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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 - 70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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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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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一五>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一六>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一七>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


  

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一八>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星:

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

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一九>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二○>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二二>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

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二三>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

梁武帝天監三年,沖之子嗴上疏,論何承天歷乖謬不可用。九年正月,詔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歷頒朔。陳氏因梁,亦用祖沖之歷。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因宋大明舊號行之。金曰重修大明歷。傳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歷。及改授時歷,別立司天監存肄之,每歲甲子冬至重修其法。書在太史院,禁莫得聞。

※校勘記

一:大明歷本宋祖沖之法考異:「祖沖之歷,已見前史,而此志全錄之,蓋作史者徒求卷帙之富,於史例無當也。」汪曰楨古今推步諸術云:「遼賈俊大明歷無考,見志。謂即劉宋時祖沖之大明術,其說出於臆度附會;實則『大明』之名偶同,非即祖術也。」檢本志下文稱:「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因宋大明舊號行之。」是元人修史時已知賈俊新曆與宋祖沖之術不同,不過因襲大明舊號。但本卷仍全錄宋書所載祖沖之歷。

二:滿日法為積日「積日」原誤「積月」,據宋書改。

三: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小」字原脫,據歷理補。

四: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小餘」二字原脫,據宋書補。

五:季冬土用事日也「冬」原誤「月」,據宋書改。

六:微分滿月法從度餘「餘」字原脫,據歷理補。

七:遲疾歷表中數字據歷理推算應校改如下:第一格:行五,行分二十一應作二十二。行二十,應補行分一。行二十二,月行度十二應作十三,行分十二亦應作十三。行二十五,行分十六應作六。行二十八,行分十應作十四。第二格:行二十三,三十七應作二十七。第三格:行四,五百五萬八千三百八,三百八應作二百八。行七,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一,末「一」字應刪。行十七,三百八十七萬五十四,五十四應作五百一十四。行十八,五百三十一萬應作五百三十萬。行二十四,六百九十萬應作六百九十一萬。行二十五,五百八十七萬一千,一千應作二千。第四格:行十八,四千五百二十九,二十九應作三十九。行二十,應補「四千七百九」五字。行二十八,五千三百三十一,三十一應作二十一。

八: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為朔入陽曆分「三」原誤「二」,據宋書改。

九: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歷餘「令」原誤「合」,據宋書改。

一○:並少為半弱並半為太弱此十字原脫,據算理補。

一一:不盡四而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三而一「四」原誤「三」,「三而一」原脫,據算理補正。

一二:測景漏刻中星數表中數字應校改如下:大寒,夜漏刻分「二」應作「三」,明中星度行分「六」應作「五」。雨水,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六」。驚蟄,昏中星度「九十一」應作「九十七」,補行分「九」。穀雨,日中景「二尺二寸六分」應作「三尺二寸六分」,昏中星度行分「三」應作「二」,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應作「二百五十五」。立夏,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十一」。小滿,夜漏刻「二十六」應作「三十六」。芒種,夜漏刻「二十五」應作「三十五」。小暑,晝漏刻分「八分」,「分」字衍;夜漏刻分「一」應作「二」;明中星度行分「一」應作「二」。處暑,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應作「二百五十五」。霜降,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六」。

一三:各以度數如夜半日所在「如」應作「加」。

一四:伏不盡度「盡」應作「書」。


  
一五:又留二十八日「二」原誤「一」,據宋書改。

一六:百一十二日「二」原誤「五」,據宋書改。

一七: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三萬」原誤「五萬」,據宋書改。

一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七十二日」原誤「二十七日」,據宋書改。

一九: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三十三度」原誤「二十三度」,據宋書改。

二○:遲日行十六分「遲」應作「逆」。

二一: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一十三」應作「一十二」。

二二:合二百九十一日「合」上應補「一」字。

二三: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遲」應作「逆」。「二十二分」原誤「二十一分」。據宋書改。

第四十三卷  志第十三

歷象志中

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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