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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48 / 50
西洋哲學類 / 盧梭 / 本書目錄
  

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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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8頁

朗讀:

在異教帝王手下,基督徒士兵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作家都這樣寫到,我也相信他們:這只是在異教徒軍隊中互相爭奪榮譽。一旦帝王成為基督徒後這種競爭也就煙消雲散,當十字架驅走了鷹,羅馬的所有活力也都消失了。

但讓我們先不做這些政治上的考慮,而回到權利的角度以在此重要的問題上建立起我們的基本準則。社會公約給予的主權者對臣民的權利不能超出公共用途的範疇【原注5】,如我已說過的那樣。因此,只有當臣民的觀點對社會有其重要,他們才應在觀念上對主權者負責。對國家而言讓每個公民都有一個宗教以使其熱愛自己責任是相當重要的;但是,除了有關道德及對所有教友都有效的對他人的責任外,這種宗教的教義和國家及成員都不相關。在此之外,每個人可以擁有他選擇的任何觀念,主權者無權知道這些觀念的內容。主權者對另一個世界沒有司法評判;於是,無論臣民在下一個世界中的命運如何,都與主權者無關,只要他們是這一世界上的良好公民。


  

因此,有一個純粹的公民的信仰,其內容要由主權者決定,它並非作為宗教的精確教義,而是作為易於接近的社交情感,沒有此社會性的情感,不可能有好的公民或忠誠的臣民【原注6】。雖然不能強制任何人去相信,主權者可以從國家中驅逐任何不信此信仰的人;它並不是為了其不虔誠而驅逐他,而是因為他是反社會的動物,不能真誠地熱愛法律正義,不能在需要的時候為其責任奉獻生命。如有人在公開場合承認那些信仰之後,而行動間好象他從不相信它們,他應該被處死;他犯了所有罪行之首惡:在法律面前謊言忠誠。

公民宗教的教義應該簡單,條目很少,用詞準確而不必任何解釋或註釋。一個強大、智慧、慈善、高瞻遠矚和深思熟慮的神的存在,來世的生命,正直之人的幸福,邪惡之人的懲罰,社會契約和法律的神聖-這些是正面的教義。至于負面的教義,我只把它們侷限在一點:不應該有任何不寬容,我們把這些不寬容從各種宗教中排除出去。

依我的理念,把公民的不寬容區別于宗教的不寬容的看法是錯誤的。這兩種不寬容是不可分割的。一個人不可能和一個他認為被詛咒的人民和平相處;愛他們就是在恨懲罰他們的上帝;他們只能或是被救贖或是被折磨。不論何時,當宗教的不寬容為人接受,它必然地要產生某種社會結果【原注7】,而此一結果一旦產生,主權者也就不成為主權者,哪怕是在暫時的統治下。從那時起,教士們是真正的主子,而國王只是其仆役。


  
既然不再有,也不能再有排他的民族宗教,只要其教義中沒有任何違背公民的責任,所有能夠彼此寬容的宗教就都必須被人容納。但是,如果任何人敢說,「除了教堂外,世上沒有救贖。」他應該被從國家中驅逐出去,除非國家就是教堂而統治者就是教宗。這種教條只有在神權政府下才是好的;在任何其他政府下,它是致命的。傳說的亨利四世擁抱羅馬宗教的原因應該使它為任何誠實的人所拋棄,特別是那些還懂得思考的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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