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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 170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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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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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元年十二月,詔曰:「出戰入耕,雖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嘗不以戰士為念也。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三年,又詔曰:「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潁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下種,深以為慮。主者何以為百姓計,促處當之。」杜預上疏曰:

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稼不收,居業並損,下田所在停汙,高地皆多磽脊,此即百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為之設計,而不廓開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谷,以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豫為思慮者也。


  

臣愚謂既以水為困,當恃魚菜螺蜯,而洪波氾濫,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壞兗、豫州東界諸陂,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交令饑者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旦暮野食,此目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鐘。至春大種五穀,五穀必豐,此又明年益也。

臣前啟,典牧種牛不供耕駕,至于老不穿鼻者,無益於用,而徒有吏士穀草之費,歲送任駕者甚少,尚復不調習,宜大出賣,以易谷及為賞直。

詔曰:「孳育之物,不宜減散。」事遂停寢。問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種產牛,大小相通,有四萬五千餘頭。苟不益世用,頭數雖多,其費日廣。古者匹馬丘牛,居則以耕,出則以戰,非如豬羊類也。今徒養宜用之牛,終為無用之費,甚失事宜。東南以水田為業,人無牛犢。今既壞陂,可分種牛三萬五千頭,以付二州將吏士庶,使及春耕。谷登之後,頭責三百斛。是為化無用之費,得運水次成谷七百萬斛,此又數年後之益也。加以百姓降丘宅土,將來公私之饒乃不可計。其所留好種萬頭,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屬養之。人多畜少,可並佃牧地,明其考課。此又三魏近甸,歲當復入數十萬斛谷,牛又皆當調習,動可駕用,皆今日之可全者也。”

預又言:

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非不爾也,然此事施于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絶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自頃戶口日增,而陂堨歲決,良田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絶種,樹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有水雨,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雲此土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也。其或有舊陂舊堨,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為人害者也。臣前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懇至。臣中者又見宋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案遵上事,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泗陂在遵地界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領應佃二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為害也。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之所以多患也。

臣又案,豫州界二度支所領佃者,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耳,計三年之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為多積無用之水,況于今者水澇湓溢,大為災害。臣以為與其失當,寧瀉之不滀。宜發明詔,敕刺史二千石,其漢氏舊陂舊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之。長吏二千石躬親勸功,諸食力之人並一時附功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俾之。其舊陂堨溝渠當有所補塞者,皆尋求微跡,一如漢時故事,豫為部分列上,須冬,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瀆有常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眾多,猶以無患,今因其所患而宣寫之,跡古事以明近,大理顯然,可坐論而得。臣不勝愚意,竊謂最是今日之實益也。


  

朝廷從之。

及平吳之後,有司又奏:「詔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藁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大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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