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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上 - 54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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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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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張老相公,晉人(1)。適將嫁女,攜眷至江南,躬市奩妝(2)。舟抵金山(3) ,張先渡江,囑家人在舟,勿膻腥(4)。蓋江中有黿怪(5) ,聞香輒出,壞舟吞行人,為害已久。張去,家人忘之,炙內舟中。忽巨浪覆舟,妻女皆沒。

張回棹,棹恨欲死。因登金山,謁寺僧,詢黿之異,將以仇黿。僧聞之,駭言:「吾儕日與習近(6) ,懼為禍殃,惟神明奉之,祈勿怒;時斬牲牢(7) ,投以半體(8) ,則躍吞而去。誰復能相仇哉!」張聞,頓思得計。便招鐵工,起爐山半,冶赤鐵,重百餘斤。審知所常伏處(9) ,使二三健男子,以大箝舉投之。


  

黿躍出,疾吞而下。少時,波湧如山。頃之浪息,則黿死已浮水上矣。

行旅寺僧並快之,建張老相公祠,肖像其中,以為水神,禱之輒應。

【註釋】

(1) 晉:地名。春秋時期諸侯國,地當今山西一帶。因以為山西省的簡稱。

(2) 躬市奩(lián 聯)妝:親自購買嫁妝。奩,古時盛梳妝用品的匣子。

奩妝,即妝奩、嫁妝。

(3) 金山:山名。在今江蘇省鎮江市西北。原孤聳江中,自清末漸與南岸相接。山上有寺,即金山江天寺,簡稱金山寺。

(4) (b ó伯):煎炒。

(5) 黿(yuán 元):大,俗稱「癩頭黿」。(6) 吾儕(chái 柴):吾輩,我們這些人。儕,輩。

(7) 牲牢:古時祭祀用牛、羊、豕,色純曰「犧」,體全為「牲」;牛、羊、豕三牲全備為「太牢」,只用羊、豕,稱「少牢」。時斬牲牢,謂經常殺牲作祭品。(8) 投以半體:即以牲體之半投入水中。

(9) 審知:察知。

水莽草

水莽,毒草也。蔓生似葛;花紫,類扁豆。食之,立死,即為水莽鬼。

俗傳此鬼不得輪迴(1) ,必再有毒死者,始代之。以故楚中桃花江一帶(2) ,此鬼尤多雲(3)。楚人以同歲生者為同年,投刺相謁(4) ,呼庚兄庚弟(5) ,子侄呼庚伯,習俗然也。有祝生造其同年某(6) ,中途燥渴思飲。俄見道旁一媼,張棚施飲,趨之。媼承迎入棚,給奉甚殷。嗅之有異味,不類茶茗,置不飲,起而出。

媼急止客(7) ,便喚:「三娘,可將好茶一杯來(8)。」俄有少女,捧茶自棚後出。年約十四五,姿客艷絶,指環臂釧(9) ,晶瑩鑒影。生受盞神馳;嗅其茶,芳烈無倫。吸盡再索(10)。 覷媼出,戲捉纖腕,脫指環一枚。女頰微笑(11),生益惑。略詰門戶(12),女曰:「郎暮來,妾猶在此也。」生求茶葉一撮,並藏指環而去。至同年家,覺心頭作惡,疑茶為患,以情舍某。某駭曰:“殆矣(13)。

此水莽鬼也。先君死於是(14)。 是不可救,且為奈何?“


  
生大懼,出茶葉驗之,真水莽草也。又出指壞,兼述女子情狀。某懸想曰(15):「此必寇三娘也。」生以其名確符,問:「何故知?」曰:「南村富室寇氏女,夙有艷名(16)。 數年前,食水莽而死(17),必此為魅。」或言受魅者,若知鬼姓氏,求其故襠(18),煮服可痊。某急詣寇所,實告以情,長跪哀懇;寇以其將代女死,故靳不與(19)。 某忿而返,以告生。生亦切齒恨之,曰:「我死,必不令彼女脫生(20)!」某舁送之,將至家門而卒。母號涕葬之。

遺一子,甫周歲(21)。 妻不能守柏舟節(22),半年改醮去。母留孤自哺,劬瘁不堪(23),朝夕悲啼。一日,方抱兒哭室中,生悄然忽入。母大駭,揮涕問之。

答云:「兒地下聞母哭,甚愴于懷,故來奉晨昏耳(24)。 兒雖死,已有家室,即同來分母勞,母其勿悲。」母問:「兒婦何人?」曰:「寇氏坐聽兒死(25),兒甚恨之。死後欲尋三娘,而不知其處;近遇某庚伯,始相指示。兒往,則三娘已投生任侍郎家(26);兒馳去,強捉之來。今為兒婦,亦相得,頗無苦。」移時,門外一女子入,華妝艷麗,伏地拜母。生曰:「此寇三娘也。」雖非生人,母視之,情懷差慰(27)。 生便遣三娘操作。三娘雅不習慣(28),然承順殊憐人。由此居故室,遂留不去。女請母告諸家。生意勿告;而母承女意,卒告之(29)。 寇家翁媼,聞而大駭,命車疾至。視之,果三娘。相向哭失聲,女勸止之。媼視生家良貧(30),意甚憂悼。女曰:「人已鬼,又何厭貧?祝郎母子,情義拳拳(31),兒固已安之矣。」因問:「茶媼誰也?」曰:「彼倪姓,自慚不能惑行人,故求兒助之耳。今已生於郡城賣漿者之家(32)。 」因顧生曰:「既矣,而不拜岳,妾復何心(33)?」生乃投拜(34)。 女便入廚下,代母執炊,供翁媼。媼視之淒心。

既歸,即遣兩婢來,為之服役;金百斤、布帛數十匹;酒不時送(35),小阜祝母矣(36)。 寇亦時招歸寧(37)。 居數日,輒曰:「家中無人,宜早送兒還。」或故稽之,則飄然自歸。翁乃代生起夏屋(38),營備臻至(39)。 然生終未嘗至翁家。

一日,村中有中水莽毒者,死而復甦,相傳為異。生曰:“是我活之也。

彼為李九所害,我為之驅其鬼而去之。「母曰:」汝何不取人以自代?「曰:」兒深恨此等輩,方將盡驅除之,何屑此為!且兒事母最樂,不願生也。“

由是中毒者,往往具豐筵,禱諸其庭,輒有效。

積十餘年,母死。生夫婦亦哀毀(40),但不對客,性命兒麻踴(41),教以禮儀而已。葬母后,又二年餘,為兒娶婦。婦,任侍郎之孫女也。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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