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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 26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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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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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對本國臣民產生約束力的立法權,對外國人卻是無效的。那些在英國、法國、荷蘭享有制定法律的最高權力的人們,對一個印第安人來說,只不過和世界上其餘的人一樣,是沒有權威的人。由此可見,基于自然法,每一個人都享有對於觸犯自然法的行為加以懲罰的權力是非常必要的。不然的話,我就不能理解任何社會的法官們怎麼能夠處罰屬於另一國家的外國人。

因為就一個外國人而言,這些法官所享有的權力,並不多於自然狀態下的每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可以享有的權力。


  

犯罪行為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違反法律和違背正當理性規則的行為,一個人會因此而墮落,會公然拋棄人性的原則,從而變成對人類有害的人。另一種通常是對某一個人施加的侵害。在後一種情況下,受害人除了和其他人一樣擁有對罪犯的懲罰權外,還有要求賠償損失的特殊權利。

其他任何人,只要認為這樣做是公正的,都可以協助受害人索取相應的賠償。

因而,懲罰犯罪的權利也有兩種。一種是為了制止類似事件的發生而對犯罪行為進行懲罰的權利,這是人人都享有的權利。另一種是索賠的權利,它只屬於受害人。由於兩種不同的權利同時存在,現實中就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法官由於其特殊身份而掌握著大家共有的懲罰權,他往往能夠在公眾福利要求不執行法律的場合,根據自己的職權免除對犯罪行為的懲罰,但他卻不能使受到損害的任何私人放棄應得的賠償。

因為受害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要求賠償,也只有他自己才能放棄這種權利。根據保衛全人類的權利,人人都有權懲罰犯罪,採取一切合理的行動以防止罪行的再度發生。同樣,根據自衛的權利,受害人有權把罪犯的財物和勞動力據為已有。這樣,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有處死一個殺人犯的權力,以殺一儆百來制止其他人做出同樣的無法補償的損害行為,同時也為了保障人們不受罪犯的侵犯。

既然這些罪犯已經滅絶理性,放棄了上帝賜給人類的共同準則,通過無恥的暴力和殘殺行為來向全人類宣戰,因此可以像對待讓人類不得安生的老虎和獅子等野獸一樣,把他們消滅。「誰使人流血,人亦必使他流血」,這一重要的自然法就是以上述情況為根據的。所以,該隱在殺死他弟弟之後哭喊道:「誰發現我,誰就會殺死我。」由此可見,這早就是人人盡知的法則。

出於同樣的理由,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也可以處罰較輕的違反自然法的行為。也許有人會問,是否處以死刑?我的回答是,處罰每一種犯罪行為應該把握這樣一個限度:以是否足以使罪犯感到得不償失,使他知道悔悟,並且警示別人不犯同樣的罪行為度。自然狀態中的犯罪行為,能夠在自然狀態中得到懲處,和國家狀態中的處罰程度沒有什麼區別。儘管我不打算在這裡討論自然法的細節及其具體的懲罰標準,但是可以肯定,自然法是確實存在的。

對於一個有理性的人和自然法的研究者來說,自然法像各國的成文法一樣,淺顯易懂,甚至比成文法更易理解。而且,各國國內法的制定和解釋,只有以自然法為根據時,才是公正的。

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我相信,有些人可能不僅僅覺得這一學說很奇怪,而且,他們提出反對意見:讓人們擔任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因為,一方面,自私會使人們偏袒自己和他們的朋友;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報復心理會使他們過分地懲罰別人。這樣做的結果只會引發混亂和無序,所以上帝確實曾經委派政府來約束人們的偏私和暴力。

我承認,讓人們擔任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確實存在很大的問題。可以想見,一個加害自己兄弟的不義之徒,是不會有正義感來宣告自己有罪的。因此,用公民政府來彌補自然狀態的不足,是非常必要而且非常正當的。但是,我想問一問反對者,專制君主也是人吧?如果說,自然狀態因為人們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而變得不能忍受,必須用政府來補救,那麼,我想知道,一個統治眾人的人,既能充當自己案件的法官,也能隨心所欲地處置其他人,他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無論他的行為是受理性、錯誤還是情緒支配,其他人都必須服從,那將是一種什麼政府?那種政府究竟比自然狀態好多少呢?我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情況要好得多。


  
在那裡,人們不必服從另一個人的意志;一個人不論是在他自己的案件,還是在別人的案件中作出了錯誤的裁判,他都要為此對大家負責。

三找尋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

在哪裡有或曾有過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這是反對者的一個重要論點。對於這個問題,目前這樣回答就夠了:既然全世界的獨立社會的一切統治者和君主都處在自然狀態中,那就很明顯,不論過去或將來,世界上都不會找不到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我指的是獨立社會的一切統治者,不論他們是否同別人訂有契約。因為並非每一個契約都能終止人們之間的自然狀態,只有大家相約加入同一社會,從而構成一個國家的契約,才能終止自然狀態。

除此之外,人類簽訂的其他協議和契約,都不能終止自然狀態。例如,荒涼海島上的兩個人,或美洲森林中一個瑞士人和一個印第安人,儘管他們彼此之間完全處在自然狀態中,但誰也不能否認他們訂立的交易協議和契約的法律效力。因為誠實和守信是自然人的品質,而不是作為社會成員的人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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