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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 128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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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第128頁 / 共141頁。

(7) 近禁裔(luán 巒),染指獨占之物。《晉書。謝混傳》:晉元帝渡江,在建業時,公私財用不足,每得一,視為珍膳;項上一裔尤美,部下不敢自吃,留下獻帝,時呼為「禁臠」。因以「禁臠」喻獨占之物。後來晉孝武帝欲以晉陵公主尚謝混,而袁崧又欲以女妻謝混。王恂曰「卿莫近禁臠。」

蓋以禁臠喻謝混已為帝婿,他人不得以女妻之。臠,塊肉。


  

(8) 反其儀:退還訂婚財禮。

(9) 苦邀移趾,苦苦要求他前往。移趾,請人走動的敬辭。

(10)百年事,指婚姻大事。

(11)止主其半:只能當一半家。主,作主。

(12)授之詞:教他推托之詞。

(13)謝,婉言推辭。

(14)必見:謂靈驗必現。見,問「現」。

(15)藩溷(h ùn 混):廁所。

(16)謙馴,謙和溫順。

(17)斂抑之:收斂、剋制自己的行為。

(18)田增慄:賈(g ǔ古)益價:種田增產,經商增利。益,增。

(19)「鴞(xiāo 消)鳥生翼」二句:比喻忘恩負義,以怨報德。鴞鳥,貓頭鷹,舊傳幼鳥羽翼長成,啄食母鳥眼睛而去,因以之喻惡人。

(20)鬱冒:鑄雪齋抄本作「鬱胃」。疑為「鬱瞀」,猶言鬱悶。

(21)詞義;指祝告的話語和情意。

(22)女紅:也作「女功」,舊指婦女所作的針線活。

(23)朝侍食,暮問寢:猶言「昏定晨省」。這是舊時子婦侍奉翁姑的日常禮節。侍食,陪食于尊長。問寢,猶言問安,問尊者起居安否。

(24)道:指「婦道」。

(25)自作苦:猶言親自辛勤幹活。

(26)慚沮:此據鑄雪齋抄本,原作「漸沮」。慚愧沮喪。

(27)災,發生火災。

(28)略無庭訓:毫無家教。庭訓,指父教。《論語。季氏》:孔子在庭,其子伯魚過之,孔子教以學詩、禮。後因稱父教為庭訓。

(29)盎盂相敲:比喻家庭口角。盎和盂都是盆碗一類的食器。

(30)臣:古時與尊者談話時的自我卑稱。

(31)函:用匣子裝着。

(32)堊(è厄)壁滌庭:粉刷牆壁,清掃庭院。堊,粉刷。

(33)魚軒:以獸皮為飾的車子,古時貴夫人所乘。《左傳。閔公二年》:「歸夫人魚軒。」後世也用以代指夫人。

(34)頻欲斷絶,謂屢次想斷絶夫婦恩義。

(35)輕薄人:沒有情義的人!指薛生。

(36)卜吉,選定的吉日:指與袁家婚期。

(37)反壁,指退還聘禮。《左傳。僖公三年》:晉國重耳出亡,路上有人向他餽贈飯食,並附白壁為禮。重耳「受饗反璧」。後因稱退還別人的贈禮為「反壁」。

(38)惡謔,惡作劇。謔,開玩笑。

(39)相白首,白頭偕老。


  

(40)孽根:猶言孽根禍胎。此指兒女。

(41)靡他:無有他心。靡,無。

(42)苗裔:後代子孫。



青蛙神,往往托諸巫以為言。巫能察神嗔喜(1) :告諸信士曰「喜矣」(2) ,福則至:「怒矣」,婦子坐愁嘆,有廢餐者。流俗然哉?抑神實靈,非盡妄也?

有富賈周某,性吝嗇。會居人斂金修關聖祠,貪富皆與有力,獨周一毛所不肯拔(3).久之,工不就,首事者無所為謀(4).適眾賽蛙神(5) ,巫忽言:「周將軍倉命小神司募政(6) ,其取簿籍來。」眾從之。巫曰:「已捐者,不復強;未捐者,量力自注。」眾唯唯敬聽,各注已。巫視日,「周某在此否?」

周方混跡其後,惟恐神知,聞之失色,次且而前(7).巫指籍曰:「注金百。」

周益窘。巫怒曰:「淫債尚酬二百,況好事耶!」蓋周私一婦,為夫掩執,以金二百良贖,故訐之也(8).周益慚懼,不得已,如命注之。既歸,告妻。

妻曰:「此巫之詐耳。」巫屢索,卒弗與。一日,方晝寢,忽聞門外如牛喘。

視之,則一巨蛙,室門僅容其身,步履蹇緩,塞兩扉而入。既入,轉身臥,以閾承頷(9) ,舉家盡驚。周曰:「此必討募金也。」焚香而祝,願先納三十,其餘以次賫送,蛙不動;請納五十,身忽一縮,小尺許;又加二十,益縮如鬥;請全納,縮如拳,從容出,人牆罅而去。周急以五十金送監造所,人皆異之,周亦不言其故。

積數日,巫又言,「周某欠金五十,何不催並?」周聞之,懼,又送十金,意將以此完結。一日,夫婦方食,蛙又至,如前狀,目作努。少間,登其床,床搖撼欲傾;加嚎干枕而眠,腹隆起如臥牛,四隅皆滿。周懼,即完百數與之。驗之,仍不少動。半日間,小蛙慚集,次日益多,穴倉登榻,無處不至;大於碗者,升灶啜蠅,糜爛釜中,以致穢不可食;至三日,庭中蠢蠢(10),更無隙處。一家皇駭,不知計之所出。不得已,請教於巫。巫曰:「此必少之也。」遂祝之,益以廿金,首始舉;又益之,起一足;直至百金,四足盡起,下床出門,狼犺數步,復返身臥門內。周懼,問巫。巫揣其意,欲周即解囊。周無奈,如數付巫,蛙乃行,數步外,身暴縮,雜眾蛙中,不可辨認,紛紛然亦漸散矣。

祠既成,開光祭賽(11),更有所需。巫忽指首事者曰:「某宜出如干數。」

共十五人,止遺二人。眾祝曰:「吾等與某某,已同捐過。」巫曰:「我不以貧富為有無,但以汝等所侵漁之數為多寡(12). 此等金錢,不可自肥,恐有橫災飛禍。念汝等首事勤勞,故代汝消之也。除某某廉正無苟且外(13),即我家巫,我亦不少私之,便令先出,以為眾倡。」即奔人家,搜括箱犢。

妻問之,亦不答,盡卷囊蓄而出,告眾曰:「某私克銀八兩,今使傾橐。」

與眾衡之,秤得六兩余,使人志其欠數。眾愕然,不敢置辨,悉如數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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