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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 46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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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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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斗至七斗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桿代之。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韓琦言:「教射唯事體容及強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臣至邊,嘗定弓弩輓強、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閲,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閲之。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輓強、蹠硬中格,悉引對親閲;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四年,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并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詔頒其法三路。范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余自九斗至七斗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詔著為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斗、弩彍三石八斗、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眾格。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為上。」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彍四石二斗並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挺補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製為虛文矣。請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眾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闕,如舊制選補。」奏可。

治平二年,詔:「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委總管司訓練,毋得冗占。」

熙寧元年,詔曰:「國家置兵以備戰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眾,肄習弗時,或誤軍事。帥臣、安撫、監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聞。」十月,樞密院請陝西、河東選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為河北諸路指使,教習騎軍。或言河朔兵有教閲之名而無其實,請班教法于其軍,久而弗能者,罷為廂軍。奏可。

二年,帝常語執政:「並邊訓練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對曰:「京東所教兵已精強,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間詔其兵親臨閲試。訓練簡閲有不如詔者罰之,而賞其能者。賞不遣賤,罰不避貴,則法行而將吏加勸,士卒無不奮勵矣。」九月,選置指使巡教諸軍,殿前司四人,馬、步軍司各三人。

三年,帝親閲河東所教排手,進退輕捷,不畏矢石。遂詔殿前司,步軍指揮當出戍者,內擇槍刀手伉健者百人,教如河東法,藝精者免役使,以優獎之。

五年四月,詔在京殿前馬步諸軍巡教使臣,並以春秋分行校試。射命中者第賜銀楪,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五月,詔以涇原路蔡挺衙教陣隊于崇政殿引見,仍頒諸路。其法:五伍為隊,五隊為陣,陣橫列,騎兵二隊亦五伍列之。其出皆以鼓為節,束草象人而射焉,中者有賞。馬步皆前三行槍刀,後二行弓弩,附隊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射與擊刺迭出,皆聞金即退。預籍人馬之強者隱于隊中,遇可用,則別出為奇。帝以其點閲周悉,常有出野之備,故令頒行。

六年,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於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制。其以京東武衛等六十二營隷屬諸路,分番教習,余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九月,詔:「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已上,或射親及四分,雖殿,除其罰;第二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最,削其賞。」十月,選涇原士兵之善射者,以教河朔騎軍馳驟野戰。帝曰:「裁併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儻訓練精勇,人得其用,不惟勝敵,亦以省財。」安石等曰:「陛下頻年選擇使臣,專務訓練,間禦便殿躬親試閲,賞罰既明,士卒皆奮。觀其技藝之精,一人為數夫之敵,此實國家安危所繫也。」是時,帝初置內教法,旬一禦便殿閲武,校程其能否而勸沮之,士無不爭勸者。

七年,詔教閲戰法,主將度地之形,隨宜施行。二月,詔:「自今歲一遣使,按視五路安撫使以下及提舉教閲諸軍、義勇、保甲官,課其優劣以聞而誅賞之。」

八年,詔:「在京諸軍營屯迫隘,馬無所調習。比創四教場,益寬大,可以馳騁。其令騎軍就教者,日輪一營,以馬走驟閲習。」五月,臧景陳馬射六事:一、順直射,二、背射,三、盤馬射,四、射親,五、野戰,六、輪弄,各為說以曉射者。詔依此教習。八月,帝令曾孝寬視教營陣。大閲八軍陣于荊家陂,訖事大賞。

元豐元年十月,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第為上中下三等。步射,六發而三中為一等,二中為二等,一中為三等。馬射,五發驟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數、等如步射法。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為及等。並賞銀有差。槍刀並標排手角勝負,計所勝第賞。其弓弩墜落,或縱矢不及堋,或輓弓破體,或局而不張,或矢不滿,或弩蹠不上牙,或擭不發,或身倒足落,併為不合格。即射已中賞,余箭不合格者,降一等,無可降者罷之。


  

是月,賈逵、燕達等言:「近者增損東南排弩隊法,與東南所用兵械不同,請止依東南隊法,以弩手代小排。若去敵稍遠則施箭,近則左手持弩如小排架隔,右手執刀以備斬伐,與長兵相參為用。」詔可,其槍手仍以標兼習。十一月,京西將劉元言:「馬軍教習不成,請降步軍,又不成,降廂軍。」乃下令諸軍,約一季不能學者,如所請降之。十二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於中都所遣教頭。在京步軍諸營弓箭手,亦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於教習馬軍所。藝成,則展轉分教於其軍。」

二年四月,遣內侍石得一閲視京西第五將所教馬軍。五月,得一言其教習無狀,詔本將陳宗等具折。宗等引罪,帝責曰:「朝廷比以四方驕悍為可虞,選置將臣分總禁旅,俾時訓肄,以待非常。至于部勒規模,悉經朕慮,前後告戒已極周詳。使宗等稍異木石,亦宜略知人意。尸祿日久,既頑且慵,苟遂矜寬,實難勵眾,可並勒停。」是月,詔殿前、步軍司兵各置都教頭掌隷教習之事,弩手五營、弓箭手十營、槍刀標排手五營各選一人武藝優者奏補。逐司各舉散直一人為指使,罷巡教使臣。是日,詔河東、陝西諸路:「舊制,馬軍自十月一日馳射野戰,至穀雨日止。塞上地涼,自今教起八月,止五月一日。」七月,詔諸路教閲禁軍毋過兩時。九月,內出教法格併圖象頒行之。步射執弓、發矢、運手、舉足、移步,及馬射、馬使蕃槍、馬上野戰格鬥,步用標排,皆有法象,凡千餘言,使軍士誦習焉。

四年五月,詔東南諸路轉運、提點刑獄司,體量將兵自降教閲新法之後,軍士有所倍費以聞。蓋自團立將兵以來,軍人日新教閲,舊資技藝以給私費者,悉無暇為故也。

六年,從郭忠紹之請,步軍弩手第一等者,令兼習神臂弓。

七年八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路專選監司提舉教閲。神宗留心武備,既命立武學、校《七書》以訓武舉之士,又頒兵法以肄軍旅,微妙淵通,取成於心,群臣莫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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