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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 401 / 518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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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金右丞相致仕石琚薨,謚文憲。琚最為金主所知。故事,內宴惟親王、公主、駙馬得與;一日,特召琚入,諸王以下竊語,心易之。金主覺之,即語之曰:「使我父子家人輩得安然無事而有今日之樂者,此人力也。」乃備舉近事數十,顯着為時所知者以曉之;皆俯伏謝罪。金主嘗欲立元妃為後,以問琚,琚屏左右曰:「元妃之立,本無異詞,如東宮何?」金主愕然曰:「何謂也?」琚曰:「元妃自有子。元妃立,東宮搖矣。」金主悟而止,其善啟沃類此。

戊午,謝廓然卒。未幾,龔茂良家投匭訟冤,帝曰:「茂良本無罪。」遂復資政殿學士,謚莊敏。


  

庚申,臨安蝗。詔守臣亟加焚瘞。

甲子,太白經天。

提舉浙東常平朱熹以前後奏請多見抑,幸而從者,率稽緩後時,又以旱蝗相仍為憂,疏言:「為今之計,獨有斷自聖心,沛然發號,責躬求言,然後君臣相戒,痛自省改。其次惟有盡出內庫之錢,以供大禮之費,為收糴之本,詔戶部無得催理舊欠,諸路漕政遵依條限檢放租稅,詔宰臣沙汰被災路分州軍監司、守臣之無狀者,遴選賢能,責以荒政,庶足以下結人心,消其乘時作亂之意。不然,臣恐所憂者不止於餓殍而在於盜賊,蒙其害者不止於官吏而上及于國家也。」

秋,七月,甲戌,以常平、義倉及樁官米四十萬石付諸司預備賑糶。

辛巳,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朱熹備賑糧。

金宰臣奏事,金主頗有疾,宰臣請退,金主曰:「豈以朕之微爽于和而倦臨朝之大政耶!」使終其奏。

壬辰,以資政殿學士李彥潁參知政事。彥潁病羸,艱拜起,力辭,帝曰:「老者不以筋骨為禮。孟享禮繁,特免卿。」

詔:「發所儲和糶米百四十萬石,補淳熙八年賑濟之數,于沿江屯駐諸州樁管。」

甲午,金主秋獵。

八月,庚子,侍從、台諫集議,奏曰:「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分為五等,除致仕遺表已議裁減外,將逐郊廕補恩澤,每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比類施行。宰相十人,開府以上同;執政八人,太尉同;侍從六人,觀察使至節度、侍御史同;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右武大夫至通侍大夫同;帶職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職事官寺長貳、監長至左右司諫、開封少尹,厘務及一年,須官至朝奉郎並朝奉郎元帶職人,因除在京職事官而寄職者同,武翼大夫至武功大夫同;非侍從官無遺表外,見行條格致仕、遺表,通減三分之一,餘分不減。」紹興初,中書舍人趙思誠上任子限員之議,詔從官集議。至是始用廷臣集議行之。

淮東、浙西蝗。壬子,定諸州捕蝗賞罰。

除朱熹直徵猷閣,以其賑濟有勞也。

戊辰,太白經天。

九月,庚午,以王淮為左丞相,梁克家為右丞相。

時成都闕帥,帝問孰可者,淮以留正對。帝曰:「非閩人乎?」淮曰:「立賢無方,湯之執中也。必曰閩有章惇、呂惠卿,不有曾公亮、蘇頌、蔡襄乎?必曰江、浙多名臣,不有丁謂、王欽若乎?」帝稱善,遂有正。

丙子,封子彤為安定郡王。

戊寅,金主還都。

辛巳,大享于明堂,大赦。召史浩、陳俊卿陪祀,辭不至。

辛卯,封伯圭為滎陽郡王。

甲午,淮南運判錢沖之言:「真州之東二十里有陳公塘,周圍百里,本司近已興修塘岸,建置斗門、石撻各一所于東、西湫口二處。請于揚子縣知縣、縣尉銜內帶入『兼主管陳公塘』六字,庶責有所歸。」從之。

乙未,禁蕃舶販易金銀。着為令。

金榷場副使韓仲英等,以受商賂,縱禁民出界,誅之。

冬,十月,辛丑,金徙河間宗室于平州。

庚戌,金祫享于太廟。

辛亥,塞四川沿邊支徑。

甲子,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八年逋賦。

十一月,戊辰朔,禁臣庶之家婦飾僭擬。


  
午,賑夔路饑。

金皇統逆黨先後誅死,惟圖克坦貞與大邦基尚在。邦基廢不用,貞以世姻藉恩寵,雖夫婦已降削爵號,仍徙為臨潢尹。金主慮久遠,終不以私恩曲庇,丙子,詔誅貞,其妻永平縣主、子慎思並賜死;尋命磔邦基于思陵之側。於是皇統逆黨始盡。

庚辰,金主冬獵。

十二月,庚子,金主還都。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十年金大定二十三年

春,正月,丁丑,以給事中施師點簽書樞密院事。

師點入辭,帝曰:「卿靖重有守,識慮深遠,朕欲用卿久矣。」

金參知政事梁肅請老,金主謂宰臣曰:「梁肅知無不言,正人也。卿等知而不言,朕實鄙之。雖然,肅老矣,宜從其請。」遂致仕。

壬午,金主如春水。詔:「夾道三十里內被役之夫,與免今年租稅,仍給傭直。」

甲申,參知政事李彥潁罷職奉祠,以諫官論其子毆人至死也。

戊子,復廣鹽客鈔法。

詔曰:「鹽者,民食所資。向也官利其贏而自鬻,久為民病,朕既遣使諭之,得其利害以歸,復謀諸在廷,僉言惟允,始為之更令,許通商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何者?鹽之息厚,凡官與吏之所為妄費以濟其私者,一出於此。一旦絶之,無所牟取,必胥動以浮言,將毀我裕民之政。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監司、守令,皆以為民。朕有美意,弗推而廣之,顧撓而壞之,可乎?其罷官般官賣,通行客鈔法。」

以黃洽為御史中丞。自乾道五年以後,不除中丞者十四年。洽盡言無隱,然所論列,未嘗摭拾細故。嘗奏言:「因言固可以知人,輕聽亦至于失人。故聽言不厭其廣,廣則無壅;擇言不厭其審,審則無誤。」帝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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