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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 - 75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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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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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二月己巳

宋宋庚午宋庚子宋戊戌


  

宋戊辰宋丁酉宋丙寅

宋丙申宋乙丑宋乙未

宋乙丑宋乙未宋甲子

六年宋甲午宋甲子宋癸巳

宋壬戌宋壬辰宋辛酉

宋庚寅宋庚申宋己丑

宋己未宋戊子宋戊午

七年

閏十月癸未

宋宋戊子宋戊午宋丁亥

宋丁巳宋丙戌宋丙辰

宋乙酉宋甲寅宋甲申

宋癸丑宋壬子宋壬午

八年宋壬子宋壬午宋辛亥高麗

宋辛巳宋庚戌宋庚辰

宋己酉宋戊寅宋戊申

宋丁丑宋丁未宋丙子

九年丙午大任宋宋丙子宋乙巳

宋乙亥宋乙巳宋甲戌

宋甲辰宋癸酉宋壬寅

宋壬申宋辛丑宋辛未

十年

閏八月丁酉

宋宋庚子宋庚午宋己亥

宋己巳宋己亥宋戊辰

宋戊戌宋丁卯宋丙寅

宋丙申宋乙丑宋乙未

天慶元年宋甲子宋甲午宋癸亥

宋癸巳宋壬戌宋壬辰

宋壬戌宋辛卯宋辛酉

宋庚寅宋庚申宋己丑

二年己未儼大任宋宋戊子宋戊午

丁亥儼大任宋宋丁巳宋丙戌

宋丙辰宋乙酉宋乙卯

宋乙酉宋甲寅宋甲申

三年

閏四月辛亥

宋宋甲寅宋癸未宋壬子

宋壬午宋庚辰宋庚戌

宋己卯宋己酉宋己卯

宋戊申宋戊寅宋戊申

四年宋戊寅宋丁未宋丙子

宋丙午宋乙亥宋甲辰

宋甲戌宋癸卯宋癸酉

壬寅儼大任宋宋壬申宋壬寅

五年宋壬申宋辛丑宋辛未

宋庚子宋庚午己亥儼大任宋

宋戊辰宋戊戌丁卯儼大任宋

宋丁酉宋丙寅宋丙申

六年

閏正月丙申

宋宋丙寅宋乙丑宋乙未

宋甲子宋甲午宋癸亥

宋壬辰宋壬戌宋辛卯

宋辛酉宋庚寅宋庚申

七年宋庚寅宋己未宋己丑

宋己未宋戊子宋戊午

宋丁亥宋丙辰宋丙戌

乙卯儼大任宋宋乙酉宋甲寅

八年<三八>

閏五月庚戌

宋宋甲申宋癸丑宋癸未

宋癸丑壬午儼宋宋壬子

宋辛巳宋辛亥宋庚辰

宋己卯宋己酉宋戊寅

九年宋戊申宋丁丑丁未儼大任宋

宋丙子宋丙午宋丙子

宋乙巳宋乙亥宋甲辰

甲戌大任宋宋癸卯宋癸酉

十年宋壬寅宋壬申宋辛丑

宋辛未宋庚子宋庚午

宋己亥宋己巳宋己亥

宋戊辰宋戊戌宋丁卯

保大元年

閏五月甲子宋丁酉儼大任宋宋丙寅宋丙申

宋乙丑宋甲午宋癸巳

宋癸亥宋癸巳宋壬戌

宋壬辰宋壬戌宋辛卯

二年宋辛酉庚寅儼大任宋宋庚申

宋己丑宋戊午宋戊子

丁巳儼大任宋宋丁亥宋丁巳

宋丙戌宋丙辰宋丙戌


  
三年宋乙卯乙酉儼宋宋甲寅

甲申儼大任宋癸丑大任宋宋壬午

宋壬子宋辛巳宋辛亥

宋庚辰宋庚戌宋庚辰

四年

閏三月戊寅宋宋庚戌宋己卯宋己酉

宋戊申宋丁丑宋丙午

宋丙子宋乙巳宋甲戌

宋甲辰宋甲戌宋甲辰

五年宋癸酉宋癸卯宋癸酉

宋壬寅宋壬申宋辛丑

宋庚午宋庚子宋己巳

宋戊戌宋戊辰宋戊戌

宋元豐元年十二月,詔司天監考遼及高麗、日本國曆與奉元歷同異。遼己未歲氣朔與宣明歷合,日本戊午歲與遼歷相近,高麗戊午年朔與奉元歷合,氣有不同。戊午,遼大康四年;己未,五年也。當遼、宋之世,二國司天固相叄考矣。

高麗所進大遼事蹟,載諸王冊文,頗見月朔,因附入。



孟子有言:「天之高也,星辰之遠也,苟求其故,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甚哉!聖人之用心,可謂廣大精微,至矣盡矣。

日有晷景,月有明魄,鬥有建除,星有昏旦。觀天之變而製器以候之,八尺之表,六尺之筒,百刻之漏,日月星辰示諸掌上。運行既察,度分既審,於是像天圜以顯運行,置地櫃以驗出入,渾象是作。天道之常,尋尺之中可以俯窺,陶唐之象是矣。設三儀以明度分,管一衡以正辰極,渾儀是作。天文之變,六合之表可以仰觀,有虞之璣是矣。體莫固於金,用莫利於水。范金走水,不出戶而知天道,此聖人之所以為聖也。

歷代儀象表漏,各具于志。太宗大同元年,得晉歷象、刻漏、渾象。後唐清泰二年已稱損折不可施用,其至中京者概可知矣。古之煉銅,黑黃白青之氣盡,然後用之,故可施於久遠。唐沙門一行鑄渾天儀,時稱精妙,未幾銅鐵漸澀,不能自轉,置不復用。金不精,水性不行,況移之洹寒之地乎?

刻漏

晉天福三年造。周官挈壺氏懸壺必爨之以火。地雖洹寒,蓋可施也。

官星

古者官星萬餘名。遭秦焚滅圖籍,世秘不傳。漢收散亡,得甘德、石申、巫咸三家圖經。經緯合千餘官,僅存什一。分為三垣、四宮、二十八宿,樞以二極,建以北斗,緯以五星,日月代明,貴而太一,賤逮屎糠。占決之用,亦云備矣。司馬遷天官書既以具錄,後世保章守候,無出三家官星之外者。天象昭垂,歷代不易,而漢、晉、隋、唐之書累志天文,近於衍矣。且天象機祥,律格有禁,書於勝國之史,詿誤學者,不宜書。其日食、星變、風雲、震雪之祥,具載帝紀,不覆書。

※校勘記

一:日食必朔原誤「日必食朔」,據文義、歷理改。

二:太祖元年四月丁未、五月丁丑,原誤書於前行正月及二月,據紀、新五代史梁紀及輯要、陳表移。

三:太祖二年十月乙亥,據紀及輯要、陳表,當作己亥。

四:太祖三年此年原缺,依史例補。又紀,二月丁酉朔,與輯要、陳表合,據補。又據輯要、陳表,是年閏八月癸亥朔,遼、梁同。以下凡閏月朔失書或訛誤者,均據此二書出校,原文不予改補。

五:太祖五年正月戊戌,據紀、新五代史梁紀及輯要、陳表,應作丙戌。

六:太祖六年是年閏五月戊申朔,遼、梁同,此失書。正月丙戌當作庚辰。以下凡朔日干支錯誤,均據輯要、陳表出校,原文不改。但誤差一日者,乃因當進朔而未進,或不當進朔而進,或有其它原因,概不出校。

七:太祖七年八年九年原有七、八、九、十、十一年共五欄。按太祖十年已建元神冊,不當有十年、十一年。蓋先是七、八兩年重出,後誤改重出之七年、八年為九年、十年,又改原九年為十一年。今刪原七年、八年,將原九、十、十一年回改為七、八、九年。又七年(原九年)六月壬申註云:「梁庚寅,誤。」檢新五代史末帝紀,梁貞明元年六月庚寅朔,是年當遼太祖九年。修史者因誤以七年當九年,遂謂「梁庚寅誤」。今仍存原注不刪。又九年閏二月壬辰朔,遼、梁同,此失書。

八:神冊元年二月戊戌當作丙戌,十二月壬戌當作壬午。

九:神冊二年是年閏十月丁未朔,遼、梁同,此失書。

一○:神冊五年三月癸亥註:「誤,當作癸巳。」五月壬戌註:「誤,當作壬辰。」皆以不誤為誤。六月辛亥註:「誤,當作辛酉。」按六月辛卯朔,正文及注皆誤。八月己未註:「梁乙未,誤。」檢新、舊五代史梁紀,貞明五年八月乙未朔,是年當遼之神冊四年。此蓋誤當五年,遂謂「梁乙未誤。」十一月戊午註:「誤,當作戊子。」是,當從之。以下凡注誤者出校不刪注文,不誤者不出。

一一:神冊六年三月丁亥注及五月丙戌注,皆以不誤為誤。四月丁卯註:「誤,當作丁亥。」(當字原脫,據文義補)按四月丁巳朔,正文及注皆誤。六月己卯當作乙卯。

一二:天贊二年及四年二年閏四月乙亥朔,遼、梁同;四年閏十二月己丑朔,遼、唐同。此皆失書。

一三:天顯四年八月丁丑當作丁酉。

一四:天顯八年十二月癸卯註:「大任己巳,異。」己當作乙。

一五:會同二年是年閏七月庚午朔,遼、晉同,此脫「庚午」二字。

一六:大同元年是年閏七月癸丑朔,遼、晉同,此失書。

一七:天祿三年六月漢癸酉,原誤書於七月,依輯要、陳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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