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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明元年八月,高祖于永寧寺,設太法供,度良家男女為僧尼者百有餘人,帝為剃髮 ,施以僧服,令修道戒,資福于顯祖。是月,又詔起建明寺。太和元年二月,幸永寧寺設齋,赦死罪囚。三月,又幸永寧寺設會,行道聽講,命中、秘二省與僧徒討論佛義,施僧衣服、寶器有差。又于方山太祖營壘之處,建思遠寺。自正光至此,京城內寺新舊且百所,僧尼二千餘人,四方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僧尼七萬七千二百五十八人。四年春,詔以鷹師為報德寺。九年秋,有司奏,上谷郡比丘尼惠香,在北山松樹下死。屍形不壞。爾來三年,士女觀者有千百。于時人皆異之。
十年冬,有司又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倖,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重被旨,所檢僧尼,寺主、維那當寺隱審。其有道行精勤者,聽仍在道;為行凡粗者,有籍無籍,悉罷歸齊民。今依旨簡遣,其諸州還俗者,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
奏可。十六年詔:「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聽大州度一百人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為常準,著于令。」
十七年,詔立《僧制》四十七條。十九年四月,帝幸徐州白塔寺。顧謂諸王及侍官曰:「此寺近有名僧嵩法師,受《成實論》于羅什,在此流通。後授淵法師,淵法師授登、紀二法師。朕每玩《成實論》,可以釋人深情故至此寺焉。」
時沙門道登,雅有義業,為高祖眷賞,恆侍講論。曾于禁內與帝夜談,同見一鬼。二十年卒,高祖甚悼惜之,詔施帛一千匹。又設一切僧齋,並命京城七日行道。又詔:「朕師登法師奄至徂背,痛怛摧慟,不能已已。比藥治慎喪,未容即赴,便準師義,哭諸門外。」
績素之。
又有西域沙門名跋陀,有道業,深為高祖所敬信。詔于少室山陰,立少林寺而居之,公給衣供。二十一年五月,詔曰:「羅什法師可謂神出五才,志入四行者也。今常住寺,猶有遺地,欽悅修蹤,情深遐遠,可于舊堂所,為建三級浮圖。又見逼昏虐,為道殄軀,既暫同俗禮,應有子胤,可推訪以聞,當加敘接。」
先是,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高祖時 ,沙門道順、惠覺、僧意、惠紀、僧范、道弁、惠度、智誕、僧顯、僧義、僧利,並以義行知重。
世宗即位,永平元年秋,詔曰:緇素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教彰于互顯,禁勸各有所宜。自今已後 ,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余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之。
二年冬,沙門統惠深上言:“僧尼浩曠,清濁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別。輒與經律法師群議立制:諸州、鎮、郡維那、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內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又,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淨物。然經律所制,通塞有方。依律,車牛淫人,不淨之物,不得為己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聽一乘。又,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財。緣州外。又,出家舍著,本無凶儀,不應廢道從俗。其父母三師,遠聞凶問,聽哭三日。若在見前,限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間,亂道生過,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脫服還民。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啟聞聽造。若有輒營置者,處以違敕之罪,其寺僧眾擯出外州。
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還配本屬。其外國僧尼來歸化者,求精檢有德行合三藏者聽住,若無德行 ,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詔從之。
先是,于恆農荊山造珉玉丈六像一。三年冬,迎置於洛濱之報德寺,世宗躬觀致敬。
四年夏,詔曰:“僧祇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山林僧尼,隨以給施;民有窘弊,亦即賑之。
但主司冒利,規取贏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細民嗟毒,歲月滋深。非所以矜此窮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自今已後,不得傳委維那、都尉,可令刺史共加監括。尚書檢諸有僧祇谷之處,州別列其元數,出入贏息,賑給多少,並貸償歲月,見在未收,上台錄記。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忽復征責。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丐民,不聽收檢。後有出貸,先盡貧窮,征債之科,一准舊格。富有之家,不聽輒貸。脫仍冒濫,依法治罪。”
又尚書令高肇奏言:“謹案:故沙門統曇曜,昔于承明元年,奏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立課積粟,擬濟饑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又依內律,僧祇戶不得別屬一寺。而都維那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內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致使吁嗟之怨,盈於行道,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豈是仰贊聖明慈育之意,深失陛下歸依之心。遂令此等,行號巷哭,叫訴無所,至乃白羽貫耳,列訟宮闕。悠悠之人,尚為哀痛,況慈悲之士,而可安之。
請聽苟子等還鄉課輸,儉乏之年,周給貧寡,若有不虞,以擬邊捍。其暹等違旨背律,謬奏之愆,請付昭玄,依僧律推處。”
詔曰:「暹等特可原之,余如奏。」
世宗篤好佛理,每年常于禁中,親講經論,廣集名僧,標明義旨。沙門條錄,為《內起居》焉。
上既崇之,下彌企尚。至延昌中,天下州郡僧尼寺,積有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徒侶逾眾。
熙平元年,詔遣沙門惠生使西域,采諸經律。正光三年冬,還京師。所得經論一百七十部,行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