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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該指出,肉啊!好象你一點也不知道什麼是使用理性,因為,為了證明我的各感官的聯繫和我對各感官的信賴不應懷疑起見,你說雖然我有時不用眼睛好象也感覺到非用眼睛不能感覺的東西,可是我並沒有一直犯同樣的錯誤,就好象雖然有一次看出錯誤也沒有充分的理由來懷疑一件東西似的,就好象我們每次弄錯都可以發現錯誤似的;因為,相反,錯誤僅僅在於它並不象它所表現的那樣。最後,因為在你自己一點理由都沒有的時候,你時常向我要理由,而其實是你自己應該有理由,所以我不得不告訴你,為了很好地進行哲學思考,並不需要把那些我們不知道其真實性因而並沒有當做真實的東西接受下來的都證明是假的,而是必須仔細注意不要把我們不能證明為真實的東西都當做真實的接受下來。這樣,當我覺得我是一個在思維的實體並且關於這個實體我做成一個清楚明白的概念,在這個概念裡一點也不含有屬於物體性實體的概念的東西時,這就完全足以使我確信,就我對我自己所認識的來說,我僅僅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這是我在第二個沉思裡所確信的全部東西,我們現在所談的就是第二個沉思。我不應該承認這個在思維的實體是一個精細的、純粹的、稀薄的……物體,因為在第二個沉思裡我沒有任何理由使我這樣地相信;如果你有什麼理由,那麼應該告訴我的是你,而不應該要求我,讓我來證明什麼東西是假的,理由僅僅在於我不知道它,所以才不承認它。因為你這樣做跟以下的說法沒有什麼區別:比如我現在是在荷蘭,你說如果我不先證明我不是在中國,同時也不是在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我說我在荷蘭就不應該讓人相信,因為也許有可能,由於上帝的全能,同一的物體可以同時在幾個地方。當你接著說我也應該證明動物的靈魂並不是物體性的、身體絲毫無助于思維時,這顯出你不僅不懂得證明一個東西的責任究竟在誰,而且也不知道每一個人應該證明的是什麼;因為,對我來說,我既不相信動物的靈魂不是物體性的,也不相信身體絲毫無助于思維;我只是說這裡不是檢查這些東西的地方。
四、在這裡你感到曖昧不清的原因是由於對靈魂這一詞的理解不同;不過對於這一詞我已經說明了那麼多遍,因而我恥于在這裡再重複了。我要說的僅僅是,名子一般是由無知的人起的,這就使這些名子不總是跟它們所意味着的東西那麼恰當。雖然如此,自它們一旦被人接受了之後,我們就不能隨便加以改變,而只能在我們看到它們的意義沒有被很好地理解的時候改正它們的意義。這樣,因為最初起那些名子的人也許沒有在我們心裡把我們由之而吃飯、生長以及不用思維而做的、跟動物做的同樣的其他一切活動的這個本原,同我們由之而思維的本原區分開來,他們把二者都叫做靈魂,而當他們以後看到思維是不同於吃飯時,他們就把在我們心中具有思維功能的那個東西叫做精神,並且認為這是靈魂的主要部分。而我,注意到我們由之而吃飯的這個本原跟我們由之而思維的本原完全不同,我就說靈魂這個名子,當它同時既指這個又指那個的時候,是有歧義的,而為了使這個本原被確切地當做第一行動或人的主要形式時,它應該僅僅是指我們由之而思維的這個本原說的,我絶大部分時間都是把它叫做精神以便避免這種歧義和曖昧。因為我並不把精神看做是在思維的這個整個靈魂。
可是你說,你很難知道是不是靈魂一直在思維。不過,既然靈魂是一個在思維的實體,它為什麼不一直在思維?如果我們不記得在我們母親肚子裡或者在昏睡時我們思維了些什麼,這也沒有什麼奇怪,因為我們連當我們成年、健康、清醒的時候甚至對於我們明明知道曾經思維的事都想不起來;
這是因為,要把精神在它同身體結合的時候曾經思維過的事想起來,必須是這樣才行,即把某些思維的痕跡印在大腦裡,精神向着這些痕跡轉動並且把它的思維結合到這些痕跡上去,它才能想起來。而如果一個孩子或者一個昏睡的人的大腦不適于接受象這樣的一些印象,這有什麼奇怪呢?
最後,當我說也許有可能是,我還不認識的東西(即我的身體)跟我已經認識了的我(即我的精神)沒有什麼不同,這我一點也不知道,我也不去爭辯,等等時,你反駁我說:如果你一點也不知道,如果你不去爭辯,那麼為什麼你說你決不是那些東西?在這個地方說我承認了我不知道的東西,這是不對的;因為,正好相反,由於那時我還不知道身體跟精神是一回事還是不是一回事,我並沒有想承認什麼,我考慮的僅僅是精神。一直到最後,在第六個沉思裡,我才不僅承認,並且非常清楚地證明了精神實際上是同身體有區別的。可是你自己在這上面卻犯了很大的錯誤,因為你沒有拿出一點點理由來說明精神跟身體沒有區別,不經過任何證明就對它加以肯定。
五、我關於想象所說的話,如果仔細加以注意,是相當清楚的,可是對於那些從來不深思熟慮、對於所想的事情不做任何思考的人,如果好像不清楚,那也沒有什麼奇怪。不過,我要提請他們注意,我確信決不屬於我對我自己的這種認識的東西,跟我以前說過的、我不知道那些東西是不是屬於我的本質,並沒有什麼矛盾,因為屬於我的本質跟屬於我對我自己的認識完全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