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孝公保崤函之固,以廣雍州之地,東並河南,北收上郡,國富兵強,長雄諸侯,周室歸籍,四方來賀,為戰國霸君,秦遂以強,六世而並諸侯,亦皆商君之謀也。夫商君極身無二慮,盡公不顧私,使民內急耕織之業以富國,外重戰伐之賞以勸戎士。法令必行,內不私貴寵,外不偏疏遠。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
故雖《書》雲「無偏無黨」,《詩》雲「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司馬法之勵戎士,周后稷之勸農業,無以易此。此所以並諸侯也。故孫卿曰:「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然無信,諸侯畏而不親。
夫霸君若齊桓、晉文者,桓不倍柯之盟,文不負原之期,而諸侯畏其強而親信之,存亡繼絶,四方歸之。此管仲、舅犯之謀也。今商君倍公子之舊恩,棄交魏之明信,詐取三軍之眾,故諸侯畏其強而不親信也。藉使孝公遇齊桓、晉文,得諸侯之統,將合諸侯之君,驅天下之兵以伐秦,秦則亡矣。
天下無桓、文之君,故秦得以兼諸侯,衛鞅始自以為知霸王之德,原其事不喻也。昔周、召施善政,及其死也,後世思之。《蔽芾》《甘棠》之詩是也。嘗舍於樹下,後世思其德,不忍伐其樹,況害其身乎。
管仲奪仲氏邑三百戶無怨言。今衛鞅內刻刀鋸之刑,外深鉞之誅,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一日臨渭,而論囚七百餘人。渭水盡赤,號哭之聲,動於天地,畜怨積仇,比於丘山。
所逃莫之隱,所歸莫之容。身死車裂,滅族無姓,其去霸王之佐亦遠矣。然惠王殺之亦非也,可輔而用也。使衛鞅施寬平之法,加之以恩,申之以信,庶幾霸者之佐哉。
(《史記·商君傳贊》集解引《新序論》,《索隱》曰:《新序》是劉歆所撰,其中論商君,故裴氏引之。案此論今《新序》有之,《新序》,劉向撰,而云劉歆,豈向書雜有歆論乎?亦異聞也,故錄之。)
○斛銘
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旁九厘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隋書·律歷志》上:其斛銘云云。祖沖之以為劉歆造。)
●卷四十一
☆劉歆(二)
○三統歷
夫歷《春秋》者,天時也,列人事而目以天時。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之福,不能者敗以取禍。」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
故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又曰「治歷明時」,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喪,天子不能班朔,魯歷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首。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於是辰在申,而司歷以為在建戌,史書建亥。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
自文公閏月不告朔,至此百有餘年,莫能正曆數。故子貢欲去其餼羊,孔子愛其禮,而著其法於《春秋》,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言告朔也。元典歷始曰元。傳曰:「元,善之長也。」共養三德為善。
又曰:「元,體之長也。」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於春三月,每月書王,元之三統也。三統合於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
實如法得一。黃鐘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鐘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皆參天兩地之法也。
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為法。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
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傳曰「天六地五」,數之常也。天有六氣,降生五味。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
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復始。太極中央元氣,故為黃鐘,其實一,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經元一以統始,《易》太極之首也。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
於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成敗,《易》吉凶之效也。
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傳曰:“龜,象也。筮,數也。
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以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扌力兩之,是為月法之實。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凶。
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並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
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以會數乘之,則周於朔旦冬至,是為會月。九會而復元,黃鐘初九之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