未附有
1—
2英畝土地,他還會到法院去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