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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下 - 89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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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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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頁

朗讀:

茹太素,澤州人。洪武三年,鄉舉,上書稱旨,授監察御史。六年擢四川按察使,以平允稱。七年五月召為刑部侍郎,上言:「自中書省內外百司,聽御史、按察使檢舉。而御史台未有定考,宜令守院御史一體察核。磨勘司官吏數少,難以檢核天下錢糧,請增置若干員,各分為科。在外省衛,凡會議軍民事,各不相合,致稽延。請用按察司一員糾正。」帝皆從之。明年,坐累降刑部主事。陳時務累萬言,太祖令中書郎王敏誦而聽之。中言:「才能之士,數年來倖存者百無一二,今所任率迂儒俗吏。」言多忤觸。帝怒,召太素麵詰,杖于朝。次夕,復于宮中令人誦之,得其可行者四事。慨然曰:「為君難,為臣不易。朕所以求直言,欲其切於情事。文詞太多,便至熒聽。太素所陳,五百餘言可盡耳。」因令中書定奏對式,俾陳得失者無繁文。摘太素疏中可行者下所司,帝自序其首,頒示中外。

十年,與同官曾秉正先後同出為參政,而太素往浙江。尋以侍親賜還裡。十六年召為刑部試郎中。居一月,遷都察院僉都御史。復降翰林院檢討。十八年九月擢戶部尚書。


  

太素抗直不屈,屢瀕于罪,帝時宥之。一日,宴便殿,賜之酒曰:「金盃同汝飲,白刃不相饒。」太素叩首,即續韻對曰:「丹誠圖報國,不避聖心焦。」帝為惻然。未幾,謫御史,復坐排陷詹徽,與同官十二人俱鐐足治事。後竟坐法死。

曾秉正,南昌人。洪武初,薦授海州學正。九年,以天變詔群臣言事。秉正上疏數千言,大略曰:「古之聖君不以天無災異為喜,惟以祗懼天譴為心。陛下聖文神武,統一天下,天之付與,可謂盛矣。兵動二十餘年,始得休息。天之有心于太平亦已久矣;民之思治亦切矣。創業與守成之政,大抵不同。開創之初,則行富國強兵之術,用趨事赴功之人。大統既立,邦勢已固。則普天之下,水土所生,人力所成,皆邦家倉庫之積;乳哺之童,垂白之叟,皆邦家休養之人。不患不富庶,惟保成業于永久為難耳。于此之時,當盡革向之所為,何者足應天心,何者足慰民望,感應之理,其效甚速。」又言天既有警,則變不虛生。極論《大易》、《春秋》之旨。帝嘉之,召為思文監丞。未幾,改刑部主事。十年擢陝西參政。會初置通政司,即以秉正為使。在位數言事,帝頗優容之。尋竟以忤旨罷。貧不能歸,鬻其四歲女。帝聞大怒,置腐刑,不知所終。

李仕魯,字宗孔,濮人。少穎敏篤學,足不窺戶外者三年。聞鄱陽硃公遷得宋硃熹之傳,往從之遊,盡受其學。太祖故知仕魯名,洪武中,詔求能為硃氏學者,有司舉仕魯。入見,太祖喜曰:「吾求子久,何相見晚也!」除黃州同知。曰:「朕姑以民事試子,行召子矣。」期年,治行聞。十四年,命為大理寺卿。

帝自踐阼後,頗好釋氏教。詔征東南戒德僧,數建法會于蔣山。應對稱旨者輒賜金礻闌袈裟衣,召入禁中,賜坐與講論。吳印、華克勤之屬,皆拔擢至大官,時時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橫甚,讒毀大臣。舉朝莫敢言,惟仕魯與給事中陳汶輝相繼爭之。汶輝疏言:「古帝王以來,未聞縉紳緇流,雜居同事,可以相濟者也。今勛舊耆德咸思辭祿去位,而緇流憸夫乃益以讒間。如劉基、徐達之見猜,李善長、周德興之被謗,視蕭何、韓信,其危疑相去幾何哉?伏望陛下于股肱心膂,悉取德行文章之彥,則太平可立致矣。」帝不聽。諸僧怙寵者,遂請為釋氏創立職官。於是以先所置善世院為僧錄司。設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覺義等官,皆高其品秩。道教亦然。度僧尼道士至逾數萬。仕魯疏言:「陛下方創業,凡意指所向,即示子孫萬世法程,奈何舍聖學而崇異端乎!」章數十上,亦不聽。

仕魯性剛介,由儒術起,方欲推明硃氏學,以闢佛自任。及言不見用,遽請于帝前,曰:「陛下深溺其教,無惑乎臣言之不入也!還陛下笏,乞賜骸骨歸田裡。」遂置笏于地。帝大怒,命武士捽搏之,立死階下。

陳汶輝,字耿光,詔安人。以薦授禮科給事中,累官至大理寺少卿。數言得失,皆切直。最後忤旨,懼罪,投金水橋下死。

仕魯與汶輝死數歲,帝漸知諸僧所為多不法,有詔清理釋道二教雲。

葉伯巨,字居升,寧海人。通經術。以國子生授平遙訓導。洪武九年星變,詔求直言。伯巨上書,略曰:


  
臣觀當今之事,太過者三:分封太侈也,用刑太繁也,求治太速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過三國之一,上下等差,各有定分,所以強幹弱枝,遏亂源而崇治本耳。今裂土分封,使諸王各有分地,蓋懲宋、元孤立,宗室不競之弊。而秦、晉、燕、齊、梁、楚、吳、蜀諸國,無不連邑數十。城郭宮室亞於天子之都,優之以甲兵衛士之盛。臣恐數世之後,尾大不掉,然後削其地而奪之權,則必生觖望。甚者緣間而起,防之無及矣。議者曰:‘諸王皆天子骨肉,分地雖廣,立法雖侈,豈有抗衡之理?’臣竊以為不然。何不觀于漢、晉之事乎?孝景,高帝之孫也;七國諸王,皆景帝之同祖父兄弟子孫也。一削其地,則遽構兵西向。晉之諸王,皆武帝親子孫也,易世之後,迭相攻伐,遂成劉、石之患。由此言之,分封逾制,禍患立生。援古證今,昭昭然矣。此臣所以為太過者也。

昔賈誼勸漢文帝,盡分諸國之地,空置之以待諸王子孫。向使文帝早從誼言,則必無七國之禍。願及諸王未之國之先,節其都邑之制,減其衛兵,限其疆理,亦以待封諸王之子孫。此制一定,然後諸王有賢且才者入為輔相,其餘世為籓屏,與國同休。割一時之恩,制萬世之利,消天變而安社稷,莫先於此。

臣又觀歷代開國之君,未有不以任德結民心,以任刑失民心者。國祚長短,悉由於此。古者之斷死刑也,天子撤樂減膳,誠以天生斯民,立之司牲,固欲其並生,非欲其即死。不幸有不率教者入于其中,則不得已而授之以刑耳。議者曰:宋、元中葉,專事姑息,賞罰無章,以致亡滅。主上痛懲其弊,故制不宥之刑,權神變之法,使人知懼而莫測其端也。臣又以為不然。開基之主垂範百世,一動一靜,必使子孫有所持守。況刑者,民之司命,可不慎歟!夫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用此五刑,既無假貸,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而用刑之際,多裁自聖衷,遂使治獄之吏務趨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欲求治獄之平,豈易得哉!近者特旨,雜犯死罪,免死充軍。又刪定舊律諸則,減宥有差矣。然未聞有戒敕治獄者務從平恕之條。是以法司猶循故例。雖聞寬宥之名,未見寬宥之實。所謂實者,誠在主上,不在臣下也。故必有罪疑惟輕之意,而後好生之德洽於民心,此非可以淺淺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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