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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運司:腹裡運使,俸一百二十貫。同知,五十貫。副使,三十五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三貫。行省運使,八十貫。同知,五十貫。運副,四十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五貫。知事,一十七貫。提控案牘,一十五貫。
上路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總管同。同知,四十貫。治中,三十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下路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總管同。同知,三十五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同知,三十貫。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上州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貫。判官,一十八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中州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同知,二十貫。判官,一十五貫。提控案牘,一十貫。都目,八貫。下州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貫。判官,一十三貫。吏目,四十貫。
上縣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縣丞,一十五貫。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巡檢,一十貫。中縣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下縣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二貫;縣尉同。典史,三十五貫。
諸署、諸局、諸庫等官及掾吏之屬,其目甚多,不可勝書。然其俸數之多寡,亦皆以品級之高下為則。觀者可以類推,故略而不錄。
職田數:
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散府達魯花赤一十二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四頃,警判三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裡減半。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牘一頃。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中縣同上。無縣丞 。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
按察司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常平義倉
常平起於漢之耿壽昌,義倉起於唐之戴冑,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義倉于鄉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饑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豐年米賤,官為增價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糶之。於是八年以和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貯焉。二十三年定鐵法,又以鐵課糴糧充焉。義倉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歉年就給社民。於是二十一年新城縣水,二十九年東平等處饑,皆發義倉賑之。皇慶二年,復申其令。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實廢,豈非有司之過與?
惠民藥局
《周官》有醫師,掌醫之政令,凡邦有疾病NY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此民所以無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藥局,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
初,太宗九年,如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禦田闊闊、太醫王璧、齊楫等為局官,給銀五百錠為規運之本。世祖中統二年,又命王祐開局。四年,復置局于上都,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罷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準舊例,于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所設良醫,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給鈔本,亦驗民戶多寡以為等差。今並著于後:
腹裡,三千七百八十錠。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錠。
湖廣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錠。
遼陽行省,二百四十錠。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錠。
陝西行省,二百四十錠。
江西行省,三百錠。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錠。
雲南行省,真一萬一千五百索。
甘肅行省,一百錠。
市糴
和糴自唐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蓋有之矣。元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於民。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為法不亦善乎!
市糴糧之法,世祖中統二年,始以鈔一千二百錠,于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是年三月,又命扎馬剌丁糴糧,仍敕軍民官毋沮。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糴軍糧。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十九年,以鈔三萬錠,市糴于隆興等處。二十年,以鈔五千錠市于北京,六萬錠市于上都,二千錠市于應昌。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是年四月,以鈔四千錠,于應昌市糴。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于上都和糴。二十二年,以鈔五萬錠,令木八剌沙和糴于上都。是年二月,詔江南民田秋成,官為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糶。二十三年,發鈔五千錠,市糴沙、淨、隆興軍糧。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是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兌換民糧。二十七年,和糴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增一兩。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鹽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則例。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于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秣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雲。
賑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