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運司:腹裡運使,俸一百二十貫。 同知,五十貫。 副使,三十五貫。 判官,三十貫。 經歷,二十貫。 知事,一十五貫。 照磨,一十三貫。 行省運使,八十貫。 同知,五十貫。 運副,四十貫。 判官,三十貫。 經歷,二十五貫。 知事,一十七貫。 提控案牘,一十五貫。 上路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總管同。 同知,四十貫。 治中,三十貫。 判官,二十貫。 推官,一十九貫。 經歷,一十七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 下路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總管同。 同知,三十五貫。 判官,二十貫。 推官,一十九貫。 經歷,一十七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 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 同知,三十貫。 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 上州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 同知,二十五貫。 判官,一十八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 中州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 同知,二十貫。 判官,一十五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 都目,八貫。 下州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 同知,一十八貫。 判官,一十三貫。 吏目,四十貫。 上縣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 縣丞,一十五貫。 主簿,一十三貫。 縣尉,一十二貫。 典史,三十五貫。 巡檢,一十貫。 中縣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 主簿,一十三貫。 縣尉,一十二貫。 典史,三十五貫。 下縣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 主簿,一十二貫;縣尉同。 典史,三十五貫。 諸署、諸局、諸庫等官及掾吏之屬,其目甚多,不可勝書。 然其俸數之多寡,亦皆以品級之高下為則。 觀者可以類推,故略而不錄。 職田數: 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 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 散府達魯花赤一十二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 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 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 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 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四頃,警判三頃。 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 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裡減半。 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 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 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牘一頃。 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 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 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 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 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 中縣同上。 無縣丞 。 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 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 司獄一頃,巡檢同。 按察司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 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 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常平義倉 常平起於漢之耿壽昌,義倉起於唐之戴冑,皆救荒之良法也。 元立義倉于鄉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饑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 其法:豐年米賤,官為增價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糶之。 於是八年以和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貯焉。 二十三年定鐵法,又以鐵課糴糧充焉。 義倉亦至元六年始立。 其法: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歉年就給社民。 於是二十一年新城縣水,二十九年東平等處饑,皆發義倉賑之。 皇慶二年,復申其令。 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實廢,豈非有司之過與? 惠民藥局 《周官》有醫師,掌醫之政令,凡邦有疾病NY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此民所以無夭折之患也。 元立惠民藥局,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 初,太宗九年,如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禦田闊闊、太醫王璧、齊楫等為局官,給銀五百錠為規運之本。 世祖中統二年,又命王祐開局。 四年,復置局于上都,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 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罷革之。 至成宗大德三年,又準舊例,于各路置焉。 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所設良醫,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給鈔本,亦驗民戶多寡以為等差。 今並著于後: 腹裡,三千七百八十錠。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錠。 湖廣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錠。 遼陽行省,二百四十錠。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錠。 陝西行省,二百四十錠。 江西行省,三百錠。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錠。 雲南行省,真一萬一千五百索。 甘肅行省,一百錠。 市糴 和糴自唐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蓋有之矣。 元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於民。 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為法不亦善乎! 市糴糧之法,世祖中統二年,始以鈔一千二百錠,于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 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 是年三月,又命扎馬剌丁糴糧,仍敕軍民官毋沮。 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糴軍糧。 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 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 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 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 十九年,以鈔三萬錠,市糴于隆興等處。 二十年,以鈔五千錠市于北京,六萬錠市于上都,二千錠市于應昌。 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 是年四月,以鈔四千錠,于應昌市糴。 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于上都和糴。 二十二年,以鈔五萬錠,令木八剌沙和糴于上都。 是年二月,詔江南民田秋成,官為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糶。 二十三年,發鈔五千錠,市糴沙、淨、隆興軍糧。 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 是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兌換民糧。 二十七年,和糴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增一兩。 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 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鹽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則例。 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于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秣馬之用。 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 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雲。 賑恤 第6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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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