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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士研討人類為何不能像螞蟻和蜜蜂那樣協作的問題。他說,同蜂房內的蜜蜂不競爭;它們沒有求榮欲;而且它們不運用理智批評政府。它們的協和是天然的協和,但是人類的協和只能是憑依盟約的人為協和。這種盟約必須把權力交付一個人或一個議會,因為否則它便無法實施。「盟約離開武力只是空文」(威爾遜總統不幸忘記這點。)這盟約不是後來洛克和盧梭講的那種公民與統治權力者之間的盟約,而是為服從過半數人要選擇的那個統治權力者、公民們彼此訂立的盟約。公民作出選擇之後,他們的政治權力即告終止。少數派也和多數派同樣受約束,因為這盟約正是說要服從多數人所選擇的政府。政府一經選定,除這政府認為宜于許可的那種權利以外,公民喪失掉一切權利。反叛的權利是沒有的,因為統治者不受任何契約束縛,然而臣民要受契約束縛。
如此結合起來的群眾稱作國家。這個「利維坦」是一個凡間的神。
霍布士歡喜君主制,不過他的全部抽象議論同樣也適用於一切這樣的政體:其中存在着一個無上權力,不受其它團體的法權的限制。單只議會,他倒能夠容忍,但是他不能容忍國王和議會分領統治權的制度。這和洛克及孟德斯鳩的意見恰相反。霍布士說,英國內戰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權力分配到國王、上院和下院的緣故。
這個最高權力,或是一個人或是一個議會,稱作主權者。
在霍布士的體制中,主權者的權力沒有限度。他對一切意見的表達有檢查權。據假想,主權者主要關心的是維持國內和平;所以他不運用檢查權壓抑真理,因為與和平牴觸的論調決不會正確(好個異常實用主義的見解!)。財產法應當完全隨主權者的心意;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不存在財產,所以財產是政府創造的,政府可以隨意左右這種創造。 固然也承認主權者可能專制,但是哪怕最壞的專制政治總強似無政府狀態。況且,在許多地方主權者的利害與臣民的利害本相同。臣民越富足,他越富足;臣民若守法,他就比較安全;等等。反叛是不該的,一則因為反叛通常要失敗,再則因為倘若反叛成功,便留下惡例,教別人學反叛。他否認亞里士多德說的僭主政治與君主政治的區別;按霍布士的意見,所謂「僭主政治」,無非是講這話的人恰巧厭惡的一種君主政治罷了。
書中舉出君主當政比議會當政可取的種種理由。他承認當君主的私人利益與公眾利益衝突的時候,君主通常要順從他的私利,但是議會也如此。君主可能有寵臣,但是議會的每個議員也難免有嬖人;因此在君主政治下,寵臣嬖人的總數多半還少些。君主能私下聽取任何人進言;議會卻只能聽取議員們的意見,而且還是公開聽取。議會中有某些議員偶然缺席,可以讓別個黨派獲得多數,因而造成政策的改變。不僅如此,假若議會內部分裂,其結果可能就是內戰。霍布士論斷,因為所有這些理由,君主制最完善。
整個一部《利維坦》中,霍布士完全沒考慮定期選舉對議會為了議員的私人利益而犧牲公眾利益的傾向可能起的箝制作用。事實上,好像他所想到的不是民主選舉的議會,而是威尼斯大議會或英國上院一類的團體。他把民主政治按古代方式理解為必得一切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行政;至少說,這似乎是他的意見。
在霍布士的體制中,主權者起初一選定,人民便最後退了場。主權者的繼承,如同羅馬帝國在沒有叛亂擾攘時的慣例,須由主權者決定。他承認,主權者通常要選擇自己的一個子女,或者若沒有子女,選擇一個近親,但是他認為任何法律也不該限制他選其他人。
書中有論臣民自由的一章,開頭是這樣一個精闢可佩的定義:對運動不存在外界障礙,是謂自由。按這個意義講,自由與必然是一致的;例如,水在對它的運動沒有障礙時,因而按定義也就是水在自由時,‧必‧然流下山崗。人可以自由做他意欲做的事,但是必然得做神意欲做的事。我們的一切意志作用全有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全是必然的。至于談到臣民的自由,在法律不干涉的情況下,他們有自由;這決不是對主權的限制,因為主權者假使決定要法律干涉,法律本可以干涉。除主權者自願讓出的權利外,臣民沒有和主權者相對抗的權利。大衛使烏利亞被殺,因為烏利亞是他的臣子,那時他沒有侵害烏利亞;但是大衛侵害了神,因為他是神的臣子而不遵從神的律法。
據霍布士的意見,古代的著述家歌頌自由,結果促使人們贊同暴亂和騷動。他主張,這些著述家的意思正確解釋起來,他們所歌頌的自由是主權者的自由,即免于外國統治的自由。國內對主權者的反抗,即便看來好像是極正當的,他也譴責。例如,他認為聖安布洛斯在帖撒羅尼迦屠殺後無權將狄奧多修斯皇帝開除教籍。他還激烈地指斥札卡理教皇不該為扶立不起,幫他廢了墨洛溫朝末代國王。
不過他承認服從主權者的義務也有一個限度。自我保全權在他看來是絶對的權利,所以臣民有甚至對抗君主的自衛權。這話合邏輯,因為他把自我保全當成了組織政府的動機。
根據這點,他認為(不過有一些限制)人在受政府召喚上戰場時,有權拒不戰鬥。這是任何現代政府不容許的一種權利。
他的利己主義的倫理觀有一個奇妙結論,就是對主權者的反抗只在‧自衛的情況才算正當;為保護旁人而進行的反抗卻總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