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7頁
█笍 【未集上】【竹字部】 笍 【廣韻】陟衛切【集韻】株衛切,□音綴。【說文】羊車騶箠也,箸箴其耑長半分。【玉篇】小車具也。
◆又【集韻】女劣切。義同。
◆又【集韻】儒稅切,音汭。竹名。
█笏 【未集上】【竹字部】 笏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呼骨切,音忽。公及士所搢也。【禮·玉藻】笏,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凡有指畫于君前用笏,造受命于君前則書於笏。【左傳·桓二年】袞冕黻珽。【注】珽,玉笏也,若今吏之持簿。【晉書·輿服志】古者貴賤皆執笏,有事則搢之於腰帶。【釋名】笏,忽也,備忽忘也。【廣韻】笏,一名手版,品官所執。【輿服親事】五代以來,惟八座尚書執笏,以筆綴手版頭,紫囊裹之。其餘王公、卿、士但執手版,主于敬。不執筆,示非記事官也。【正字通】明制,笏,四品以上用象牙,五品以下用木,以粉飾之。
◆又【韻會】通作曶。【史記·夏本紀注】鄭康成曰:曶者,臣見君所秉,書思對命者也。君亦有焉。
◆又【集韻】武粉切,音刎。笢笏,手循笛孔貌。【馬融·長笛賦】笢笏抑隱,行入諸變。
◆又【集韻】文拂切,音勿。笢笏,繁密貌。考證:〔【禮·玉藻】笏,天子以璆玉,諸侯以象。〕 謹照原文璆玉改球玉。〔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二寸。〕 謹照原文博二寸改博三寸。
█笐 【未集上】【竹字部】 笐 【廣韻】古郞切【集韻】居郞切,□音岡。竹列也。一曰絃加竹謂之笐。【爾雅·釋草】仲,無笐。【注】竹類也。
◆又【集韻】寒剛切,音杭。樂器有絃。一曰竹名。
◆又【廣韻】【集韻】□下浪切,音亢。竹竿也,與□同。
◆又【集韻】胡降切,音巷。掛衣架也。一曰竹列。
█笑 【未集上】【竹字部】 笑 〔古文〕咲□【廣韻】私妙切【集韻】【韻會】仙妙切【正韻】蘇弔切,□音肖。【廣韻】欣也,喜也。【增韻】喜而解顏啟齒也。
◆又嗤也,哂也。【易·萃卦】一握為笑。【詩·邶風】顧我則笑。【毛傳】侮之也。【禮·曲禮】父母有疾,笑不至矧。【注】齒本曰矧,大笑則見。【左傳·哀二十年】吳王曰:溺人必笑。【論語】夫子莞爾而笑。【注】小笑貌。
◆又獸名。【廣東新語】人熊,一名山笑。
◆又【韻補】思邀切。【詩·大雅】勿以為笑,葉上囂、下蕘。【淮南子·汜論訓】不殺黃口,不獲二毛,于古為義,于今為笑。【古逸詩·趙童謡】趙為號,秦為笑。以為不信,視地上生毛。
◆又入宥韻,音秀。【江總詩】玉臉含啼還自笑,若使琴心一曲奏。 或作咲。【前漢·揚雄傳】樵夫咲之。 亦省作關。【前漢·薛宣傳】一關相樂。
█笓 【未集上】【竹字部】 笓 【廣韻】部迷切【集韻】駢迷切,□音鼙。取鰕竹器。【博雅】篝、筌謂之笓,可以約物。
◆又【集韻】頻脂切,音琵。義同。
◆又【集韻】【韻會】□毗至切,音鼻。櫛屬,與枇同。
◆又【集韻】薄必切,音邲。次也。 【集韻】或作篦。亦作箄。
█筆 【未集上】【竹字部】 筆 【集韻】與筆同。詳筆字注。考證:【廣韻】鄙密切【韻會】逼密切【正韻】壁吉切,□音必。【釋名】筆,述也。述事而書之也。【爾雅·釋器】不律謂之筆。【注】蜀人呼筆為不律也。【說文】楚謂之聿,吳人謂之不律,燕謂之弗,秦謂之筆。【古今注】古之筆,不論以竹以木,但能染墨成字,即謂之筆。秦吞六國,滅前代之美,故蒙恬得稱於時。蒙恬造筆,即秦筆耳。以枯木為管,鹿毛為柱,羊毛為被,所謂蒼毫也。彤管赤漆耳,史官記事用之。【法書攷】虞世南云:筆長不過六寸,真一,行二,草三,指實掌虛。【禮·曲禮】史載筆,士載言。【注】筆,謂書具之屬。
◆又筆星。【釋名】筆星,星氣有一枝,未銳似筆也。
◆又花名。【楚辭注】辛夷花初發如筆,北人呼為木筆。
◆又【集韻】筆別切,音莂。山東謂筆。
◆又作〈/尹〉。見【漢戚伯樊毅□】。
◆又【嚴訢□】作〈八/尹〉,見【舉要】。 【集韻】或作筆。
█笘 【未集上】【竹字部】 笘 【唐韻】失廉切【集韻】詩廉切,□音苫。【說文】折竹箠也。
◆又潁川人名小兒所書寫為笘。
◆又【集韻】七甘切。
◆又【集韻】【類篇】□處占切,音襜。義□同。
◆又【廣韻】丁協切【集韻】託協切,□音帖。□也。
◆又【集韻】的協切,音□。笘□,□也。
█笙 【未集上】【竹字部】 笙 【唐韻】【廣韻】所庚切【集韻】【韻會】【正韻】師庚切,□音生。【廣韻】樂器也。【世本】隨作笙。一曰女媧作。【說文】笙,十三簧,象鳳之身也。正月之音,物生,故謂之笙。【釋名】笙,生也。象物貫地而生也。《博雅·釋樂》以瓠為之,十三管,宮管在左方。【白虎通】笙者大蔟之氣,象萬物之生故謂之笙。【爾雅·釋樂】大笙謂之巢,小者謂之和。【注】大者十九簧,和,十三簧者。【前漢·律正志】匏曰笙。【注】匏,瓠也。列管瓠中,施簧管端。【書·益稷篇】笙鏞以間。【詩·小雅】笙磬同音。【周禮·春官】笙師掌敎歙竽、笙。
◆又細也。【揚子·方言】笙,細也。自關而西,秦、晉之間,凡細貌謂之笙。【廣雅】笙,小也。
◆又地名。【左傳·宣十八年】歸父還自晉至笙。【注】笙,魯境。