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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一理由,無論在亞當生前還是死後,他的所有子女們也都擁有同樣的權利。因此,亞當的繼承人並不能剝奪其弟妹們利用低級生物來維持舒適生活的同等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類對於萬物的「財產權」。如此說來,建立在「財產權」,即是菲爾麥所說的「個人的支配權」基礎之上的亞當絶對統治權,就化為烏有了。
既然任何人都擁有自我照顧和自謀生存的權利,則任何人都與亞當一樣,有權支配萬物。
但是,如果某種東西被某人通過勞動而佔有了,它就變成了那人的私有財產。至于其中的原因,我將在下篇「論財產」一章中詳細說明。對於這件財產,他自然有權把它傳給他的子女,子女們也有繼承和佔有它的權利。
對此,人們有理由問:父母去世以後,子女們為什麼能先於他人而獲得承襲其父母財產的權利?父母在生時如果沒有把這種權利轉移給別人,父母去世以後,為什麼它不再歸於人類共有呢?也許有人會回答說,公眾一致同意把它給予死者的子女們。我們知道,公眾通常的做法確實如此。不過,我們還不能說,這就是人類的一致同意,因為從來沒有人要求過這種同意,實際上也從來沒有人表示過這種同意。如果說是公眾的默許,確立了子女的承襲權,那麼子女們承襲父親遺產的權利,也只是一種人為的而不是自然的權利。
不過在這種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這種事看成是自然的,也不無道理。
我想,其根據是這樣的:上帝在人體內除置入強烈的自我保存慾望之外,還置入了自我繁衍的強烈慾望。正是後一種慾望使子女們獲得分享父母的「財產權」和承襲他們財產的權利。人類保有財產不單是為了自己,同時也是為了子女。父母死後,不能再使用財產,他們與財產分離了。
這時,父母的財產權便與子女們的權利合在一起了,全部財產都歸子女們所有。我們把這種情況稱之為繼承遺產。無論從上帝的法則,還是從國家的法律看來,子女們顯然具有這種繼承權,因為這兩種法律都要求父母供養自己的子女。
人在嬰幼兒時期,不能供養自己,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上帝既然設定了人的自然成長過程,他就不會忘記賦予人在幼時有享受父母養育的權利。這權利不只侷限于保生存,而且還包括在父母條件可能達到的範圍內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適。甚至于父母在去世之後,還有供養自己子女的責任。
因此,當父母離開人世,便讓子女享有他們留下的財產,這也正是使這種供養責任儘可能長遠地延續下去的自然要求。即使父母在世時沒有明白宣佈這一點,但自然的意旨卻指定由子女來承襲父母的財產。於是,子女便有資格、有自然的權利承襲父母的財物。而其他的人則不能對這些財物有非分之想。
由此可見,是上帝和自然給了子女享受父母撫育的權利,並且把它作為父母的一種義務,使他們不得不這樣做。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甚至于有理由說,父親應承襲兒子的財產,並且擁有優先於他孫子的承襲權。因為,兒子的撫養教育要花費父親大量心血和精力,因此從公道出發,可以認為父親的付出應當得到回報。但是,父親之所以這樣做,也是因為要服從于自己父母所服從的同一法則:每個人都從自己的父母那裡獲得撫養和教育。
一個人從他的父親那裡所獲得的教養,是通過對自己子女的教養來償還的。
至此,我終於說清楚子女有權承襲父親財產的理由。雖然費墨較多,但物有所值。一方面,從這種理由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即使亞當擁有支配整個地上世界及其物產的所有權,他也不能使他的後代中任何一人得到統治其他人的權利。道理很簡單,亞當的所有兒子憑着自然的法則和承襲的權利,可以擁有共同享受地上之物的資格,並在亞當死後,取得其財產的所有權。
既然每一個人都有承襲的權利,他們就可以共同地享受他們所承襲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們覺得怎樣最合適就怎樣辦。但是,沒有人能夠要求承襲全部財產,或任何與之相連的統治權,因為承襲的權利使一切人都有同樣的權利,來分得他們父親的財產,並沒有輕重的差別。另一方面,通過對子女承襲父親財產的理由的細緻考察,可以更好地解釋「父權」的世襲問題。
四亞當「父權」的世襲
菲爾麥認為,亞當「父權」是指亞當基于「父親身份」而擁有的統治除他以外所有人類的權力。父權既是一種自然的權利,只源於父子的關係。父權不能被世襲,正如父子關係本身不能被世襲一樣。如果一個人可以世襲父親支配兒子們的父權的話,那麼,他作為繼承人,照樣可以聲稱具有世襲丈夫對妻子的夫婦之權。
丈夫的權力是基于契約,而父親的權力是基于「兒女的生育」。如果一個人可以世襲由「生育兒女」而來的權力,那他就同樣可以世襲由私人性質的婚姻契約而取得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