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荒之政,莫大於賑恤。 元賑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稅,即《周官·大司徒》所謂薄征者也;曰賑貸者,給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謂散利者也。 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災免者。 賑貸有以鰥寡孤獨而賑者,有以水旱疫癘而賑者,有以京師人物繁湊而每歲賑糶者。 若夫納粟補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 其為制各不同,今並著于後,以見其仁厚愛民之意雲。 恩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量減絲料、包銀分數。 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發。 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陝西、東平、益都、平陽等路,兵興之際,勞于轉輸,其差發減輕科取。 三年,北京等路以兵興供給繁重,免本歲絲料、包銀。 是年閏九月,以濟南路遭李鋋之亂,軍民皆饑,盡除差發。 四年,以西涼民戶值渾都海、阿藍兒之亂,人民流散,免差稅三年。 至元元年,詔減明年包銀十分之三,全無業者十之七。 是年四月,逃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 三年,減中都包銀四分之一。 十二年,蠲免包銀、絲線、俸鈔。 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銀三分之二,其餘路府亦免十之五。 十九年,免諸路民戶明年包銀、俸鈔,及逃移戶差稅。 二十年,免大都、平灤民戶絲線、俸鈔。 二十二年,除民間包銀三年,不使帶納俸鈔,盡免大都軍民地稅。 二十四年,免東京軍民絲線、包銀、俸鈔。 是年九月,除北京馬五百匹。 二十五年,免遼陽、武平等處差發。 二十七年,減河間、保定、平灤三路絲線之半,大都全免。 二十八年,詔免腹裡諸路包銀、俸鈔;其大都、上都、隆興、平灤、大同、太原、河間、保定、武平、遼陽十路絲線併除之。 二十九年,免上都、隆興、平灤、保定、河間五路包銀、俸鈔。 三十年,免大都差稅。 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詔免天下差稅有差。 是年六月,免腹裡軍、站、匠、船、鹽、鐵等戶稅糧,及江南夏稅之半。 元貞元年,除大都民戶絲線、包銀、稅糧。 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興民戶差稅三年。 三年,詔免腹裡包銀、俸鈔,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 四年,詔免上都、大都、隆興明年絲銀稅糧,其數亦如之,江南租稅減十分之一。 九年,又下寬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興、腹裡、江淮之民。 十年,逃移民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 十一年,武宗即位,詔免內外郡縣差稅有差。 至大二年,上尊號,詔免腹裡、江淮差稅。 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稅,及民間差稅之負欠者。 四年,免腹裡包銀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 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稅三年。 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稅二年,其餘被災經賑者免一年,流民復業者免差稅三年。 二年,免各路差稅、絲料。 七年,免腹裡絲綿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稅所免之數,與外郡絲綿同,民間逋欠差稅併除之。 是年,免丁地稅糧、包銀、絲料各有差。 至治二年,寬恤軍民站戶。 三年,免臨清萬戶府軍民船戶差稅三年,福建蜑戶差稅一年。 泰定三年,罷江淮以南包銀。 天歷元年,免諸路差稅、絲料有差,及海北鹽課三年。 二年,免達達軍站之貧乏者及各路差稅有差。 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錢,及奉元商稅,各處灶戶雜役。 至順元年,以改元免諸路差稅有差,減方物之貢,免河南府、懷慶路門攤、海北鹽課,存恤紅城兒屯田軍三年。 災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以各處被災,驗實減免科差。 三年,以蠻寇攻掠,免三叉沽灶戶一百六十五戶其年絲料、包銀。 四年,以秋旱霜災,減大名等路稅糧。 至元三年,以東平等處蠶災,減其絲料。 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損,蠲其差稅。 六年,以濟南、益都、懷孟、德州、淄萊、博州、曹州、真定、順德、河間、濟州、東平、恩州、南京等處桑蠶災傷,量免絲料。 七年,南京、河南蝗旱,減差徭十分之六。 十九年,減京師民戶科差之半。 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稅糧十分之二。 二十四年,免北京饑民差稅。 是年,揚州及浙西水,其地稅在揚州者全免,浙西減二分。 二十五年,南安等處被寇兵者,稅糧免征。 二十六年,紹興路水,免地稅十之三。 是年六月,以禾稼不收,免遼陽差稅。 二十七年,大都、遼陽被災,免其包銀、俸鈔。 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間等路絲料之半。 十月,以興、松二州霜,免其地稅。 二十八年,遼陽被災者,稅糧皆免征,其餘量征其半。 是年五月,以太原去歲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稅糧、杭州地稅併除之。 九月,又免州路所負歲糧。 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減歲課。 是年,以大都去歲不登,流移者眾,免其稅糧及包銀、俸鈔。 元貞元年,以供給繁重及水傷禾稼,免咸平府邊民差稅。 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揚州、淮安兩路稅糧。 五年,各路被災重者,其差稅併除之。 六年,免大都、平灤差稅。 七年,以內郡饑,荊湖、川蜀供給軍餉,其差稅減免各有差。 八年,以平陽、太原地震,免差稅三年。 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饑,其科差、夏稅並免之。 二年,以腹裡、江淮被災,其科差、夏稅亦並免之。 皇慶二年,免益都饑民貸糧。 延祐二年,河南、歸德、南陽、徐、邳、陳、蔡、許州、荊門、襄陽等處水,三年,肅州等處連歲被災,皆免其民戶稅糧。 天歷元年,陝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鹽官州海潮,免其秋糧夏稅。 是年十二月,詔經寇盜剽掠州縣,免差稅一年。 二年,以關陝旱,免差稅三年。 至順元年,以河南、懷慶旱,其門攤課程及逋欠差稅皆免征。 鰥寡孤獨賑貸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首詔天下,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無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糧贍之。 至元元年,又詔病者給藥,貧者給糧。 八年,令各路設濟眾院以居處之,于糧之外,復給以薪。 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糧薪並敕于公給散。 十九年,各路立養濟院一所,仍委憲司點治。 二十年,給京師南城孤老衣糧房舍。 二十八年,給寡婦冬夏衣。 二十九年,給貧子柴薪,日五斤。 三十一年,特賜米絹。 元貞二年,詔各處孤老,凡遇寬恩,人給布帛各一。 大德三年,詔遇天壽節,人給中統鈔二貫,永為定例。 六年,給死者棺木錢。 第6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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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