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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年,四萬六千五十石,至者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十九萬五百石,至者二十七萬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萬石,至者九萬七百七十一石。二十三年,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石。二十四年,三十萬石,至者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二十五年,四十萬石,至者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五石。二十六年,九十三萬五千石,至者九十一萬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萬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石。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萬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五石。二十九年,一百四十萬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一十三石。三十年,九十萬八千石,至者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九十一石。三十一年,五十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貞元年,三十四萬五百石。二年,三十四萬五百石,至者三十三萬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萬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二年,七十四萬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萬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年,七十九萬四千五百石。四年,七十九萬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一十八石。五年,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石。六年,一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七年,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八石。八年,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三百一十三石。九年,一百八十四萬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七石。十年,一百八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七十八石。十一年,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萬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萬二千五百三石。二年,二百四十六萬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萬六千三百石。三年,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十三石。四年,二百八十七萬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萬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慶元年,二百八萬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二年,二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萬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萬六千六百六石。二年,二百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萬二千五百五石。三年,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一石。四年,二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五年,二百五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萬三千六百一十一石。六年,三百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萬六千一十七石。七年,三百二十六萬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萬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五石。二年,三百二十五萬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三石。三年,二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八石。二年,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萬七千五十一石。三年,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石。四年,三百一十五萬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歷元年,三百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石。二年,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萬三百六石。
鈔法
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其法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即《周官》質劑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考。
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蓋未及行雲。五年,設各路平準庫,主平物價,使相依準,不至低昂,仍給鈔一萬二千錠,以為鈔本。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為版,十三年鑄銅易之。十五年,以厘鈔不便於民,覆命罷印。
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中統之初,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產給之。其法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為一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于中統,至大鈔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三年,減為二十文。二十二年,復增如故。其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燬,隷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泰定四年,又定焚燬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臨,隷行省者,行省官同監。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錢,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歷代未嘗或廢。元之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其錢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厘;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歷代銅錢,悉依古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以舊數用之。明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給,新舊資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雲。
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三年,中統鈔八萬錠。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