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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的這一幕現在又栩栩如生地出現在我的眼前。當時法庭的窗戶上閃耀着四月的陽光,同時四月的雨點也打在上面。我站在被告席旁邊,僅一柵欄之隔,我從一個角上抓住他從柵欄中伸過來的手。站在柵欄裡的是三十二位男女犯人,他們當中有的藐視法庭,有的全身恐懼,有的低低啜泣,有的號啕大哭,有的摀住面孔,還有的陰鬱地茫然四顧。在女犯人中發出了尖叫聲,法庭上要她們肅靜,她們便靜下來,一點聲息都沒有。法官們身上掛着錶鏈,佩戴着花束,法庭裡其他的小官們、法警們、庭丁們,以及來旁聽案件審理的所有的人,就像擁擠戲院裡的觀眾一樣,都在盯着對峙中的大法官和三十二位犯人,面部嚴肅。接着大法官開始對犯人演說。他說站在他面前的這批可憐的犯人中,其中有一個人特別值得在這裡提及,因為他從孩提開始就行為不軌,觸犯法律,屢次被捕人監進行懲罰,而又屢次不改,終於被判長期監禁。可是他仍舊舊性不改,膽大妄為,進行施暴手段,越獄而逃,因此改判終身流放。這一位不幸的人離開犯案之地,在流放期間曾一度對自己所犯錯誤有所認識,生活安分守己,待人忠實可靠,但是在至關重要的時刻,他又耽於情感,舊病復發,重蹈昔日對社會危害之路,離開他重新做人終身懺悔的地方,擅自潛回祖國。須知他終身流放後是不能回國的,祖國不是他的法律保護地,他一回祖國便受到指控。在一個階段內他逃避了官府的追查,最後在企圖逃亡國外的途中事發。他抗拒官府行使逮捕令,又使對他瞭如指掌的告發人在協助追捕時死去,這究竟是因為他設計謀害,還是在粗魯忙碌中誤殺,只有他本人知道得最為清楚。根據法律,凡終身流放而私自返國者處以死刑,而此人所犯符合此條,必罪上加罪,處死無疑。
法庭的幾扇大玻璃窗上雖然佈滿了雨點,而陽光卻透過滴滿雨點的窗戶照射了進來。有一大片陽光正照射在三十二名犯人和大法官之間的空地上,由陽光把雙方連在了一起,這樣也許會提醒觀眾席中的某些人,使他們想到這雙方都將受到新的審判,那是絶對平等的、全知全能的、絶不會有錯的,最偉大的法官(上帝)將對他們進行審判。大法官提到的這位犯人這時站了起來,一張帶有清楚斑痕的面孔映照在一片明亮的陽光之中,他說:「在天之主早就對我判了死刑,法官老爺,我現在恭領你的判決。」說畢又坐了下去。此時法庭要大家肅靜,大法官又開始對其餘的犯人講演。再接下去,對犯人進行正式的宣判。宣判結束,有的犯人被扶着走了出去;有的雖面孔憔悴,卻裝出一副勇敢的神氣,毫不在乎地大步而出;也有幾個對旁聽席點點頭;還有兩三個相互握手以示告別;還有的走出去時,在地上拾起幾片散落的香草葉放進嘴裡嚼了起來。而他是最後一位出去的,因為他必須有人把他從椅子中扶起來,步子慢慢吞吞。等全部犯人走了出去後,他握著我的手。這時旁聽席上的聽眾也站了起來(整理一下他們的衣帽,就好像在教堂做完禮拜或在其他什麼場合的情況一樣),對這個或那個罪人指指劃劃。我看多半是指着他和我。
我誠心地希望並暗地祈求,他最好在法庭的審判記錄公佈之前悄然逝世,但是我擔心他的生命還會延長下去,於是我決定當夜就向內務大臣上書請求對他寬恕,把自己所知的一切情況都寫明,特別說明他是為了我而回國的。我在信中流露出急切而又傷感的情緒,盡一切可能表明自已心情,寫完後又遞呈上去。另外我又寫了幾封信給當局權威人士,我認為這些人具有慈悲的菩薩心腸。此外,我還寫了一封信直接給國王陛下。在他判決之後好幾個日夜我無法休息,天天為這些請求的信件傷神,有時累得竟然在椅子中便睡着了。自從遞呈了那些請求的信件後,我經常不離那些投信的地方,心中自忖,只要我經常在這些地方走動,就會大有希望,不會遇到凶險。每遇黃昏時分,我在這些街上蕩來蕩去時,總要去到每一處投遞請求信的官府或宅第,徘徊於周圍,而心中卻懷着莫名的不安和痛苦。一直到今天,只要在一個春日的夜晚,塵灰飄揚于空中,經過倫敦的西街區時,我就會感到一陣厭煩,會望着那一排排威嚴無比、大門緊閉的高門宅第,以及外面一行行明亮的街燈,回想起昔日情景,頓時一片愁雲便會浮上心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