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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經典短篇小說 - 338 /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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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經典短篇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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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生,我們那位同仁談到的法規可以認作鬥牛場、鬥熊場、鬥雞場之法,卻不是我們這兒之法。即令承認他說的法是一種手段,防止這類格鬥中有人心懷叵測,而有時心懷叵測的確導致命案,那麼這種承認必須有一個前提,雙方都inparicasu,同樣熟悉法,同樣願意按那些法格鬥。但是,有誰會相信,一個身分高、教養好的人會進行這種粗魯、野蠻的較量,甚至與一個比自己年輕、強壯、本領大的人較量呢?可以肯定,即令拳擊規則,如果確像我們的同仁所說,體現英格蘭傳統的‘公正不倚’精神,也不會允許這樣的怪事。陪審團各位先生,如果一位英格蘭君子像這名罪犯一樣,受到粗暴的人身侵犯,法律准許他在這時拔刀自衛,我們可以設想,法律同樣會保護一個處于這種不幸境地的異鄉人、外族人。

被告在遭到一群人的謾罵時,在至少已經被一個人毆打,而且有理由擔心會受更多人毆打時,迫於無奈,才拔出武器,發生了各位已詳細查實的不幸事件。我們知道,這種武器是他的所有同胞都隨身攜帶的武器。既然如此,陪審團各位先生,出於良知,我不可能會請求陪審團定謀殺罪。的確,即使在剛纔所說情況下,罪犯的人身防衛也多少過分。用律師的話來說,是所謂‘防衛失當’。但是,他因此受到的懲罰應該是殺人犯受的懲罰,而不是謀殺犯受的懲罰。我還請求允許我再說明,我認為,儘管詹姆斯一世(32)法典第八章規定,凡用短兇器殺人者,即使不是預謀,概不開免受普通法庭審訊之例,本案卻應予以從寬考慮。可以說,案犯動用匕首並非蓄謀,而無論用匕首、大刀、手槍,所犯之罪其實相同,現代法律寬厚有加,不再區分幾者,或者說,几乎不再區分幾者。


  

「但是,陪審團各位先生,本案案犯從受到傷害到報復殺人前後相距已有兩小時。法律不深究人類的弱點,如果是衝突,鬥毆正處最激烈階段,法律能夠理解人在衝突時的情緒、痛苦時的感覺,害怕再受傷時的恐懼,以及準確判斷該在多大程度上使用暴力既能保護自己,又能恰如其分造成對方心理或身體受損的困難。然而,無論腳步怎樣快,走一二哩路必不可少的時間足以使罪犯冷靜下來,而種種事實又說明罪犯是反覆思量後下定決心進行報復,才使用了暴力,因而其行為便既不是出於過度的氣憤或者恐懼,確係決心進行復仇的有目的行為,是法律不能、不會、不應同情或寬恕的。」的確,為了減輕這位不幸的人不幸行為的責任,我們仍然可以認為,本案的性質非常特殊。他居住的那個地區曾經不僅是英格蘭法律莫能及的,而且是我們的蘇格蘭鄰居遵循的法律莫能及的。

見到這種情況的許多人至今仍然健在。英格蘭法律在那個地區甚至至今無人知曉。蘇格蘭法律我們可以設想,實際上也無疑,像所有文明國家的法律一樣,是依據公正與平等的原則制定的。在他住的那片山區,各部族常會互相爭鬥,其情形與北美的印第安人相似,所以每個男子都隨身佩帶武器,以防不測。那些人把自己看成鬥士、戰士,而不是和平國家的農家人,這種觀念世代相傳,同時也出自自身的經驗。我們的同仁所說的拳腳格鬥規則那些愛拚殺的山區人根本就聞所未聞;不用任何武器,只用與生俱來的拳腳決定爭執的結局,在他們看來是愚蠢和無能的表現,就像法國貴族認為不用武器是愚蠢和無能一樣(33)。同時,復仇在他們中是司空見慣的事,就像柴拉基幾族人與摩和克族人(34)對復仇習以為常一樣。培根(35)說得不錯,其實復仇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原始的、粗野的討還公道的方式;在沒有正式的法律制約膽大妄為行為的地方,害怕報復的心理的確能使愛講霸道的人不至為所欲為。但是,儘管這等等是應予以承認的事實,儘管我們也可以不諱言,在罪犯的父輩那個年代,蘇格蘭人的確像我剛纔所說的那樣,甚至當時的許多思想、情感必然仍舊影響現在這一代人,法律的實施,即令在本案中,再不忍心也不能夠、不應該有所改變,陪審團各位先生的手改變不了,我的手也改變不了。人類文明首先要實現的目標就是公平實施法律,由法律保護所有人,使人不再個個得靠刀的長短和手的力量大小為自己拚殺,用野蠻手段求得公道。法律用僅亞於上帝的聲音對所有人說:‘復仇由我代勞。’受害一方一旦有了時間使頭腦變得冷靜,有了理由要求講個公道,他就必須明白,惟獨法律有權力判明雙方是非,而且法律絶不姑息任何私下為自己報仇雪恨的企圖。我重說一遍,這位不幸的人本身與其說應該受到我們痛恨,還不如說應該受到我們憐憫,因為他的失誤出於無知,出於對聲譽的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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