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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切具有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從本性上說都是生而平等的,都應該享有共同的權利和特權。這一點是如此的明顯,以至于菲爾麥自己也不得不承認:「王權的有力擁護者約翰-黑沃德爵士、布萊克伍德和巴克利三人也不能否認,而是異口同聲地承認人類天賦的自由和平等」,認為這是無可懷疑的真理。菲爾麥所提出的任何論據,都不足以證明他的偉大主張:「亞當是絶對的君主」,以及「人類並非是生而自由的」。甚至乎,他自己的論據也自相矛盾,打了他自己的嘴巴。
所以,用他自己的論證方法來說,「最初的謬誤原則一旦失敗,這個絶對權力和專制制度的龐大機構也就隨之坍塌了」。至于對他在如此荒謬和脆弱的基礎上建立的一切理論,也就沒有必要去駁斥了。
閲讀洛德-萊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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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論父權和財產權一起作為主權的來源一統治權的起源
在前幾章裡,我們已經看到,菲爾麥心目中亞當的君主政體是什麼樣的,這種政體的建立又是以什麼權利為根據的。他認為,最有可能為將來的君主們引伸出統治權的基礎有兩個,即「父權」和「財產權」。這就是他着重強調的理論基礎。因此,他提出用來「消除天賦自由說」的辦法就是「維持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
據此,他對我們說,「統治的根據和原則必然要依靠財產權的起源」;「兒子對其父親的從屬是一切王權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權力或是從父權派生,或是篡奪父權而來,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權力的其他起源」。令人費解的是,他一方面說,除了「父權」之外就「沒有別的起源」;而另一方面又說「統治的根據和原則必然要依靠財產權的起源」。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因為「財產權」與「父權」是大不相同的兩碼事,正如領地的主人不同於兒子們的父親一樣。在本書前面的
第五章,我們曾考察過,上帝在《舊約-創世記》第三章第十六節責罰夏娃的那句話:「你必戀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轄你。」
菲爾麥聲稱:「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如果這就是統治權的起源的話,那麼,統治權的起源便既不是來自「財產權」,也不是來自「父權」。於是,他引來證明亞當有統治夏娃之權的這句經文,必然與他所說的「為一切權力之唯一源泉」的「父權」相牴觸。顯然,如果亞當對於夏娃擁有如菲爾麥所主張的那種王權,那麼它必然是基于別的什麼資格,而不是基于生育的資格。
二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
不過,所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還是讓菲爾麥自己去解決罷。現在,讓我們來考察一下「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在菲爾麥看來,「自然的支配權」即是父權,指亞當由於父親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而「個人的支配權」則是指亞當由於神賜而享有的對萬物的所有權,即財產權。
根據菲爾麥的規定,君主們只能從這兩個源泉中獲得他們的權力。
首先,讓我們假定:亞當確如菲爾麥所希望的那樣,擁有最高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然後,我就要問,在亞當死後,他的「自然的支配權」和「個人的支配權」會被如何處置?從菲爾麥的著作中,我們得到的答覆是:它們將被傳給第二代的繼承人。但是,這個辦法不可能把他所說的兩種權利傳給同一個人。因為,如果我們承認父親的一切財產都應該傳給長子,那麼,長子就能繼承父親的一切「個人的支配權」。
可是,父親的「自然的支配權」,即父權,卻不能直接傳給長子。因為這是一種只能憑「生育」兒女才可獲得的權利,對於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享有這種自然支配權。換言之,如果一個父親只是因「生育」兒子一事,對於他的兒子們具有「自然的支配權」,那麼,沒有生育這些兒子的人,當然不能享有這種「自然的支配權」。因此,根據菲爾麥的話「一個人因為出生一事,成為生育他的人的屬下」,必然得出這樣的結論:一個人根據他的出生,不能成為不曾生育過他的兄長的屬下。
所以,亞當死後,雖然他的財產權可以完整地傳給他的長子,但他的父權,卻會立刻由他的已生育兒女的全體兒子們平分。這樣一來,基于「財產權」的統治權同基于「父權」的統治權便分離了。該隱作為亞當的長子,獨自取得了基于「財產權」的統治權。而塞特以及亞當的其他的兒子們則與該隱平分了基于「父權」的統治權。
菲爾麥把自己的理論建立在「父權」和「財產權」這兩種統治的權利之上,但這兩種權利卻不能一道世襲。這樣,必然會有一種權利是毫無意義的。那麼,亞當死後,這兩種權利中究竟哪一種應當讓路呢?
對此,菲爾麥引用格老秀斯的話回答說:「亞當在世的時候,他的兒子們根據他的賜予、指定或某種讓渡,憑藉個人的支配權,就已經擁有各自的權利領域。亞伯擁有自己的羊群和牧場。該隱擁有自己的農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裡修建了一座城。」說到這裡,我們就要問:亞當死後,這兩人中究竟誰是統治者?菲爾麥回答說,是該隱。
那麼,該隱是憑什麼資格當上統治者的呢?菲爾麥說:「就憑他是先祖的繼承人。」該隱繼承的又是些什麼東西呢•他沒有繼承全部財產,即沒有繼承亞當的全部「個人的支配權」。因為菲爾麥在前面說得明白,亞伯「根據個人的支配權」而「擁有自己的羊群和牧場」。這樣,亞伯獲得的財產,就不能歸該隱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