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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 204 / 327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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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癸丑,贛州路雩都縣裡胥劉景周,以有司征括田新租,聚眾作亂,敕免征新租,招諭之。

十一月,丁卯,用監察御史奈曼台等言,追奪建康富民王訓等白身濫受宣敕;仍禁冒籍貫宿衛及巧受遠方職官、不赴任求別調者,隱匿不自首者罪之。


  

癸未,敕增江西茶運司荼課。

初,世祖時,置榷茶都轉運司于江州,總江南及兩淮茶稅,尋改江西。其稅自二萬四千錠以漸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錠,至是又因江西茶副帕合哩鼎言,立減引增課之法,敕以二十五萬錠為額,復增至十二八萬九千餘錠。郡縣所輸,竭山谷之產,不能充其半,餘皆酷取民間,歲以為常。時轉運使得以專制有司,凡五品以下官皆杖決,州縣莫敢誰何。江南僉事鄧文原請罷其司,俾郡縣領之,不報。

十二月,辛亥,置重慶路江津、巴縣屯田,省成都歲漕萬二千石。

是歲,中書平章政事、商議樞密院事齊諾乞致仕,許之,仍給半俸,終其身。

齊諾退居濮上,築先聖燕居祠堂于歷山之下,聚書萬卷,延名師教其鄉裏子弟,出私田百畝以供養之。有司以聞,賜額歷山書院。家居七年而卒,年七十一,謚景憲。

續資治通鑒●卷第二百

●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 起屠維協洽正月,盡上章涒灘十二月,凡二年。

◎延佑六年

春,正月,丁巳朔,暹羅來貢方物。

丁卯,敕:「福建、兩廣、雲南、甘肅、四川軍官致仕還家,官給驛傳如民官例。」

戊辰,賑晉王部貧民。

甲戌,監察御史富珠哩翀等言:「皇太子位正東宮,既立詹事院以總家政,宜擇年德老成、道義厚重者為師保賓贊,俾盡心輔導,以廣緝熙之學。」翀嘗以御史巡按淮東,淮東憲司惟尚刑,多致獄具。翀曰:「國家所以立風紀,蓋將肅清天下,初不尚刑也。」取其獄具焚之。

時凡以吏進者,例降二等,從七品以上不得用。翀言:「科舉未立,人才多以吏進,若一概屈抑,恐非持平之議。請以吏進者,宜止於五品。」詔複舊制,其犯臓者止從七品,着為令。

己卯,廣東南思、新州猺賊龍郎庚等為寇,命江西行省發兵捕之。

帝謂達嚕噶齊瑪嚕曰:「凡人命所繫,其詳閲獄詞;事無大小,必謀諸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台臣集議以聞。」又顧謂侍臣曰:「卿等以朕居帝位為安耶?朕惟太祖創業艱難,世祖混一疆宇,兢業守成,恆懼不能當天心,繩祖武,使萬方百姓樂得其所,念慮在茲,卿等固不知也。」

二月,丁亥朔,日有食之。改釋奠于中丁,祀社稷于中戌。

丁酉,雲南闍裡愛俄、永昌蒲蠻阿八剌等併為寇,命雲南省從宜剿捕。

乙巳,敕:「諸司不由中書奏官而輒署事者罷之。」

三月,丁巳,以天壽節,釋重囚一人。

辛酉,以御史中丞圖圖哈為御史大夫,諭之曰:「御史大夫職任至重,以卿勛舊之裔,故特授汝。當思乃祖乃父忠勤王室,仍以古名臣為法,否則墜汝家聲,負朕委任之意矣。」

己巳,敕:「諸王、駙馬、宗姻,諸事依舊制。領于內八府,勿徑移文中書。」

免大都、上都、興和、大同今歲租稅。

夏,四月,壬辰,中書省言:「雲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位。遠方蠻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俗。」制可之。

庚子,帝如上都。

以前中書右丞相特們德爾為太子太師。內外監察御史四十餘人,劾其逞私蠹政,難居師保之任,帝以皇太后故,終不用其言。又嘗以台事問集賢學士楊多爾濟,對曰:「非臣職事,臣不敢與問。所念者特們德爾雖去君側,反得為東宮師傅,在太子左右,恐售其奸,則禍有不可勝言者。」帝亦不能用。

五月,揚州火,毀官民廬舍二萬三千三百餘區。

六月,辛丑,置河南田賦總管府,隷內史府。

戊申,置勇校置,以角抵者隷之。

庚戌,大同縣雨雹,大如鷄卵。

詔以駝馬牛羊分給朔方蒙古民戍守邊徼者,俾牧養蕃息以自贍,仍議興屯田。

癸丑,以羽林親軍萬人隷東宮。


  
丁丑,以濟寧等路大水,遣官閲視,其民之貧者賑之;仍開河泊禁,聽民採食。

秋,七月,丙辰,緬國遣人來覲。

來安路總管岑世興叛,據唐興州,賜璽書招諭之。

壬戌,東宮增軍萬人,置右衛率府。

丁卯,諭江西官吏豪民勿阻撓茶課。

甲戌,皇姊大長公主作佛事,釋全寧府重囚二十七人。帝聞之怒,敕按問全寧守臣阿縱不法,仍追所釋囚還獄。

八月,甲申,以河東、山西道宣慰使張思明為中書參知政事。

先是左丞相哈克繖辭職,帝不允,其請益堅。帝詰之曰:「朕任卿未專耶?」曰:「非也。」「近臣有撓政者耶?」曰:「無有。」「然則何為而辭?」對曰:「臣自揆才薄,恐誤陛下國事。若必欲任臣,願薦一人為助。」帝問為誰,哈克繖再拜曰:「臣願得張思明。」即日召用之。

庚子,帝至自上都,張思明謁見于道。帝曰:「卿向不負朕注委,故因哈克繖言復起用汝。」

是月,伏羌縣山崩。

閏月,甲子,浚會通河。

癸酉,敕:「諸司有受命不之官及避煩劇託故去職者,奪其宣敕。」

九月,甲申,以奇徹爾為中書參知政事。

癸巳,以作佛事,釋大闢囚七人,流以下囚六人。

戊戌,增海漕十萬石。

癸卯,御史台言:「比者官以幸求,罪以賂免。請凡內外官非勛舊有資望者,不許驟升;諸犯臓罪已款伏及當鞫而倖免者,悉付原問官以竟其罪;其貪污受刑,奪職不敘者,夤緣近侍,出入內庭,覬倖名爵,宜斥逐之。」帝皆納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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