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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279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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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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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9頁

朗讀: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其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其鉦間之,以其一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厘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製龠、合、升、鬥、鬴、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于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願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儻使有司合禮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已大乎。

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何考焉?顧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得至當而無事于浮費也。

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之學,卒莫辯其是非焉。

宋興百餘年,司天數改歷,其說曰:「歷者歲之積。歲者月之積,月者日之積,日者分之積,又推余分置閏,以定四時,非博學妙思弗能考也。夫天體之運,星辰之動,未始有窮,而度以一法,是以久則差,差則敝而不可用,歷之所以數改造也。物銖銖而較之,至石必差,況於無形之數哉?」乾興初,議改歷,命司天役人張奎運算,其術以八千為日法,一千九百五十八為半分,四千二百九十九為朔,距乾興元年壬戌,歲三千九百萬六千六百五十八為積年。詔以奎補保章正。又推擇學者楚衍與歷官宋行古集天章閣,詔內侍金克隆監造歷,至天聖元年八月成,率以一萬五百九十為樞法,得九鉅萬數。既上奏,詔翰林學士晏殊制序而施行焉,命曰《崇天歷》。曆法曰演紀上元甲子,距天聖二年甲子,歲積九千七百五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上考往古,歲減一算;下驗將來,歲加一算。

步氣朔

《崇天》樞法:一萬五百九十。

歲周:三百八十六萬七千九百四十。

歲余:五萬五千五百四十。

氣策:一十五、余五千三百一十四、秒六。

朔實:三十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九。

歲閏: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二。

朔策:二十九、余五千六百一十九。

望策:一十四、余八千一百四、秒一十八。

弦策:七、余四千五十二、秒九。

中盈分:四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二。

朔虛分:四千九百七十一。

閏限:三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九、秒二十四。

秒法:三十六。

旬周:六十三萬五千四百。

紀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庾,不滿為小余。大庾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若以後合用約分,即以樞法退除為分秒,各以一百為母。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氣策秒累加之,秒盈秒法從小余,小余滿樞法從大庾,滿紀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余秒。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朔實去之,不盡為閏余;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庾,不滿為小余。大庾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弦、望及次朔經日及余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余,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一位,從之,用減歲周,余滿歲余為日,不滿為余。命其氣初日,算外,即其氣沒日日辰。凡二十四氣小余滿八千二百六十五、秒三十以上為有沒之氣。

求減日:置有減經朔小余,三十乘之,滿朔虛分為日,不滿為余。命經朔初日,算外,即為其朔減日日辰。凡經朔小余不滿朔虛分為有減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余七百七十一、秒一十四。

卦策:六、余九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土王策:三、余四百六十二、秒三十。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

刻法:一千五十九。

秒法: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余命之,為其氣初候日也;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余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諸侯之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之日。

推五行用事日:各因四立日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土始用事日。


  
七十二候及卦日與《應天》同。

求發斂去經朔:置天正十一月閏余,以中盈及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余;滿樞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及余秒。其餘閏滿閏限至閏,仍先見定朔大小。其月內無中氣,乃為閏月。

求卦候去經朔:各以卦、候策及余秒累加減之,中氣前以減,中氣後以加。即各得卦、候去經朔日及余秒。

求發斂加時:置小余,以辰法除之為辰數,進一位,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刻分。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各加時所在辰、刻及分。



志第二十五律歷五

○步日躔

周天分:三百八十六萬八千六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度。虛分二千七百一十五、秒二,約分二十五、秒六十四。

歲差:一百二十五、秒二。

乘法:三十二。

除法:四百八十七。

秒法:一百。

求每日盈縮定數:以乘法乘所入氣升降分,如除法而一,為其氣中平率;與後氣中平率相減,為差率;半差率,加減其氣中平率,為其氣初、末泛率。至後加為初,減為末;分後減為初,加為末。

又以乘法乘差率,除法而一,為日差;半之,加減初、末泛率,為初、末定率。至後減初加末,分後加初減末。

以日差累加減氣之定率,為每日昇降定率;至後減,分後加。

以每日昇降定率,冬至後升加降減,夏至後升減降加,其氣初日盈縮分,為每日盈縮定數;其分、至前一氣先後率相減,以前末泛率為其氣初泛率,以半日差,至前加之,分前減之。

為其氣初日定率。余依本術。求朏朒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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