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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46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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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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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教徒所擔心的不幸都發生了。從此一切都換了面貌;虔卑的基督徒也換了一個腔調,原本是另一世界有着無形的統治者的精神王國,很快成了這個世界上最暴力的專制政府。

但是,既然總是存在着統治者和公民法律,這一雙重權力就會不休地在基督教國家造成司法衝突,使基督教國家不能得到良好治理,沒有人能成功地區分他是有義務遵守公民的權威還是教士的權威。


  

然而,若干人民,甚至在歐洲和附近地區,曾試圖保存或恢復舊有體制;但他們沒能成功,基督教精神徹底地成為了主導。神聖的宗教總是保持或重新得到其對主權者的獨立,而它不必有任何政體上的關聯。默汗墨德看得非常清楚:他把他的政治體制緊緊地綁附在一起;只要在他的繼承人卡里夫(caliph)統治下政府還是繼續存在,其政府就能保持完整,在此一意義上,政府狀態良好。但是,當阿拉伯變得繁榮、有教養、優雅而柔順,他們被野蠻人征服了,從此權力一分而二。在穆斯林中這比基督徒中要較不明顯,但它總是存在着,特別是在阿里(Ali)治下,在有些國家如波斯,它可時時為人感覺到。

在我們當中,英格蘭國王把自己立為教堂之首,沙皇也如法炮製;但他們的這一頭銜與其說是使他們成為教堂的主子還不如說是其大臣;他們除了維持的權利外沒得到太多改造它的權利。他們在其中不是立法者,只是王國管理者。當教士們形成集團實體【原注3】,它在自己世界裡同時是主人和立法者。於是,同時有了兩個權力、兩個主權者,不論是在英國還是在俄國,或任何其他地方。

在所有基督徒作家中,霍布士是唯一一個清楚看到此一罪惡並提出補救辦法的哲學家,他大膽地提出重新把鷹的雙頭統一起來,把一切帶回到政治統一,否則任何國家和政府都不能結構完善。但他一定也看出來,基督教的專橫精神和他的政治體系並不相容,教士們的利益總是強於國家利益。他的政治理論之為人憎惡,並不是因為其虛假可怕的部分,而是因了其中公正而正確的部分【原注4】。

我相信,從此一立足點出發,通過對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輕易地拒絶拜爾(Bayle)和沃博頓(Warburton)的反對觀點,他們一個說任何宗教對政體都一無所用,另一個說,不對,基督教是政體的最強大的支持。對第一個,可以對其證明沒有宗教基礎從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形成建立,而對第二個可以告訴他基督教法律對國家的憲政害遠大於利。為使我的觀點更清晰,我只需要更精確地談一下總體上含糊但於我的課題相關的宗教觀點。

宗教之於社會-無論是作為總體的人類社會還是特定的政治社會-都可分為兩種形態:人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第一種,不必殿堂,聖壇,祭祀,純粹出於內心的對聖神的虔誠,和履行對道德永恆的責任,是純粹簡單的福音書的宗教,這是真正的有神論,可以稱之為神聖的自然法律。第二種,建立於特定的國家,擁有自己的保護神氏;有其教義、祭祀、和法定的外在朝拜;在其眼中一旦出其疆域則一切都成了不忠、異端和野蠻;它把人的權利和責任侷限在其聖壇所及。這是人類社會初始的宗教形態。可以稱之為公民或正式的宗教。

還有第三種奇怪的宗教形式,它通過給人以兩套法律、兩個統治者和兩個祖國,把人們置於互為矛盾的責任中,使人們無法既當公民又作信徒。喇嘛教和日本的宗教如此,羅馬天主教亦如此。可以稱之為祭司的宗教。它產生了一種無以名狀的混合的反社會的法律系統。


  

從政治上考慮,這三種形式每一種都有其弊病。第三種顯然是壞的系統,去證明其缺陷只會是浪費時間地娛樂自我。任何打破社會統一的東西都不值一錢。任何機構如果置人于自我矛盾之下也是毫無價值。

第二種宗教好在把對神的崇拜和對法的熱愛統一為一體。通過把祖國變成公民崇拜的對象,教導公民為國家服務就是對保護神的服從。這是一種神權體制,除了統治者沒有其他教主,除了官員沒有其他祭司。為自己國家去死從而成為烈士,對法律的反抗成為褻瀆,犯罪之人受公眾憎惡是把他置於神的憤怒;sacer est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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