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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 341 /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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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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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不可不慎也。于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捲,大闢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後漢二百年間,律章無大增減。魏武帝造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鬥械。明帝改士民罰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詔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刪定名例,為二十捲,併合二千九百餘條。

晉室喪亂,中原蕩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屬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自太祖撥亂 ,蕩滌華夏,至于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後勝殘去殺。故榷舉行事,以著于篇。


  

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疏簡。宣帝南遷,復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 ,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遣。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時,劉聰、石勒傾覆晉室。帝將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民乘寬政,多以違命得罪 ,死者以萬計。於是國落騷駭。平文承業,綏集離散。

昭成建國二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 ,一備五,私則備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艱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偽。及在位,躬行仁厚,協和民庶。既定中原 ,患前代刑綱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於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是時,天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玄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

然于大臣持法不捨。季年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太宗即位,修廢官,恤民隱,命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庶政復有敘焉。

帝既練精庶事 ,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詔司徒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分大闢為二科死 ,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者轘之。

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逾四十九。諭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

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絶之。

諸州國之大闢,皆先讞報乃施行。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是後民官瀆貨,帝思有以肅之。

太延三年,詔天下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凡庶之凶悖者,專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閭閻。而長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恥,貪暴猶自若也。

時輿駕數親征討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少傅游雅上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內外,昧旦而興 ,諮詢國老。臣職忝疑承,司是獻替。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疑罪而謫徙之。

十數年後,邊郡充實,並修農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於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謫徙之苦,其懲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身,不敢言苦。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邊垂足備。”

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


  
初盜律,臓四十匹致大闢 ,民多慢政,峻其法,臓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詔曰:“刑綱大密,犯者更眾,朕甚愍之。

其詳案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於民者增損之。”

於是游雅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複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闢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有司雖增損條章,猶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舊式。太宗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 ,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凶賓親,則開禁,有日程。增置內外侯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於府寺間,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惻,而多相誣逮,輒劾以不敬。諸司官臓二丈皆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闢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謫守邊戍。」

詔從之。

顯祖即位,除口誤,開酒禁。帝勤於治功,百僚內外,莫不震肅。及傳位高祖 ,猶躬覽萬機,刑政嚴明,顯拔清節,沙汰貪鄙。牧守之廉潔者,往往有聞焉。

延興四年,詔自非大逆干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自獄付中書復案,後頗上下法 ,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

先是諸曹奏事,多有疑請,又口傳詔敕,或致矯擅。於是事無大小,皆令據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則制可,失衷則彈詰之,盡從中墨詔。自是事咸精詳,下莫敢相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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